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條第五項“使用假藥、劣藥蒙騙患者”如何認定?
藥品是特殊商品,銷售假藥、劣藥的行為將嚴重損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應該嚴厲查處。在診療活動中,已經知道或應該知道藥品為假藥、劣藥,仍購進、存放的,不管是否已經銷售給患者,均應按“使用假藥、劣藥蒙騙患者”查處。“已經知道”,是指有證據證明行醫者故意購銷假藥、劣藥的情形,“應該知道”,是指行醫者按照其職責應該且能夠鑒別藥品為假藥、劣藥的情形,如未取得批準文號生產的藥品、變質不能藥用的藥品、被污染不能用的藥品、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或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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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發布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35號
現發布《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請遵照執行。
部長 陳敏章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修訂
第三條
發文單位:衛生部
文 號:衛醫發[2006]432號
發布日期:2006-11-1
執行日期:2006-11-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劃單列市衛生局,衛生部直屬有關單位,有關部委: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精神,推動社區衛生發展,經研究決定,在醫療機構類別中增加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將《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修改為:
醫療機構的類別: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婦幼保健院;
(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
(四)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五)療養院;
(六)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七)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八)村衛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臨床檢驗中心;
(十一)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護理院、護理站;
(十三)其他診療機構。
此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衛生部
附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嚴格審批程序,落實審批責任,我部對1994年發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所附的部分醫療機構審批管理表格進行了增補和修訂,形成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附表1—6(見附件)。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新《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附表1)中增加了“設置聯系人、聯系方式”;在申請核定項目中增加了“經營性質”欄;取消了“注冊資金(資本)”欄:“診療科目”欄加寬,便于完整填寫核定的診療科目。
二、增加《設置醫療機構審核意見表》(附表2),作為衛生行政部門審批醫療機構時使用。該表由醫療機構設置審批機關按照審批程序填寫初審部門意見、主管領導意見和廳(局)長核批意見,要求有關負責人員簽字或簽章,以落實審批責任。
三、新《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附表3)的核準項目中增加了“經營性質”欄;取消了“注冊資金(資本)”欄:“診療科目”欄加寬:“批準文號”依據當年批準設置的流水號單獨編號。
四、新《設置醫療機構備案書》(附表4)和《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附表5)的備案機關修改為“衛生廳(局)”。
五、增加《醫療機構設置備案處理意見書》(附表6),作為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糾正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設置審批時使用。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的備案后,應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對違規審批行為于30日內下發《醫療機構設置備案處理意見書》進行糾正。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在衛生部網站下載表樣,并統一制作附表。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其他附表次序依次遞延。
附件:修訂后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