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隊伍建設,抓好等級化管理,促進公安業務工作的順利完成,根據《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全國公安系統優秀單位和優秀人民警察評選表彰活動規劃》以及某局、分局《關于公安派出所等級評定考核辦法》的有關規定和精神,結合我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建立長效機制,實行等級化管理,要以“xxxx”很需要思想和黨的xx大精神為指導,按照公安部建立長效機制的基本原則,在遵循現行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以更好地完成各項公安工作為目標,以激發隊伍內部活力、預防民警違法違紀為重點,本著“真抓、早抓、主動抓”的原則,堅持“制度建警、規范管理、素質強警、再上臺階”的工作思路,建立完善公安機關的工作規范和科學的考核評價體系。通過量化考核,嚴格獎懲制度,形成長效的競爭激勵機制,促進隊伍管理和業務工作的完成。
二、考評獎懲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嚴格標準、獎懲分明的原則。
(三)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四)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三、組織領導
在所黨支部的領導下,由考評小組組織實施。考評小組由所黨支部成員和行政、資料、治安、戶口、身份證及租暫人口內勤組成。
四、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全所各警種的在編民警。所領導由分局考評。
五、考核標準
(一)本著“實事求是、簡便易利、操作性強”的原則,按照所黨支部統一制定的考核內容及辦法進行考核。
(二)對民警的考核分值為分,其中同職責分,崗位職責分。
六、考核的方式及時間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和普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每月考核一次,每季為一考核時段,分值為月考平均分值。每季按分值排序公布考核結果并進入民警等級化管理檔案。全考核結果作為民警評先評優、獎勵的依據。
七、考核等級界定及評定
民警考核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考核等級的界定:
分—分為優秀
分—分為合格
分—分為基本合格
分以下為不合格。
民警終等級評定實行“升降級機制”。即:以民警全考核分值確定基本等級,結合立功受獎和違法違紀情況,對民警進行升降級后,最終評定等級。
凡民警內受到上級記功以上表彰的,該民警在基本等級基礎上,上升一個等級。
凡民警內兩次以上(含兩次)受到分局以上單位通報批評或警誡的,該民警在基礎等級上,下降一個等級。
凡民警內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終確定為不合格民警。
八、獎懲辦法
全等級化管理考核評比工作結束后,由所考評小組提出先進個人、優秀民警名單和排位靠后、不合格民警名單并提出獎懲意見,報經所黨支部審定后進行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