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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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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發布的,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內的某些具體事項而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執行效力的法規性公文。以下小編為您介紹的是《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全文,歡迎閱讀!

《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

2011年7月29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9月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滿足城市居民生活、生產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公眾飲用水安全,維護供水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鼓勵節約用水,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活動和使用城市供水及相關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供水應當堅持開發水源與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合理利用水資源,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科學地確定供水規模、類別、價格。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城市供水和城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和城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農業、水利(水務)、衛生、質監、價格、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供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開展城市供水、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廣泛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制定節約用水宣傳計劃,定期開展宣傳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政府責任制,統籌安排專項資金,推動實施城鄉區域供水及區域供水配套管網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城市供水的權利,有保護飲用水水源、供水設施和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依法制定城市供水應急預案,形成與水廠現有工藝和設施相匹配、便于實施、快速響應的城市供水應急處理體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不同級別、類型的供水應急處理演練。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行業協會的培育、扶持、指導和管理。

城市供水行業協會應當完善行業自律制度,依法開展活動,發揮服務、引導和監督作用,促進城市供水行業健康持續發展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保護和水質管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水務)等部門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建立供水安全規劃與管理的技術方法體系,制定供水安全保障的技術經濟政策體系。

第十一條 編制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的基本原則:

(一)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服從區域或者流域水資源綜合規劃,符合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綜合規劃的要求,并與水長期供求計劃相協調;

(二)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

(三)優先保證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水源應當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保護地下水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準取用地下水: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二)在地下水超采區域內的;

(三)在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安全保護區內的;

(四)容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設施供水的。

有條件利用地表水作供水水源的地方,對原有取用地下水作供水水源的,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訂限期關閉計劃,并監督實施。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供水取水泵站(房)、凈水廠周圍不低于三十米范圍內,劃定安全保護區,設立安全警示標志,安裝電子監控設備。

在安全保護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以下活動:

(一)新建高度十米以上的建筑物;

(二)進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取水泵站(房)、凈水廠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其他危及取水泵站(房)、凈水廠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衛生管理,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供水水質日常監督。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定期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質報表、檢測資料。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供水水質監測機構的執業條件和范圍。監測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法定的專業監測資質。

第十五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做好原水水質檢測工作。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

環境保護部門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質發生污染時,應當及時通知城市供水企業;水源水質發生重大污染的,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按應急預案級別啟動城市供水預案。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通水前,建設單位和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進行清洗消毒,經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企業使用涉及飲用水的設施、設備、器具、管材和化學凈水劑、消毒劑等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行業和省規定的質量、衛生、供水、節水標準。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通過新聞媒體、網絡、手機短信、公開信等方式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

用戶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查詢城市供水水質情況,被查詢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水質檢測數據。

第三章 城市供水規劃和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水利(水務)、環保、衛生等部門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經上一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后,納入城鄉規劃依照法律規定報批,并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供水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城市供水地下管網系統、城市水資源中長期供求、供水水源、節水、污水資源化和水資源保護等內容。

節水型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的專項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總體規劃的要求,對城市供水地下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做出綜合安排。

第二十條 有水源條件的地區應當建設兩個及以上獨立取水的飲用水源地;不具備雙水源條件建設的地區,應當與相鄰地區聯網供水或者依法建設地下水供水等應急供水水源。

應急供水水量、水壓應當符合城市供水應急預案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設施建設,應當依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按照統一管網、合理布局、協調發展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供水設施建設,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并符合國家和省的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二十三條 城市供水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設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供水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獨立設置,不得與消防等設施混用。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工程技術規程的要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經縣級以上城市供水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通過。

設計單位在二次供水初步設計時,應當經城市供水企業審核并書面確認后,進入施工圖設計。

二次供水設施建成后需要與城市供水管網連接并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接收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供水企業組織實施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對已經建成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若需要移交城市供水企業的,應當經產權人或者業主大會同意,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申請,經整改驗收合格,簽訂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合同后移交。發生的整改驗收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二次供水設施在未移交給供水企業統一管理前,運行維護管理責任仍由產權人負責,供水企業按總表制方式管理。

第二十七條 城市供水企業在接收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時,應當與二次供水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中應當載明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等收費項目,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二次供水相關收費方案應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二次供水價格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供水企業報批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等費用前,應當在使用二次供水的居民住宅小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二次供水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 城市供水設施的管理和保護

第二十八條 城市供水設施用地和地下管道用地受法律保護,禁止擅自改變用途。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供水管道周圍劃定安全保護范圍,并設立明顯保護標志。

在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開挖溝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四)埋設線桿,種植深根樹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質;

(五)其他損壞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網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條 在公共供水輸配管道保護區范圍內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禁止將不符合飲用水標準的供水管網與城市供水管網連接。

在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外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城市供水企業查明有關情況;建設工程施工時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并會同施工單位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設施。

建設工程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審核批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供水企業和施工單位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予以賠償。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企業修復,承擔修復費用,賠償損失;給相關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供水企業應當根據供水管道材質和使用情況,對老舊、破損嚴重的供水管道制定更新改造計劃,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經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后,納入當地城市供水固定資產投資計劃,進行更新改造。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城市供水企業對城市供水管網設施的統一管理和維護。

城市供水設施維護責任以結算水表為界,結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企業負責維護;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戶或者產權人負責維護。

住宅小區、單位建筑區劃內的園林、環衛、消防等區域共用供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管理和維護。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保養、校驗核準結算水表。

用戶應當負責結算水表及附屬設施的日常保護。

第三十四條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并同時通知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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