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安徽省凌家灘遺址保護條例》,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作為省人大常委會自主立法項目,《條例》填補了我省大遺址保護立法方面的空白,也意味著我省迄今發現面積最大、保存最完整的新石器時代遺址保護將有法可依。
根據《條例》,凌家灘遺址是指位于馬鞍山市含山縣行政區域內,經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新石器時代文化遺址。《條例》明確了凌家灘遺址的管理體制,指出省政府應當加強對凌家灘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馬鞍山市、含山縣和遺址所在地鎮政府負責遺址保護工作;遺址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遺址保護工作。馬鞍山市政府設立凌家灘遺址保護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條例》還要求為遺址建立“成長檔案”,明確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凌家灘遺址記錄檔案,記錄檔案應當準確翔實,系統完整。
在凌家灘遺址保護中,如何更好處理遺址保護和群眾利益的關系?《條例》規定,凌家灘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新批宅基地,并且應當依法將土地逐步調整為遺址保護用地。馬鞍山市和含山縣政府應當按照遺址保護規劃對保護范圍內原有村民逐步遷出安置。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原有住宅不符合保護規劃的,應當結合改善村鎮環境和提高村民生活水平進行整治。按照遺址保護規劃調整土地性質、遷出村民和整治村民住宅的,應當尊重和維護當地村民合法權益,依法予以補償、補助。
國家考古遺址公園是當前大遺址展示利用的有效途徑。《條例》因此要求,馬鞍山市和含山縣政府應當依托凌家灘遺址建立凌家灘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和遺址博物館等,形成具有保護、收藏、科研、參觀、宣傳、教育等功能的公共空間。遺址公園的建設應當堅持規劃先行、分步實施、促進發展、惠及公眾。遺址博物館的設立應當堅持科學定位、發揮功能、突出特色、多樣展示。凌家灘遺址的展示利用,應當符合凌家灘遺址保護規劃及專項保護方案,堅持最小干預和科學利用,防止和減少對遺址及自然環境造成破壞和影響。
凌家灘遺址位于馬鞍山市含山縣行政區域內,面積160萬平方米,是我省迄今發現的面積最大、保存最完整的新石器時代遺址。自1985年進行第一次考古發掘以來,凌家灘遺址歷經七次發掘,開創了我國考古史上的多項紀錄,2001年被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從2006年起連續列入國家財政部、文物局“十一五”和“十二五”大遺址保護規劃。
《安徽省凌家灘遺址保護條例》(草稿)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5年立法計劃,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牽頭起草了《安徽省凌家灘遺址保護條例》(草稿)。現將草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歡迎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將修改意見發送至電子郵箱gzq1980@126.com,也可以在本頁面內直接反饋。
安徽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
2015年10月16日
安徽省凌家灘遺址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對凌家灘遺址的保護,繼承優秀傳統文化,讓文化遺產惠及人民群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遺址概念〕 本條例所稱凌家灘遺址,是指位于馬鞍山市含山縣行政區域內,被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新石器時代文化遺址。
第三條〔適用范圍〕 在凌家灘遺址范圍內從事文物保護、考古發掘、研究展示、開發利用、生產生活、參觀游覽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保護原則〕 凌家灘遺址保護工作應當堅持有效保護、統籌規劃、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確保遺址的真實性、完整性,保持周邊環境與遺址的協調。
第二章 管理與保障
第五條〔管理體制〕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凌家灘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馬鞍山市、含山縣和遺址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負責凌家灘遺址的保護工作。
省、馬鞍山市和含山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省、馬鞍山市和含山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保、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旅游等有關部門依法做好凌家灘遺址保護的相關工作。
凌家灘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由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設立,并受相關部門委托依法行使與遺址保護有關的行政管理職權。
遺址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遺址保護工作。
第六條〔社會責任〕 堅持遺址保護利用的公眾參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凌家灘遺址的義務,有權勸阻和檢舉破壞凌家灘遺址的行為。
馬鞍山市、含山縣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在凌家灘遺址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
第七條〔規劃編制〕 省、馬鞍山市和含山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凌家灘遺址的保護利用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規劃。
含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凌家灘遺址保護規劃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實施。含山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專項保護方案,并按程序報批。
