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是為了明確業主、物業管理企業和物業開發建設單位的權利、義務,規范物業管理企業的行為以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運作,保護業主的共同利益,為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創造良好的條件。下面小編為您介紹的是2016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自治管理,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和工作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自治管理,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的管理、使用、維護、服務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
物業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服務、社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管執法、房地產開發、財政、民政、價格、公安、城鄉規劃、市政公用、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業主自治管理,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社區管理、社區服務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動住宅區、商業區、工礦區及機關、學校、醫院等實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服務,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發展。
鼓勵采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章 新建物業與前期物業管理
第一節 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為基礎,并考慮建筑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
分期開發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物業,其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并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九條
建設單位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前,應當持房地產項目開發經營權證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地名核準文件等資料,向物業主管部門申請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在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等單位的意見后進行劃分登記,并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買受人明示。
第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劃定后,確需調整的,由物業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進行劃分登記,但應當經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已入住面積且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二節 配套建筑與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類配套建筑與設施設備,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住宅小區規劃、設計規范和工程標準進行建設。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配套建筑應當依法辦理權屬登記手續,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用房的配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面積按照建設工程項目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二)具備水、電、采光、通風等正常使用功能。
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從物業服務用房中調劑,其建筑面積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物業服務用房由建設單位無償提供,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內城管執法、治安管理等政務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區內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用房,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配套建設。
住宅小區內按照規劃配套建設的政務管理用房、社區居民委員會用房和承擔義務教育的中小學校,屬于政府所有,建設投資由政府承擔,具體投資來源應當在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中載明。
第十四條
按照規劃要求在住宅小區內配套建設的會所、幼兒園的歸屬,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約定屬于建設單位所有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產權歸其所有的證明文件,并優先為業主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庫(包括專用車庫和共用車庫內的車位,下同)的歸屬,由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屬于建設單位所有或者相關業主共有。約定屬于建設單位所有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產權歸其所有的證明文件,并可以附贈、出售或者出租給業主。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建設單位不得銷售。
第十六條
住宅小區內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由專業經營單位負責設計、建設、維護和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協調配合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施工,并承擔相關管溝、設備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