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我縣旅游業可持續發展,切實加強對全縣旅游資源的開發與管理,充分發揮旅游資源的綜合效益,根據國家、省有關法規及《關于加快建設生態旅游強縣的若干意見》的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二條 旅游資源的開發和利用須遵循“統一規劃、有序開發、體現特色、科學保護”的原則,以規劃為龍頭,以市場為導向,突出地方特色,達到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
三條 鼓勵國有、集體、個體、外資等多種經濟成份參與旅游資源的開發和經營,多渠道、多形式吸引社會資金發展旅游業。豐富旅游產業的文化內涵,促進“吃、住、行、游、購、娛”的協調發展。
四條 旅游開發項目須符合以下規劃(辦法)的要求:
(一)《xx縣縣域總體規劃》;
(二)《xx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xx縣旅游發展總體規劃(XX-)》;
(四)《xx縣旅游資源開發管理規劃(XX-)》;
(五)《xx縣風景與旅游管理辦法》;
(六)其他應符合的有關規劃。
五條 旅游資源開發由縣政府統一管理。縣發改委負責對全縣旅游資源、旅游項目的開發建設管理;縣旅游局負責全縣旅游資源統籌規劃、綜合協調、開發建設和經營的監督檢查工作,并對全縣旅游業實行行業管理。
六條 嚴格旅游項目開發報批程序。旅游項目報批按資金來源性質和規模實行備案制、核準制和審批制。
(一)內資旅游項目實行備案制。項目經縣發改委備案后,由業主到旅游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二)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的旅游項目實行核準制。業主須先行辦理規劃選址意見、土地預審意見、旅游規劃意見、環評批復等,并編制項目核準報告報縣發改委核準。涉及風景名勝區、文保單位、自然保護區的項目開發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形成項目核準報告后,報縣發改委核準。
(三)政府資金投入的旅游開發項目實行審批制。具體按《xx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四)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萬元及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萬元及以上項目,按照有關規定,應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七條 強化旅游項目招商管理。旅游對外招商項目必須符合《xx縣旅游發展總體規劃》、《xx縣旅游資源開發管理規劃》,并經縣旅游局審核同意后,方可向外推出。其他部門及鄉鎮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招商項目。各部門、鄉鎮(開發區)簽定旅游招商意向,須符合旅游開發的各項規劃與辦法,并征求縣風景與旅游主管部門意見。
八條 加強旅游項目的建設管理。由縣發改委牽頭組織旅游、建設、安全、消防等相關部門對竣工的旅游開發項目實施綜合驗收。經驗收,符合要求的,準予營業;對驗收中存在問題的,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通過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營業。
九條 旅游景區(點)門票的申報或調整,報縣物價部門審批,價格主管部門在確定或調整景區(點)門票價格時,應征求縣風景與旅游主管部門意見。未經綜合驗收合格的景區(點)不得發放《收費許可證》。
十條 旅游資源開發實行有償使用。風景名勝區實行“以景養景、以旅促旅”的辦法,按照《浙江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征收風景名勝區維護管理費,收費標準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后確定,具體征收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