保護規劃及專項保護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程序報批。
第八條〔經費籌集〕馬鞍山市、含山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凌家灘遺址保護利用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保護專項資金,對凌家灘遺址內的移民遷建等工作給予支持,并依法加強審計監督,確保專款專用。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助、捐贈等方式支持凌家灘遺址保護。
第九條〔人才保障〕 省、馬鞍山市和含山縣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凌家灘遺址考古、研究、宣教、文旅、創意等專門人才的引進和培養。
省文物考古研究機構應當加強凌家灘遺址考古工作站的建設,發揮其考古、勘探、發掘和研究等職能作用。
第三章 保護與利用
第十條〔保護對象〕 凌家灘遺址保護對象包括:
(一)遺址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二)房址、環壕、祭壇、墓葬區等古人類生產生活場所;
(三)玉器、石器、陶器等可移動文物;
(四)其他需要保護的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一條〔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凌家灘遺址應當依法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含山縣人民政府應當在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保護標志和界樁。
第十二條〔規范建檔〕 含山縣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凌家灘遺址記錄檔案。記錄檔案應當準確翔實,系統完整。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 凌家灘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水系、山丘、植被等自然環境不得破壞。
凌家灘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遺址及周邊自然環境定期進行監察。
第十四條〔建設管理〕 凌家灘遺址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凌家灘遺址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
在凌家灘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應當符合凌家灘遺址保護規劃。建設方案應當經文物、規劃等方面專家論證,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土地、人口管理〕 凌家灘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新批宅基地,并將土地逐步調整為遺址保護用地。
凌家灘遺址保護范圍內原有村民應當按照保護規劃逐步遷出安置。凌家灘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原有住宅不符合保護規劃的,應當結合改善村落環境和提高群眾生活水平進行整治。
按照凌家灘遺址保護規劃遷出村民、整治村民住宅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補助。
第十六條〔文物保護〕 在凌家灘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予以保護,并立即報告凌家灘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或其他相關部門。
第十七條〔考古管理〕 對凌家灘遺址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考古發掘應當建立和公布出土文物清單,并按法定時間提交考古發掘報告。
第十八條〔遺址公園和博物館〕 馬鞍山市和含山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凌家灘遺址建立凌家灘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和遺址博物館等,形成具有保護、收藏、科研、參觀、教育等功能的公共空間。
凌家灘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建設應當堅持規劃先行、分步實施、促進發展、惠及民眾。凌家灘遺址博物館的設立應當堅持科學定位、發揮功能、突出特色、多樣展示。
第十九條〔展示利用〕 凌家灘遺址的展示利用,應當符合凌家灘遺址保護規劃及專項保護方案,堅持最小干預和科學利用,防止和減少對遺址及自然環境造成破壞和影響。
應當利用出土文物及其研究成果,宣傳凌家灘遺址獨特的歷史文化價值,開發文博創意產品及衍生產品。
第二十條〔旅游開發〕 凌家灘遺址的旅游開發,應當發掘其文化內涵,選準模式,突出特質,宜游宜憩,促進文化旅游融合發展。
第二十一條〔禁止行為〕 在凌家灘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盜掘、哄搶、私分、非法買賣文物;
(二)藏匿文物不報或者據不上交;
(三)取土、打井、挖建溝渠池塘、深翻土地等;
(四)建墳、修墓;
(五)擅自移動、涂污、損壞、拆除保護標志和界樁等文物保護設施;
(六)傾倒或排放污染物等;
(七)其他有損遺址保護、遺址公園公共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破壞凌家灘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水系、山丘、植被等自然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及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恢復原狀。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在凌家灘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工、拆除違法建筑,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藏匿文物不報或者據不上交,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兩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規定,傾倒或排放污染物等的,由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七條〔法律責任〕 工作人員在凌家灘遺址保護利用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