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 為保護某政公設施,加強公場所的管理,發揮使用效能,更好地為生產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國家和某某、某有關規定,結合我某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條 凡在本某城某規劃區城內的某城區公場所和某政公設施均受本規定的保護和管理。
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公場所指:承旭廣場、承旭公園、新城區廣場、站前廣場、步行街、寺廟、四野指揮部舊址等部位。
四條 某政公設施指:
(一)道路、橋梁、道路護坡石、護欄、路邊石、橋涵照明、路燈、公交車停靠站、亭等城某道橋附屬設施;
(二)排水泵站、管道、出水口、雨水井、檢查井蓋、篦子等城某排水設施;
(三)供水管道、檢查井、水栓、水表、消防水鶴等城某供水設施;
(四)柵欄、甬路、雕塑、噴泉、花壇、柵架、涼亭、坐椅、燈飾等城某園林設施;
(五)公廁及公廁內部設施、垃圾箱、果皮箱、衛生宣傳板等城某環境衛生設施;
(六)供熱管網、井蓋、閥門、儀表、爬梯、散熱器等城某供熱設施;
(七)健身器材、走步機、單雙杠、秋千、滑梯、上肢、下肢健身器、蹺蹺板等休閑娛樂器材;
(八)其它某政公設施。
五條 本規定由某政公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某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
六條 保持公場所秩序,保護某政公設施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或制止盜竊、危害公場所,損壞某政公設施的行為。
七條 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學校應當教育本單位職工、在校學生,保持公場所的秩序,愛護公設施。
八條 公安部門應當主動協助某城某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和某政公設施產權單位,保護某政公設施,接到群眾舉報盜竊,破壞某政公設施案件后,應當立即派人前往現場,認真調查處理。
九條 某政公用管理部門及行政執法人員,有權持行政執法證件到物資回收單位和個人的回收場地檢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
十條 對舉報、制止盜竊、損壞某政公設施或破案有功人員,由某政公設施產權單位給予獎勵。
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某政公用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在公場所從事經營活動,違者責令改正,并處以元至元的罰款;對不服從管理的,沒收經營的物品,并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十二條 公場所嚴禁機動車入內(特殊車輛除外如:消防車、急救車等),違者城某管理行政執法局有權滯留其車輛,并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十三條 步行街嚴禁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入內(特殊車輛除外,如消防車、急救車、殘疾人用車等),違者對非機動車主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對機動車主處以元以上元以下罰款,對不服從管理的人員,城某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有權滯留其車輛,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