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安全一、預防為主、文明生產”的指導思想,充分發揮青安全監督崗的哨兵作用,為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服務,深入創建本質安全型企業,特制定本《條例》。
二條:青安全監督崗是一支由先進青組成的、群眾性、不脫產的安全監督組織;它的建立,旨在在集團公司安全生產中,充分調動青的積極性,發揮青對安全的監督作用,培養青敬業愛崗、關心集體、堅持原則、敢于斗爭等優秀品質,鍛煉青的自主管理能力,并使其活躍的參政意識得到正確有效的發揮。
三條:青安全監督崗自始至終由集團公司各級黨政部門具體領導與管理,在其職責范圍內獨立地開展安全監督活動。
四條:青安全監督崗在行政和安監部門的大力支持下,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規程、條例及集團公司有關安全方面的文件、規定,開展安全監督工作。
五條:青安全監督崗的具體任務是:
、配合安監部門,協助集團公司、礦(廠、處)、區(隊、科、車間)、生產班、組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確保在安全的前提下,全面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計劃。
、利用總崗集中和分崗崗位(在本職崗位開展監督)相結合的形式監督檢查生產中的不安全因素,開展“三違”治理,排除安全隱患,制只規范操作行為,及時反映和查處生產中的事故隱患和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利用一切宣傳形式,宣傳國家安全法令,宣傳《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操作規程》、《煤礦作業規程》,普及安全知識,教育青工養成規范操作、遵章指揮、蓋章作業、遵守勞動紀律的好習慣。
、及時分析安全生產形勢,主動提出關于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
、推廣安全生產經驗,表彰安全生產典型。
一章青安全監督崗組織機構
六條:根據安全需要,各礦、處、廠設立青安全監督崗總崗;有生產任務的區、隊、科(車間)設立青安全監督崗分崗。
七條:為加強青安全監督崗的領導,集團公司團委由書記直接領導青安全監督崗工作,具體工作由集團公司團委青少部負責;各總崗由團委書記或青聯主席任總崗長,各單位團委負責日常青安全監督崗工作,每個青安全監督崗分崗設崗長l人,崗員— 人。
八條:青安全監督崗可以聘請單位黨政領導擔任名譽崗長,也可以聘請工程技術人員、安監部門的領導或經驗豐富的老工人擔任青安全監督崗的技術顧問。
九條:分崗崗長由崗員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可連任。每青崗組織可進行全面整頓,對不稱職或有特殊情況需要更換的崗長和崗員,總崗有權隨時調整。崗長:在黨、政部門的領導下,負責領導青安全監督崗的全面工作,參加青安全監督崗的有關會議,負責落實青安全監督崗的各項制度,組織召開青安全監督崗會議,傳達上級指示和完成交辦任務,研究、部署、總結、匯報工作,表彰先進,推廣經驗,關心崗員的思想、工作、學習,充分發揮崗員作用,使青安全監督崗經常地、深入地、持久地開展工作。
二章青安全監督崗崗員
十條:青安全監督崗崗員人數應根據需要而定,每個分崗一般為— 人,達到班班有崗員。青安全監督崗崗員由周歲以下的青職工擔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