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來訪群眾的接待工作。
二、熱情接待來訪群眾,耐心傾聽群眾的申訴、意見、建議和要求,認真記錄,做到登記項目齊全,內容準確。
三、接待人員應積極準確地向來訪群眾宣傳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對群眾實施正確引導,做好疏導解釋工作,并區別不同情況予以明確答復。
四、協調處理跨區、跨部門的重要信訪問題,及時處理發生在本市的群眾集體上訪和異常突發信訪事件。
五、按“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向有關單位或部門轉辦、交辦來訪事項,并負責核查辦理情況,督促、落實處理結果。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轉辦要符合原則,做到及時、準確、不丟、不漏、不錯轉。
六、承辦上級機關和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督促檢查領導同志有關批示件的落實情況。
七、對承辦單位,按時限要求,定期進行催辦、督促。
八、對群眾反映的重要問題或確有價值的批評、建議,應如實及時呈報有關領導、部門參考。
九、審閱有關部門和單位信訪件辦理情況,發現辦理不妥當的,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并責成有關部門復議。對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恰當而上訪人不服的,要與處理部門同做好解釋工作。
十、處理的上訪案件,要做到手續齊全,資料完整。
十一、負責做好來訪情況的整理、分類、統計工作。
十二、群眾來訪材料不得積壓、遺失、隱匿、或者擅自銷毀。
十三、開展調查研究,綜合分析群眾來訪反映出的規律性的情況和問題,并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供領導決策和有關部門參考。
十四、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