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重慶市社會保險統一征繳管理
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
渝人社發〔XX〕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部新區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社會保險統一征繳管理工作,現將《重慶市社會保險統一征繳管理工作規范(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社會保險統一征繳管理工作規范
(試行)
為認真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簡化參保申報及繳費程序,方便用人單位參保繳費,提高辦事效率,確保社會保險費應收盡收,根據《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慶市審計局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關于實行社會保險統一征繳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發〔XX〕號),制定本工作規范。
一章 社會保險登記
一節 參保登記
一條 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應在其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所在地的區縣社會保險公業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公業務辦公室)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用人單位無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的,統一到注冊地的區縣公業務辦公室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在市社會保險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行業統籌單位和在市工傷保險管理中心參加工傷保險的市級直管單位,統一到市公業務辦公室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公業務辦公室對用人單位的登記資料審核無誤的,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區縣(自治縣)之間發生社會保險管轄爭議的,由市公業務辦公室會同市地方稅務局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處指定管轄。
二條 用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應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附件),并出示以下證件或資料:
(一)證明本單位依法設立的證照、批文原件及復印件。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編辦或有權機關出具的機關事業單位成立批文等。
(二)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有納稅關系的,還應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五)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
外地駐渝機構、分支機構或企業非法人,還應提供法人機構出具的《委托授權書》。
三條 公業務辦公室審核用人單位報送的參保登記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用人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附件);對符合要求的,為用人單位確定社會保險登記證編號(即參保單位社會保障號),建立社會保險登記檔案資料和計算機數據庫紀錄。
區縣公業務辦公室于個工作日內向參保單位通報審核結果,對符合參保條件的單位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正、副本;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理由。
四條 本工作規范實施前已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可直接到公業務辦公室申請補辦或更換《社會保險登記證》,經公業務辦公室審核其已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后,予以補辦或更換《社會保險登記證》。參保單位應及時核對本單位及職工的社會保障號對照表,對基礎信息不完整或不準確的應予補正。
五條 參保單位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應到公業務辦公室申請補辦。公業務辦公室審核屬實的,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其社會保障號不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