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三級承辦制度,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答復工作由局長統一領導,局辦公室負責協調管理,各科室根據主管領導批辦意見,指定專人負責辦理,科室負責人對辦理和答復的質量負直接責任。
二、由局辦公室負責議案、建議和提案的簽收、清點、登記工作。對認為不屬于本單位辦理的,按有關程序退回區委、區政府辦。
三、對于區人大代表議案和區政協主席會議建議案、區政協重要提案,在一個月內,經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后,會同會辦單位(或主辦單位)同制訂辦理工作方案,并書面報告分管領導審定。
四、對于本單位辦理的議案、建議和提案,由局辦公室制訂辦理方案,由主管領導審查,提出批辦意見,并指定專人負責辦理。
五、辦理過程中,應注意調查研究,要加強與議案、建議和提案提出代表與委員的溝通,聽取他們的意見。對議案、建議和提案提出的問題,凡應該解決且有條件解決的,應抓緊解決;應該解決但因條件限制暫時不能解決的,應納入計劃,創造條件逐步解決;涉及上級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積極反映情況,爭取上級部門支持解決;因各種原因一時難以解決或不可行的,應實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解釋清楚。
六、對區人大代表議案、區政協主席會議建議案和區政協重要提案,其答復意見經區委、區政府審批后由本局答復。
七、答復應做到內容有針對性,態度誠懇,表述準確,文字精煉,按照《深圳某南山區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細則》要求的格式打印,并以我局正式函件印發。
八、時限要求。
作為主辦單位,承辦科室應在交辦之日起二個月內,在綜合會辦單位意見的基礎上作出答復,報分管局領導和主要局領導審核同意后由局辦公室負責將回復送達代表或委員,并抄送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或區政協辦公室和區委、區政府辦公室;確因問題復雜在二個月內不能答復的,應事先報局辦公室,由局辦公室向區委、區政府辦說明理由,但正式答復最遲不超過四個月。作為會辦單位,應在交辦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會辦意見送主辦單位。
九、承辦議案、建議和提案件以上的,由局辦公室寫出書面總結報告,報區委、區政府辦公室,抄送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或區政協辦公室。
十、所有議案、建設和提案辦理完后,應在一周內交局辦公室存檔。
十一、辦理答復工作的質量納入科室終考核。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給予通報批評外,科室負責人、辦理人員當不得評為優秀。
(一)工作草率應付,辦復質量差,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意見較大的;
(二)互相推諉,久拖不辦的。
(三)承辦人員不負責,遺失議案、建議或提案文本的。
(四)超過規定辦理時限的。
(五)不及時報送書面總結報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