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站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統計報送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電站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切實消除事故隱患,提高企業本質安全生產水平,推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整改,以及隱患統計分析和報送工作的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及統計分析和報送工作在電站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組織實施。
二、應結合本站安全生產日常監管工作,組織相關工作人員,每個月對本站的安全生產隱患進行一次排查,并適時組織集中排查治理,每季度至少集中排查治理一次,并將排查治理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后,于下季度日前和下一月日前報當地鄉(鎮)政府、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行業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三、在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發現轄區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超出電站管轄權或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鄉(鎮)政府報告。
四、對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排查登記后,應及時以書面形式下發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內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對一般事故隱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時間不超過天;對一時難以整改到位的隱患,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確定專人小時進行監控管理,確保萬無一失。
五、電站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要對安全生產隱患實施重點監管,加大巡回檢查的頻次和力度,督促其盡快整改到位。對隱患整改措施長時間得不到落實、超過整改期限的,要采取掛牌督辦的方式進行重點跟蹤、重點督辦。
六、電站確認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應報縣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確認后由縣政府實行重點掛牌督辦,限期解決問題,切實做到“四不放過”,即:責任不落實不放過,工作不到位不放過,隱患不消除不放過,沒有隱患整改報告不放過。
七、在隱患整改督查過程中,對事故隱患頂著不整、拖著不辦或不能限期整改的責任,要追究其責任,決不姑息遷就。
八、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整改完畢后,按照管轄權限,應及時向縣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復查通過后方可銷號。
九、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行“誰排查、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誰管轄、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管理和責任追究。對因排查事故隱患不深入、不細致或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責任制不落實致使事故隱患長期得不到整改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