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為優化發展環境,推進規范化服務型機關建設,健全監督機制,強化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監察法》和《xx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比照《xx省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條縣屬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以及上述機關和組織的工作人員,適用本制度。
縣屬其它機關、團體參照本制度執行。
三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定的行為有權投訴、檢舉、控告。
縣監察機關負責投訴、檢舉、控告的受理、查辦、轉辦、交辦等工作。
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縣級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限期整改,對分管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取消本地、本部門評優評先資格,對分管負責人予以告誡,并可責令主要負責人作出書面檢查;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后果的,對該部門、鄉鎮予以通報批評并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對分管負責人予以誡勉或免職,并可對主要負責人予以告誡或誡勉:
(一)未按規定建立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并采取具體措施貫徹落實的;
(二)不按規定承諾本部門、本鄉鎮辦理事項時限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首問負責事項登記制度的;
(四)服務窗口無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員態度惡劣,故意刁難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六)不按規定編制并公布機關辦理事項流程時限表的;
(七)對重大或緊急事項,不按規定及時請示、上報并妥善處置的;
(八)牽頭部門不履行牽頭職責,或配合部門不配合牽頭部門工作造成工作延誤的;
(九)本地、本部門多次出現超時辦結現象的;
(十)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控告不及時處理的;
(十一)其他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規定情形的。
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縣級部門和鄉鎮的內設機構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責令直接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并可對機構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取消該機構評優評先資格,對直接責任人予以告誡或限期調離工作崗位,并可責令機構負責人作出書面檢查或予以告誡;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后果的,對該機構予以通報批評并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誡勉或降職,并可對機構負責人予以誡勉或免職:
(一)超過規定時限或承諾時限辦結的;
(二)公務時間擅自離崗的;
(三)態度惡劣,故意刁難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四)不按規定登記首問負責事項的;
(五)不按規定接待、指導、引導、協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有關事項的;
(六)對把握不準或特別重大和緊急的事項,應當及時請示報告而不及時請示報告的;
(七)應當當場辦結而不當場辦結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規定情形的。
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一)主動賠禮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諒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