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監督制度包括《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
一、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一條 為保證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誤,嚴肅處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條 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堅持黨委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嚴格要求、違規必究的原則。
三條 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
四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干部或者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
(一)違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規定,個人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的;
(二)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規定召開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的;
(四)個人決定干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的;
(五)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的;
(六)違反規定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職級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強令組織人事部門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撓、制止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選人用人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的;
(八)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
(十)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在發生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群體性事件及其他緊急情況下,經上一級黨組織批準的用人行為,不列入責任追究范圍,但事后應當履行有關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五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基本條件、任職資格、方式、程序和范圍進行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的;
(二)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等情況的;
(三)不按照規定征求紀檢監察機關對擬任人選的意見,或者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建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