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 總則
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管,規范日常稅收管理行為,及時發現和有效防范稅務違法案件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二條 稅收管理日常檢查是指稅收管理部門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不涉及立案核查與系統審計行為的日常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稅收管理日常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戶籍管理類(稅務登記、注銷、停歇業、非正常戶和漏征漏管戶的清查),稅源管理類(調查了解納稅人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所得稅匯算清繳檢查、個體稅收定額變化、申報情況核查、納稅催報、稅款催繳、稅收優惠政策檢查),稅基管理類(發票管理與使用檢查、稅控裝置推廣與使用的檢查、納稅人基礎信息采集核查、一般納稅人資格審查、納稅評估問詢和疑點情況的核查、達到立案標準的案件移送)等。
三條 稅收管理日常檢查基本業務流程:檢查確定、檢查實施、檢查審理、檢查執行、移交稽查、整理歸檔和報告制度等組成。
四條 稅收管理日常檢查分為:簡易程序與審理,一般程序與審理。對涉及稅款、滯納金、罰款和必須進入ctais系統檢查模塊操作的檢查,要實行一般程序與審理;其他類型檢查處理允許使用簡易程序與審理。
五條 稅收管理日常檢查工作要與其他征管工作協調一致,做好與流轉稅、所得稅、稽查局、法規等工作的銜接。
二章 組織管理
六條 稅收管理日常檢查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省局征管處、稽查局負責全省稅收管理日常檢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各設區市國稅局征收管理科(處)、稽查局負責本轄區稅收管理日常檢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各縣(市、區)國稅局負責本局稅收管理日常檢查工作的實施。
七條 稅收管理日常檢查實行內部查、審分離。各縣(市、區)局的征管科、稅務分局承擔日常檢查工作的檢查、執行工作。各縣(市、區)局的稅政法規科或稅務分局的法規或綜合業務崗位負責稅收管理日常檢查的審理。
八條 各級國稅機關的征管部門要加強對稅收管理日常檢查工作的領導,逐步建立、完善日常檢查工作制度,積極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培訓、鍛煉征管日常檢查人員并加強廉政監督。
三章 工作職責
九條 省局征管處、稽查局負責稅收檢查的業務組織、指導、監控、培訓、考核及經驗推廣等管理工作。具體負責修訂本辦法,明確職責、處理權限和工作程序,并結合ctais與輔助軟件推廣應用的實際,適時制定、修改日常檢查工作規程。
十條 各設區市國稅局征管科(處)負責本局系統稅收管理日常檢查工作的組織管理、上情下達、匯總上報和考核監督,并做好與流轉稅、所得稅、稽查局、法規等部門的協調。
十一條 各縣(區)、市局的征管科、稅務分局負責組織實施本局范圍內屬于本辦法二條規定的工作內容。
十二條 各縣(市、區)國稅局政策法規科負責處罰在XX元以上(含本數)違法行為案件的審理;縣(市、區)國稅局管理科和各稅務分局的綜合業務崗位負責本局處罰XX元以下或按規定不予處罰的日常檢查的審理,并報法規科備案。以上兩項審理均以本局的名義出具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或決定書等。
四章 檢查程序
一節 檢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