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一:保障無因退貨,網購享有 “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權利
熟悉網購的朋友肯定知道2014.3.15日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出臺后第24條規定了“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條款,但是大家還沒高興多久,就發現出現問題了。當然大家拆封產品之后才會知道產品并不符合自己的要求,但是商家就抓住這個把柄不放,以拆了封就不可以退貨為理由,拒絕消費者退貨。今年3.1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了一記重拳,強化七天無因退貨,《處罰辦法》第九條明文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一)對于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
(二)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
(三)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未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
如果商家出現上面四種情況,如何處罰經營者?消法第56條有明確規定: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亮點二: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出售也不能發促銷短信
很多時候大家都會被各種莫名其妙的推銷短信所困擾,怎么辦?怎么辦?大家始終拿他們沒有辦法,然后思考自己對個人信息保護的很好啊,到底哪里泄露了那?《處罰辦法》為了解決大家的煩擾加強了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并明確規定了那些屬于消費者個人信息。《處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
(三)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前款中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活動中收集的消費者姓名、性別、職業、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聯系方式、收入和財產狀況、健康狀況、消費情況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消費者的信息!
如果經營者給我發推銷信息該如何處罰那?
新《消法》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亮點三:對“霸王條款”出招
生活中大家肯定見過這幾個字“經營者單方享有最終解釋權”,消費者只能無奈,好像啞巴吃黃連一般。
那《處罰辦法》中對哪些霸王條款加大處罰,《處罰辦法》規定了7項: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提起訴訟的權利;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五)規定經營者有權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權利;
(六)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七)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亮點四:預付卡未用完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按有利于消費者折算
此次《處罰辦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責任義務等內容。針對預收款消費方式中退款難的問題,專門規定了對退款無約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同時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期限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由工商部門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
亮點五:將企業信用記錄計入信用信息記錄,向社會公布,使企業信用記錄公開化,對企業經營時刻拉響警報。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對經營者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記入經營者的信用檔案,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及時向社會公布。
企業應當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行政處罰信息。
亮點六:對“清倉價”“甩賣價”“跳樓價”莫亂用
生活中一定會對此聲音格外耳熟:現在全場賣兩塊兩塊錢處理,兩塊錢甩賣。真正的清倉,真正的甩貨。兩塊錢,你買不了吃虧。兩塊錢,你也買不了上當。《處罰辦法》規定:第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處罰辦法》的出臺更好的維護了消費者的權益,更好的保障消費者安全購物。促進消費者權益保護新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