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決定》公布。修改后的條例規定,發生特別嚴重的疫苗質量安全事件或者連續發生嚴重的疫苗質量安全事件的地區,其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年治理礦難最成功的經驗,就是要求“礦領導必須帶班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那么,治理疫苗亂象最重要的手段,也應該是將包括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在內的方方面面的利益,綁定到疫苗安全之中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第668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決定》共24條,主要針對山東濟南非法經營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來的問題,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突出重點,著力完善第二類疫苗的銷售渠道、冷鏈儲運等流通環節法律制度,建立疫苗全程追溯法律制度,加大處罰及問責力度(4月26日《經濟參考報》)。
每年4月25日,是兒童預防接種宣傳日,今年已經是第30屆了,主題是“依法預防接種,享受健康生活”。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今年的兒童預防接種宣傳日,顯得特別具有現實意義。趕在這一天,新修改的《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既是最好的宣傳,也是最有力的宣誓,回應了社會的關切。
兒童免疫預防接種,關系下一代健康成長,涉及千家萬戶切身利益。在這么短的時間內,疫苗新規就修改完成并且公布施行,足以體現國家對疫苗問題的重視。因為疫苗太重要了,因為孩子傷不起,所以出現任何問題,都有可能會被成倍放大,進而超越事實判斷被過度闡釋。明乎此,關鍵是我們要筑牢疫苗安全防線,不能讓疫苗安全在“惡魔的抽簽”之外,還繼續隱藏人禍的風險。
不難發現,本次疫苗新規主要在針對兩個方向發力:一是大力整頓已經暴露出問題的二類疫苗的流通環節;二是加大處罰和問責力度,尤其是增加了地方政府及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的規定。其中,取消疫苗批發企業經營疫苗的環節,將疫苗采購全部納入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旨在消滅疫苗販子的生存空間;強化疫苗全程冷鏈儲運管理制度,完善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制度,則是要確保冷鏈運輸的徹底落實。
當然,公眾關心的,還有引咎辭職的規定。因為,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問責約束,再好的制度設計也可能會走樣變形。引咎辭職之于當事官員,要求的既是一種丑聞意識,也是一種責任意識。作為一種問責方式,引咎辭職早已明確見諸公務員法,此番在疫苗新規中再次單獨強調,強化問責力度的意圖明顯。
疫苗安全無小事,無論是生產環節的疫苗質量,還是流通環節的冷鏈保存,抑或接種環節的正規操作,都需要有嚴格的規范和嚴密的監管。如果說當年治理礦難最成功的經驗,就是要求“礦領導必須帶班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那么,治理疫苗亂象最重要的手段,也應該是將包括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在內的方方面面的利益,綁定到疫苗安全之中。期待疫苗新規,能夠帶給孩子健康,帶給家長安心。期待疫苗新規,能夠成為讓公眾從此免于疫苗安全恐慌的“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