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路管理,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使用、養護管理和路政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符合國家規定技術等級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
三條 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村公路的統一管理。
章丘市、歷城區、長清區、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交通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有關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機構和區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分工負責。
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管理工作。
五條 農村公路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建養并重、保障暢通的原則。
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農村公路的義務,有權舉報破壞、損壞農村公路和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行為。
二章 養護管理
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分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養護。
八條 市、縣(市、區)應當根據農村公路養護類別和實際技術狀況編制農村公路度養護計劃。
全市農村公路度養護計劃由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章丘市、歷城區、長清區、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農村公路度養護計劃由其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行政區域內,縣道的度養護計劃由市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編制;鄉道、村道的度養護計劃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九條 章丘市、歷城區、長清區、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行政區域內縣道的養護由其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行政區域內縣道的養護由市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鄉道的養護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村道的日常養護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后,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十條 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鄉道、村道養護的技術指導。
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應當逐步推行市場化。大修、中修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養護作業單位,但搶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養護可以由養護責任單位擇優確定養護作業單位。
養護責任單位應當與養護作業單位簽訂養護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合同約定,使農村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十三條 農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應當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
十四條 養護人員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利用車輛作業時,應當在車輛上設置明顯作業標志,過往車輛應當避讓。
十五條 農村公路的綠化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統籌規劃并組織實施。
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用地、砂石料場以及養護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十七條 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建立農村公路災害防治工作應急保障機制,提高抗災害能力和事故應急救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