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依照集團公司團費收繳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
、交納團費的目和意義:
團員按照《團章》規定向團組織交納團費,不僅為團的活動提供部分經費,也是保持與團組織經常聯系,增強組織觀念和履行團員義務的一項重要內容。各團支部應經常對團員進行團員應有的團費收繳意識教育,使團費交納成為每個團員的自愿行為。
、收繳團費的標準:
()有穩定工資收入的團員,按以下標準執行:月工資崗位技能與效益工資之和,在元以上者,交納的比例是%;元以下者(含元),交納的比例是.%。
()待崗職工和家庭困難職工每月每人元。
()團員除按規定交納團費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保留團籍的產黨員,從取得預備黨員資格起,可不交納團費,自愿交納團費者不限。
、收繳團費的辦法:
()團員每季度交納一次團費。
()由團支部書記每季度一個月收取團費,半一次性上交公司團委,時間為每的七月中旬和次的一月中旬之前。
()收繳團費手續應健全,嚴格實行簽字等手續。
、團費的使用和管理:
()公司團委對團費進行統一管理。除按規定比例上交集團公司團委外,主要用于返回團支部使用和留作公司團委專項使用。
() 團費主要用于團的活動、獎勵和訂閱資料等方面的開支。不得挪做它用。
()團委將對團費嚴格管理、建立賬目,定期予以公布和接受有關部門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