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 為了推動公機構節能,提高公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節約能源法》,制定本條例。
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三條 公機構應當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減少、制止能源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四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國的公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公機構節能工作。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在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級系統內公機構節能工作。
五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開展公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
六條 公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
公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機構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七條 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管理的規章制度,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增強工作人員的節能意識,培養節能習慣,提高節能管理水平。
八條 公機構的節能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公機構浪費能源的行為,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九條 對在公機構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二章 節能規劃
十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本級公機構節能規劃。
縣級公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所轄鄉(鎮)公機構節能的內容。
十一條 公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指導思想和原則、用能現狀和問題、節能目標和指標、節能重點環節、實施主體、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內容。
十二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將公機構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按度分解落實到本級公機構。
十三條 公機構應當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一度用能狀況,制定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有針對性地采取節能管理或者節能改造措施,保證節能目標的完成。
公機構應當將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三章 節能管理
十四條 公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并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
十五條 公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臺賬。
公機構應當于每月日前,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上一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