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條涉密移動存儲介質不得在非涉密計算機上使用。
三條涉密移動存儲介質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帶離本單位,確因工作需要攜帶外出的,須履行登記備案手續,并經單位負責人批準。
四條嚴禁將涉密移動存儲介質借給外單位或他人使用。
五條涉密移動存儲介質需維修的,由單位技術人員送至有保密資質的單位現場監修,嚴禁維修人員擅自讀取和拷貝其存儲的國家秘密信息。如涉密移動存儲介質無法修復,必須按涉密載體予以銷毀。
六條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不得存儲任何涉密信息。
七條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不得連接涉密計算機。
八條不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要及時上交局辦公室,由技術人員對要報廢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進行進一步確認,并與領取時的類型、電子(產品)序列號、編號等進行核對,填寫銷毀登記表,經單位領導批準后,送有保密資質的單位進行銷毀。
九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銷毀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