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縣物價局工作差錯追究制度
一條 為強化價格工作和價格行政執法責任,加強內部監督,避免和減少行政執法中的錯案和工作中的差錯,提高全局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二條 本局工作人員,在價格工作和行政執法活動中所發生的差錯和錯案應遵循本制度。三條 本局設立工作差錯責任追究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各股所辦負責人為成員。四條 本局工作人員在執法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作差錯或執法過錯,應追究責任:()超越法定權限的,違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在工作中弄虛作假、提供偽證,或者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工作錯誤的;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的;()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不應作為亂作為的;()違規批準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和價格的;()對價格違法行為處理不恰當或造成冤假錯案的;()價格評估、認證結果顯失公正或虛假認證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工作差錯或執法過錯案件,進行立案審查:()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判決我局敗訴的;()經行政復議撤消原處罰決定或者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或申訴經查屬實的;()其他應立案審查的。六條 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認定:()因承辦人的故意過失,造成工作差錯和執法差錯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承辦人經過批準后造成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的,由批準人承擔責任;()經會議集體研究決定而造成工作差錯或執法過錯的,由單位承擔責任;()負責人指使或授意承辦人違法辦理事項、違法辦案的,由該負責人承擔責任;()任用不具執法資格(工作資格)的人進行執法(工作),造成的差錯或過錯的,在追究承辦人責任的同時,還應追究用人失職的責任。七條 對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應根據產生錯誤的原因、性質、程度、后果及責任人的認錯態度決定是否給予下列處理:()批評教育; ()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行政處分;()調離工作崗位;()賠償損失;()延期晉級、晉職; ()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減發或者停發獎金;()辭退;()構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處理的種類,可單項選用,也可合并運用。八條 工作人員及行政執法人員在工作中及行政執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行政執法實踐中難以認定的疑難案件;()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執行上級命令的;()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責任人主動糾正錯誤,并未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九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錯案或者過錯責任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十條 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追究的一般工作程序()我局在接到有關投訴、舉報、控告、檢舉、判決和復議決定后,由局主要領導決定是否立案; ()決定立案的指定不少于人的調查小組對案件進行調查,并提出調查處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