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以上的,享受帶薪休假(以下簡稱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休假。職工在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不滿的,休假天;已滿不滿的,休假天;已滿的,休假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休假的假期。
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的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不滿的職工,請病假累計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不滿的職工,請病假累計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個月以上的。
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休假。
休假在個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度安排職工休假的,可以跨個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支付休假工資報酬。
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zhí)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休假權利。
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休假發(fā)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十條 本條例自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