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的實施,保障和監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維護國家煙草專賣制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二)主體適格、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開透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向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條
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內部監督制度,保證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管轄
第六條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第七條
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案件。
地市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復雜案件。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八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發生管轄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九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應當由其他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受移送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條
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案件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報請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第十一條
有管轄權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轄的,由其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轄或者指定其他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第十二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機關。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
簡易程序
第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主動向當事人出示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檢查證件,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合理合法的,執法人員應當采納。
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人員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統一編號的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當事人簽收。
前款規定的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行政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罰款數額、罰款繳納方式及期限、救濟途徑及期限、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及地點、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名稱等內容,并由執法人員簽字。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二日內報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核并按規定立卷歸檔。發現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NextPage]
一般程序
立案
第十五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發現違法嫌疑或者收到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延長立案決定期限的,應當經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案查處:
(一)經初步調查,掌握了一定的違法事實,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二)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當事人違法事實和證據,需要立案查處的;
(三)掌握了當事人違法活動線索,且有違法嫌疑需要繼續進行調查的;
(四)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的案件;
(五)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辦理立案的,應當由承辦人填寫立案報告表并附辦案相關材料,報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的日期為立案日期。
對正在發生的違法活動,有管轄權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查處,并在查處后七日內依法補辦立案手續。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應當予以撤銷:
(一)違法行為超過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時限的;
(二)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
(三)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行為顯著輕微且已改正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不予立案或者撤銷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或者撤銷立案報告表,報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屬于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案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移送其他行政機關。
第十九條 對于舉報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案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書面告知具名的舉報人或者移送機關。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不予立案的情況立卷歸檔。
第二十條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當事人有權依法申請執法人員回避。
執法人員的回避,由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調查取證
第二十一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調取證據材料。
第二十二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應當佩戴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徽章,出示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檢查證件。
第二十三條 執法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證據包括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詢問筆錄;
(四)證人證言;
(五)視聽資料;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檢查筆錄。
前款規定的證據應當符合法律關于證據的規定并查證屬實后,方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執法人員需要從有關單位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材料的,應當出示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協助調查函。
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將原件復印、復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證據持有人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復印件、復制件、摘抄件、照片與原件相符。
證據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條 提取物證應當當場清點,出具物品清單并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如果拒絕確認或者不在場的,應當有二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確認;見證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絕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物品清單上注明情況并簽字。
第二十六條 執法人員詢問當事人、證人應當單獨進行,并向其說明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提供偽證或者隱匿證據的法律責任。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被詢問人閱讀有困難的,應當向其宣讀。經核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筆錄有差錯、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涂改部分應當由被詢問人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被詢問人拒絕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情況并簽字。
第二十七條 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收集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收集復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等情況。視聽資料應當附相關話語的文字記錄。
第二十八條 對涉嫌違法行為發生的現場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應當制作檢查筆錄并交當事人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倘若拒絕確認或者不在場的,應當有二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確認;見證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絕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檢查筆錄上注明情況并簽字。
第二十九條 需要對煙草專賣品的真偽等專門事項進行鑒定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載明委托鑒定事項及相關材料的委托鑒定書,委托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煙草專賣品真偽的鑒定檢測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煙草質量檢測機構實施。
第三十條 需要委托其他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協助調查函,受委托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無法協助的,應當及時函告委托部門。
第三十一條 執法人員調查取證需要郵政、電信、銀行等單位予以協助、配合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進行先行登記保存。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應當出具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后,分別交當事人和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當事人若拒絕確認或者不在場的,應當有二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確認;見證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絕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上注明情況并簽字。
先行登記保存期間,任何人不得銷毀或者轉移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NextPage]
第三十三條 對于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根據情況在七日內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時采取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
(二)需要鑒定的,及時送交有關機構鑒定并告知當事人所需時間;
(三)依法應當移送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作出移送決定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四)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并告知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立案事由以外的涉嫌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請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對該涉嫌違法行為一并進行調查。
第三十五條 調查取證應當自批準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終結。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延長調查取證期限的,應當經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三十六條 調查終結的,執法人員應當提交案件處理審批表。案件處理審批表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經調查核實的事實和證據、對涉嫌違法行為的定性意見、處理建議及其法律依據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