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 為有效推動公司積壓物資的處理,加強對積壓物資的管
理,以達物盡其用,貨暢其流,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積壓物資的管理,不包括固定資產設備。
二章 定 義
三條 積壓物資:是指在財務賬上體現的因制造計劃調整、設計變更、工藝變更、定額不準、采購計劃不當、產品轉型等原因造成質量(型號、規格、材質、效能)不合標準或超儲(戰略儲備除外)多余的沒有使用過的物資,按下述條件進行界定:
(一)一以上無動態的物資。
(二)有動態,但一內的總用量小于庫存數量,并且近期沒有使用計劃物資。
(三)因業聯更改不再使用的物資。
(四)質量(規格、型號、材質、效能)不合格的物資。
(五)有保質期要求、并且已經或即將失效的物資(如漆、膠等)。
(六)因倉儲管理條件限制導致使物質陳腐、劣化、變質的物資。
(七)因制造計劃、材料定額、采購計劃變更和最小采購量造成的多余庫存物資。
(八) 產品轉型造成的專用物資的剩余部分。
四條 為便于積壓物資的管理,對積壓物資的狀態進行分類,分類代碼如下:
x 質量合格而且在預期一內能用上的積壓物資。
y 質量合格而且預期兩以內不用或用不完的積壓物資。
z 質量(規格、型號、材質、效能)不合格的積壓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