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 小學成立以校長為組長,以副校長為副組長,班主任為成員的學生社會實踐活動安全領導小組。小組的職責是負責布置社會實踐活動項目,組織社會實踐活動全過程,對社會實踐活動中發生的一切安全問題進行及時處理的工作。
二條 凡外出活動、組織參觀學習之前,各班班主任老師都要強調遵守紀律、注意行路安全等內容,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并指派班級干部對活動全過程的安全負責監督,班主任都要隨隊參加活動,對突發事件能夠進行及時處理。
三條 凡學生外出進行活動,班主任要負責安排體育委員整好隊,有秩序地行路,班主任老師在隨班級隊伍,監督學生的安全,及時對違反紀律和安全要求的學生提出批評和制止。
四條 班主任老師要負責對參加活動的本班學生人數進行清點,對中途掉隊的學生進行幫助,使他們不因掉隊而發生危險事故。
五條 如果學生在路上發生問題,特別是發生交通事故,班主任老師是一責任人,要根據小學制訂的相關的應急預案進行處理。要組織學生保護好事故現場,打電話報警,等待交通警察勘察現場。對出現傷亡事故的,首先要與最近醫院聯系,將受傷學生送往醫院進行救治。
六條 到達活動現場后,班主任老師要對活動內容和安全事項進行說明,強調安全問題,并安排班級干部負責安全工作,掌握班級活動動態。
七條 活動結束返回要求班主任及時清點人數,對學生身體感到不適的,要給予關心和幫助,嚴重的要及時送往醫院進行檢查。
八條 在參加社會實踐活動過程中如果發生打架斗毆等事件時,班主任老師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并對相關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事后將情況報告給小學領導。
九條 凡是組織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在結束后,組織者要對活動期間的安全狀況進行總結,交主任存檔。
十條 未依法履行安全職責,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或違反本規定的,經校領導班子會議及有關部門的認定,由小學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罰。因瀆職、失職或者管理失控發生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由有關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