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 總則
一條 為加強本公司勞動紀律,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增強公司活力,促進本公司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二條 公司對違紀員工,經勸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
三條 公司員工如因工作不適、工作不滿意等原因的辭職的權力。
二章 辭退管理
四條 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
. 一內記過三次者;
. 連續曠工三日或全累記超過六日者;
. 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
. 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至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者;
. 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情節重大者;
. 聚眾罷工、怠工、造謠生事,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者;
. 仿效領導簽字、盜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 因破壞、竊取、毀棄、隱匿公司設施、資材制品及文書等行為,致使公司業務遭受損失者;
. 品行不端、行為不簡,屢勸不改者;
. 擅自離職為其他單位工作者;
. 違背國家法令或公司規章情節嚴重者;
. 泄漏業務上的秘密情節嚴重者;
. 辦事不力、疏忽職守,且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者;
. 精神或機能發生障礙,或身體虛弱、衰老、殘廢等經本公司認為不能再從事工作者,或因員工對所從事的工作,雖無過失,但不能勝任者;
. 為個人利益偽造證件,冒領各項費用者 ;
. 終考核成績不合格,經考察試用不合格者;
. 因公司業務緊縮須減少一部分員工時;
. 工作期間因受刑事處分而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 員工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 由于其他類似原因或業務上之必要者。
五條 本公司按四條規定辭退員工時,必須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屬主管向員工出具《員工辭退通知書》,其預告期依據下列規定:
. 連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者,十日前告之;
. 連續工作一以上,未滿三者,二十日前告之;
. 連續工作三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六條 辭退員工時,必須由其直屬主管向人事部門索取《員工辭退證明書》,并按規定填妥后,持證明書向公司有關部門辦理簽證,再送人事部門審核。
七條 被辭退員工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填寫移交清單。
八條 被辭退的員工對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內,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