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公開項目必須公開
、公開部門的職責和管理權限。包括部門職責、機構設置和辦事人員的職務及名稱、工作范圍、權限等;
、公開辦事依據、程序、時限和方式、方法、結果;
、公開行政審批事項,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設定項目情況;
、其他應公開的項目要公開。
二、權力公開要全面、及時、真實
、按規定的程序、范圍和時間要求公開;
、公開全部職權目錄和主要運行環節;
、公開的范圍與行政權力涉及的范圍要一致;
、當行政權能發生調整或改變時,要按規定的程序及時提出調整說明、重新上報備案和及時修訂職權目錄。
三、權力運行要規范
、行政權力的行使要經上一級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
、按公開的程序行使權力,不擅自增加辦理程序、辦理條件或辦理時間;
、正確行使行政權力,不亂作為;
、不故意刁難、吃拿卡要、以權謀私。
四、監督管理到位
、投訴處理及時,向群眾公開處理結果,防止造成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
、在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中,防止打擊報復、侵犯公民民主權力行為;
、不將不應公開或涉密的事項進行公開;
、按照某、區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及時糾正和整改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