跟團出游,在旅行社安排或約定的購物場所買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代為協助退換、處理。日前,記者從相關部門了解到,《安徽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正在面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條例》明確,我省禁止“不合理低價游”,對于不經游客同意直接“轉包”其他旅行社帶團的,最高或接30萬元罰單。
★團費不夠成本就算“不合理低價” 我省擬禁止不合理低價游
“一元游香港”、“一元游云南”……近年來,因低價游引發的事件屢現報端。
在《條例》中明確,隱瞞或虛報旅游線路產品的價格構成要素,以不合理低價對旅游線路產品進行宣傳的,屬于“虛假宣傳”。我省禁止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條例》指出,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招徠旅游者的;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它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的等行為,只要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的,可以認定為不合理低價。
★未經同意將游客“轉包” 旅行社最高接30萬罰單
選擇跟團游,游客需要擦亮眼睛,選擇有資質的旅行社,并簽署旅游合同。
《條例》指出,旅行社未經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后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在旅游購物場所買到殘次品旅行社有義務協助退換
對于旅游途中的常見糾紛,在《條例》中也提出了相應的處理方式。一旦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或者約定的購物場所購買到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以及失效、變質商品需要購物場所退換的,旅行社有義務協助旅游者退換;造成損害的,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先行賠償; 旅行社賠償后,可以依法向旅游購物場所追償。
此外,帶隊的導游人員也需要有相應的行為規范。導游、 領隊擅自變更接待計劃,中止導游活動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導游、領隊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退還索取的小費,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跟團遇到鬧心事五種手段可維護權益
跟團出游遇到鬧心事兒,游客也可以通過五種手段解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條例》明確,五種手段包括:與旅游經營者協商;向消費者協會或者旅游、工商等部門投訴;申請當地旅游行業協會調解;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和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設立并公布投訴電話、網站,接受旅游者的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