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獎勵辦法(試行)
一章 總 則
一條 為鼓勵職工開展合理化建議活動,促進企業技術改進、發明創造,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辦法。
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合理化建議,是指有關改進和完善公司及所屬單位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面的辦法和措施,應具有進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三條 合理化建議以提高產品質量和降低物資消耗、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加強企業管理為重點。
四條 公司及所屬各單位都應組織開展職工合理化建議征集活動。
二章 征集
五條 公司和基層礦處一般每集中開展一次合理化建議征集活動。
六條 凡決定采納的建議,應分檔次給予獎勵。同時以文件的形式公布下發,反饋給各單位和本人。
七條 職工可以隨時向礦處工會提交合理化建議;礦處也可以根據礦井生產經營形勢和部署,圍繞某一重點、難點或者專題開展合理化建議征集活動。
八條 礦處工會負責收集職工合理化建議,并組織有關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評審。
九條 職工提出合理化建議應當填寫《合理化建議登記表》,必要時應附圖紙、數據、資料等。從填表之日起,建議提出者即有義務向采納單位詳細說明情況、回答問題。
三章 評審與反饋
十條 成立煤業公司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負責推動全公司合理化建議工作。各礦處應吸收有關專業人員成立相應組織,負責合理化建議的評審工作,并協調所屬單位在評審工作中所發生的爭議。
十一條 在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之下應指定相應的工作機構或專管人員,負責合理化建議的征集、登記、整理、傳遞、存檔等日常工作。
十二條 工會收到《合理化建議登記表》后,應及時對建議進行評議和論證。
十三條 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應接受職工群眾的監督、檢查,并回答職工群眾提出的問題和質詢。
十四條 廣大職工群眾可對合理化建議活動進行監督,凡弄虛作假的,公司工會將追究有關單位(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十五條 凡決定采納的建議,由礦處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根據建議的性質、類別,決定由某一單位(部門)或幾個單位(部門)落實完成,涉及公司內容的,由公司工會協調有關部門落實。
十六條 經采納的合理化建議,采納單位應及時列入實施計劃,積極創造條件,并在資金、材料、人力、工時等方面給予支持。
十七條 公司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將不定期組織有關職能部門、有關人員對落實完成的建議進行驗收和效益評估。發現造假的,取消獎勵,并追究申報單位的責任。
十八條 合理化建議在實施中經過試驗并鑒定成功后,應將有關技術資料歸檔保存。
四章 獎勵
十九條 公司合理化建議獎勵分為一、二、三等獎。必要時可以設立特等獎和鼓勵獎,具體獎勵金額由公司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二十條 基層礦處應對合理化建議進行表彰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各單位自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