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建立健全教育收費領導責任制,進一步規范教育收費,深入治理和嚴肅查糾各種教育亂收費行為,促進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學校教育收費不得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教育收費的規定。違反規定進行亂收費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教育亂收費責任追究,應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繼續對已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實施收費的;
(二)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的;(三)違反規定以贊助費、捐資助教款、建校費等名義,收取與入學掛鉤的費用或實物的;
(四)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接受社會服務類代購或服務,或在學生中從事商業性推銷活動的;
(五)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征訂教輔材料、課外讀物、報刊雜志的;
(六)不按規定公示收費依據、項目、范圍和標準的;
(八)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亂收費行為。
四、對教育亂收費行為涉及的承辦人,應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責任:
(一)承辦人未經審核人、批準人審核批準,直接作出教育收費行為,導致亂收費后果發生的;
(二)承辦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審核人、批準人未能正確履行審核、批準職責,導致教育亂收費后果發生的;
(三)雖經審核人、批準人審核批準,但承辦人不依照審核、批準事項實施具體收費行為,導致教育亂收費后果發生的。
五、對教育亂收費行為涉及的審核人或批準人,應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責任:
(一)承辦人提出方案或意見有錯誤,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糾正,導致教育亂收費行為后果發生的,在追究承辦人責任的同時,還要追究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
(二)審核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的正確意見,經批準人批準導致教育亂收費行為后果發生的,追究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
(三)審核人不報請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決定,導致教育亂收費行為后果發生的,追究審核人責任;
(四)批準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導致教育亂收費行為后果發生的,追究批準人責任;
(五)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作出決定,導致教育亂收費行為后果發生的,追究批準人責任;
(六)批準人應認真履行校長責任制,對違反本制度規定追究承辦人、審核人責任的,也將按校長責任制規定追究相應批準人的責任。
六、要按照情節輕重和社會影響程度,對教育亂收費行為實施責任追究。
七、對責任人可按照下列五種形式分別追究責任:
(一)誡勉談話;
(二)責令寫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報上級主管部門、人事部門給以行政處分。
八、責任追究時,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建議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給予相應的處分;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由司法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處理。同時取消責任人當的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九、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