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該法律明確了家庭暴力的性質和法律責任,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依據,對于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與此同時,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維權、有關部門如何有效執行法律條款,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為此,記者專訪了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師陳會芳,為您解讀《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七大亮點。
1 明確了家庭暴力包含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我在長期的工作實踐中發現,婦女、老人、小孩、殘疾人等都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采訪開始,陳會芳直奔主題地告訴記者,理論上一般認為,家庭暴力的類型主要有四種: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經濟控制。其中,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是比較常見的,因此,《反家庭暴力法》主要列舉了這兩種暴力形式。其他形式的暴力雖然發生幾率比較小,但也仍然存在,為此,本法第二條對“家庭暴力”做定義解釋時用一個“等”字進行了兜底。在暴力形式上,盡管毆打等身體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罵、恐嚇、誹謗、宣揚隱私、無端指責、人格貶損、威脅、跟蹤、騷擾等精神暴力的嚴重性也越來越凸顯,精神暴力通常會使受害者產生自卑、恐懼、焦慮、抑郁等心理、精神方面的傷害,也屬于家庭暴力的一種形式。
2 強調預防為主,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特殊保護等五項原則
《反家庭暴力法》此次還明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項原則,即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則;共同責任原則;預防為主,教育矯治和懲處相結合的原則;特殊保護的原則;尊重受害人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的原則。
特殊保護的對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尤其是對兒童的保護非常重要。
3 強制報告制度
“家庭暴力具有隱秘性特點,在現實中,許多家暴持續時間很長,知情人也很多,但直到發生嚴重后果才被曝光。”陳會芳說,對此,《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委會、村委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若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要對報案人的信息保密。對不予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相關單位的責任人將被追責。
此外,本法還規定學校、醫院、醫療機構、居委會等易發現家暴線索的機構有家暴強制報告義務,并鼓勵用人單位和社會各界介入家暴事務,陳會芳說:“本法釋放了一個明確信號:家暴不是家務事,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4 緊急庇護制度
“長期以來,將家庭暴力視為家務事的傳統根深蒂固。受此思想影響,公眾對家庭暴力的社會危害性認識不足,包容性較高,在家庭暴力未造成嚴重后果前,對公權力是否應該介入,存在不同看法。”陳會芳說,《反家庭暴力法》的出臺明確表明,國家反對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是個人私事而是社會問題,家庭不能成為暴力的庇護所,國家公權力必須保護公民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作為社會管理的重要職能部門,負有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職責,在處理家庭暴力問題上有著其他部門機構不能替代的重要作用,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發揮著更大的作用。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本法應當履行相應的職責。她表示,根據本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按照有關程序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等。如以“家務事不便處置”為由推諉出警的,將有可能被給予行政處分。
5 公安告誡制度,“家暴”類案件的舉證難問題將得以改善
“家庭暴力告誡是指公安機關對情節輕微不構成治安處罰的家庭暴力行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導意見。”陳會芳告訴記者,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等法律規定了家庭暴力施暴者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但其適用往往要求家庭暴力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家庭暴力行為因為達不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制裁的傷害標準而處于公權力無法干預的狀態,相當多的施暴者因此而有恃無恐并逐步升級,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
她表示,《反家庭暴力法》通過告誡制度將達不到行政處罰程度的輕微家庭暴力行為納入規制范圍,為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提供依據,有利于化解受害人的困境。人民法院在審理家庭暴力案件時,對于公安機關出具的出警記錄、告誡書,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情鑒定意見,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予以認定,使得“家暴”類案件的舉證難問題得以改善。
6 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相關內容主要是通過禁止或限制被申請人的行為,避免申請人進一步遭受家庭暴力。具體的保護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相關措施。被申請人若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將可能被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構成犯罪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法單列一章十個條文,就人身安全保護令做了相應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將反家暴工作從事后懲治變為了事前預防。”陳會芳說,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再依附其他訴訟,明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反家暴法還強調,如果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因為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親自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居委會等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長期以來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依附其他案由,此次反家暴法將人身安全保護令規定為獨立案由是一個突破,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獨立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特別有利于家暴受害者,擴大了申請人的范圍,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最大限度保護家暴受害者,將保護令分為一般保護令和緊急保護令,對于嚴重家暴受害人有利于及時隔離,避免暴力升級。”陳會芳說。
7 “同居”等共同生活關系也適用
《反家庭暴力法》顧名思義肯定適用于家庭成員之間,現有法律對家庭成員的界定是基于血親、姻親和收養關系形成的法律關系。“有些人之間雖然不屬于家庭成員關系,但他們之間由于特殊的親密關系或因法律規定而產生類似于家庭成員之間的生活關系和權利義務,他們之間發生暴力的情況也比較普遍。”陳會芳說,本法附則中明確表示“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這意味著監護、寄養和同居等關系的人之間發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