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 為維護學校及周邊治安秩序,為青少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教育部、公安部《關于深化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意見》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學校校園及周邊治安環境管理,適用本規定。
三條 學校及周邊治安環境整治要堅持“兩手抓”,一手抓教育服務,一手抓打擊整治,幫助青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道德法制觀念。
四條 各級黨委、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學校及其周邊地區治安環境整治的領導,統籌規劃校園周邊環境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校園周邊環境管理工作。將學校及其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實績,列為黨政干部考核的一項內容。
五條 學校及其周邊地區的治安管理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組織協調,公安部門指導督查,各部門、各單位密切配合、齊抓管的工作機制。宣傳、公安、司法、教育、文化、工商、市政、建設、規劃、衛生、電信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盡職盡責,協同作戰,落實工作措施,推進學校及其周邊地區治安環境整治的法制化、規范化。
六條 校園及其周邊治安環境整治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對整治工作不重視,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而發生問題的,要給予警示和督查,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部門要實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維護校園周邊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校園周邊治安環境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設立舉報熱線,有關部門在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快速處理。
八條 各類學校要建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切實做好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要建立健全以學校主要黨政領導掛帥,各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中小學校要有一名分管領導分工負責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要加強保衛組織建設,開展保衛干部的業務培訓,全面落實學校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
九條 實行校園治安防范機制,加強校園出入口、學生宿舍、娛樂(餐飲)場所、外來人員居住點等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搞好集人防、物防、技防于一體的校園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提升學校治安管理的科技含量。
十條 加強師生的法制宣傳教育,把民主法制教育貫穿學校工作的始終,增強師生的法制觀念和守法意識。廣泛開展創建安全文明校園和“珍惜生命、遠離毒品”及崇尚科學文明、反對迷信xx等活動,堅決杜絕毒品、xx侵害校園。充分發揮法制副校長的作用,定期輔導安全防范知識,及時通報轄區治安情況,主動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建設好校園的法制陣地。
十一條 中小學校要以社區為依托,推行青少維權工作例會制度,深入開展優秀“青少維權崗”創建活動,建立以學校,反應迅速的維權崗區域聯動機制,提高預防、發現、控制和處置治安隱患的能力,為青少構建安全防護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