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 總 則
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司管理中心財務管理工作,及時、準確、完整地記載、反映公司財務狀況,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資料,結合公司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二條 本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政府財務管理規定》等有關財務法規、制度制定。
三條 本規定目標:
、建立和完善符合現代管理要求的、科學的內部決策機制、執行機制、監督機制,確保公司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
、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保護單位資金和財產的安全、完整。
、規范單位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可靠、完整。
、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章 貨幣資金管理
四條 本規定所稱貨幣是指單位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和其他貨幣資金。
五條 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及財務專用章。
、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六條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對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法的業務,財務人員有權拒絕辦理。
七條 單位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應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設賬外賬。
三章 現金管理
八條 財務應當加強庫存現金限額的管理,核定的庫存限額不得超過元,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交存銀行。
九條 必須在《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范圍內使用現金,不屬于現金開支范圍的業務一律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現金的使用范圍包括:職工工資、津貼、個人勞務報酬、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等各類獎金、對職工個人發放的勞保、福利支出、出差人員攜帶的差旅費、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開支、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的其他支出。
十條 應當加強現金的管理,明確收付款等各個環節中出納人員與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
十一條 現金收入應及時存入銀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單位自身的支出,不得坐支現金。
十二條 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出納人員要認真記載現金日記賬,并與會計核對總分類賬,保證賬賬、賬款相符,不得白條抵庫和挪用現金。
四章 銀行存款管理
十三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在銀行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轉賬結算。
十四條 單位除了按規定留存的庫存現金以外,所有貨幣資金都必須存入銀行,單位一切收付款項,除規定可用現金支付的部分外,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十五條 出納人員應當及時核對銀行賬戶,確保單位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相符,并于每月底記完賬后編制當月“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及“出納報告單”,一并裝訂在當月會計憑證中。對核對過程中發生的未達賬項,應查明原因。
五章 固定資產管理
十六條 單位需要配置的固定資產應由需要部室編制計劃,做出預算,呈報領導審核、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