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條本規定所稱中小學校安全,是指中小學校在校學生及教師在學校和由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的安全。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本規定所稱特大事故是指死亡人以上或重傷、重度中毒人以上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死亡-人或重傷、重度中毒-人的事故。
三條保障中小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教育、公安、建設、財政、衛生等有關部門各負其責,行政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監察。
四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將中小學校安全作為本地區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列入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議程,及時研究、解決中小學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中小學校安全責任及時分解、落實到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定期組織開展中小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本地區中小學校各類容易發生的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排查。發現重大、特大安全隱患應立即召集有關部門和單位研究排除措施,制定應急處理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及時、妥善處理中小學校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并按國家和省規定的程序和時限上報。
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中小學校安全事故的處理意見批復。
九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中小學校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責任是:
(一)督促學校加強對教師和學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加強對學校組織的學生活動的監督,保障師生安全。
(三)實行中小學校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嚴格履行校舍法定建設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和竣工驗收,確保校舍工程建設質量。
(四)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于存在結夠安全的房屋,應當及時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檢測、鑒定。
(五)督促學校做好飲食、飲水和環境衛生管理,做好傳染病預防和健康教育工作,預防發生食物中毒。
(六)督促學校檢查安全情況,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涉及師生安全的職責。
十條公安部門負責學校及其周邊地區治安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責任是:
(一)加強轄區內學校及其周邊地區治安管理,及時打擊侵害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加強與轄區內學校聯防,防止危及師生安全的治安案件發生。
(三)指導學校搞好治安保衛工作。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配合學校開展對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建議交通部門在臨近學校的公路設置警示標志,防止中小學生交通事故發生。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涉及師生安全的職責。
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學校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責任是:
(一)督促有關單位對學校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認真進行安全檢查和鑒定,并對鑒定結果負責。
(二)督促有關單位對學校建設項目依法進行設計審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確保工程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