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兩者均屬于行政法規性的規范性文件,均對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披露或報告等作出規定,均由財政部制定并公布,均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所以同屬于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的組成部分。 但會計制度是以特定部門、特定行業的企業或所有的企業為對象,著重對會計科目的設置、使用和會計報表的格式及其編制加以詳細規范;會計準則是以特定的經濟業務(交易或事項)或特定的報表項目為對象,它詳細分析各項業務或項目的特點,規定所引用概念的定義,然后以確認與計量為中心并兼顧披露,對圍繞該業務或項目有可能發生的各種問題做出處理的規范。 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在于:
第一,適用范圍不同,具體會計準則大多只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適用于其他企業。而《企業會計制度》適用于除金融保險企業以外的所有符合條件的大、中型企業。
第二,側重點不同,具體會計準則大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披露或報告方面作了原則性的規范。側重于確認和計量,重點規范會計決策過程。而會計制度則側重于對會計要素的記錄和報告作可操作性規范,確認和計量的內容只是有機在體現在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中。即會計制度重點規范會計的行為與結果。
第三,結構體系不同,統一的會計制度自成體系,它由三個層次構成:《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為第一層次;在此基礎上,分別一般企業、金融保險企業、小企業建立各自操作性較強的有關會計科目的設置、具體賬務處理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和對外提供辦法;對于各個行業、企業專業性較強的特殊業務的會計核算,財政部將陸續制定專業會計核算辦法。而各具體準則之間相互獨立,分別就企業的某項業務或某一方面核算內容作出規定。 第四,規范形式不同,會計準則的規范形式、語言表述比較符合國際通用形式,并已構成國際通用會計慣例的一個組成部分。而會計制度的科目、報表式的規范形式則符合我國廣大會計人員長期形成的思維方式和習慣,具有明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