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為加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自然環境、自然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二條凡在本保護區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遵守本辦法。
三條保護區屬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范圍涉及坪鄉和長鋪子鄉,總面積公頃。
四條保護區實行集體所有的林權制度,保護區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權均屬當地集體。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是保護區的管理機構,依法負責保護區的具體管理工作。
管理處下設公安派出所,接受管理處和上級公安機關的雙重領導,維護區內生產生活秩序。
根據工作需要,管理處可聘請有經驗的林農和其他專業人員從事保護區的護林巡查、野生動植物保護、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護林哨卡守卡值崗以及其他管理作業等工作。
五條管理處為公益性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能職責是: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編制保護區建設總體規劃、建設發展規劃以及各項管理制度,并經規定程序審批后組織實施;保護和管理區內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調查自然資源并建立檔案,保存和拯救區內珍貴稀有生物物種,組織開展科學研究活動和生態環境監測,依法查處破壞保護區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違規、違法和犯罪行為,在不影響自然保護區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前提下,組織開瘴觀、旅游等活動。
六條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應當堅持全面規劃、嚴格保護、科學管理、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并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系。
有關職能部門和當地鄉、村組織要按照各自的職責,采取有效措施,配合管理處做好保護區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
七條保護區分區、緩沖區和實驗區。
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因科學研究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管理處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緩沖區只準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管理處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管理處批準。
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管理處。
實驗區可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在保護區開瘴觀、旅游項目的,參照本辦法十五條實施。
八條禁止在保護區內從事采伐、放牧、狩獵、捕撈、藥魚、炸魚、電魚、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采沙、采挖樹蔸、熬制黑油及其他污染環境、破壞自然資源的生產經營活動。
在保護區內應大力實施生態保護的項目。
九條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保護區的建設總體規劃。
在保護區外圍公里范圍內采伐林木,應先經管理處同意,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方能許可采伐。
在保護區外圍公里范圍內的建設項目,不得損害保護區內的環境質量,已經造成損害的,必須限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