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 總則
一條 我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合作醫療)堅持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的原則。由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構建農民醫療互助濟機制。鼓勵社會各界愛心資助合作醫療。
二條 農民參加合作醫療必須履行出資義務,同時享有醫療補助權利。
三條 合作醫療實行“政府負責、農民參與、區辦區管”的工作方針;堅持以收定支、略有節余、公平公開、方便群眾的原則;合作醫療形式以大病統籌+門診統籌(含特殊慢病門診)的統籌補償模式。
四條 實行專款專用,按章審核,方便農民群眾就醫與申報補償,基金賬務公開的原則。
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參加合作醫療以及與合作醫療有關的個人、單位。
六條 合作醫療工作納入區對各相關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考核。
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七條 成立芙蓉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合管委),由區長任主任,相關區領導任副主任,區委辦、區政府辦、編辦、宣傳、財政、衛生、人事、民政、監察、審計、發改、勞動等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負責領導本區合作醫療工作。
八條 各相關街道、鄉成立合作醫療管理領導小組,由行政一把手任組長,紀檢、財稅、衛生、民政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宣傳發動,組織本轄區內農民參加合作醫療;辦理農民繳納合作醫療基金的有關手續;籌集鄉村集體組織的合作醫療扶助資金;監督轄區內合作醫療正常、健康運行,協調處理本街道、鄉合作醫療工作的其他事項。
九條 成立區合作醫療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合管中心),由區衛生局負責管理。各相關街道、鄉設立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合管辦),配備2名以上辦事人員,辦公地點可設街道辦事處、鄉政府內。區合管中心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列入區級財政全額預算。合作醫療各級經辦機構的各項開支均不得列入合作醫療基金的支出范圍。
十條 區合管委的職責:
(一)負責全區合作醫療的組織實施;
(二)制定和完善合作醫療的有關管理制度;
(三)督促合作醫療基金與辦公經費的籌集;
(四)對區合管中心、各街(鄉)合管辦的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
十一條 區合管中心的職責:
(一)負責處理合作醫療日常工作;
(二)負責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保證基金安全運轉;
(三)建立健全合作醫療檔案;
(四)負責合作醫療參加者的醫療費用使用情況的監督審核,對大額醫療費用進行必審,定期公布賬目,接受參合者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與審計;
(五)定期向區合管委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抓好對下級合管辦的考核;
(六)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開展合作醫療情況的監督與評審;
(七)完成區合管委與區衛生局交辦的相關工作任務。
三章 參加合作醫療的對象與辦法
十二條 合作醫療參加對象為戶籍在本區的農業人口。(已因各種原因參加了城市醫保的農業戶口人員應選擇只參加其中一種醫保)。
十三條 農民以戶為單位參加合作醫療,家庭農業戶口成員應全部參加,按規定履行出資義務。街(鄉)、村負責合作醫療工作的人員為農戶辦理參合手續,同時建立農戶合作醫療花名冊。合作醫療以一為一個運行度。運行啟動日前未履行個人出資義務的村(居)民,不得享受該度合作醫療權利。運行啟動后中途不辦理參與和退出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