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區國家稅務局會議管理辦法
為了建立科學規范的會議制度, 提高會議質量和效率,確保各項決策的貫徹落實,根據《xx市國家稅務局會議管理辦法 》(x國稅發[xxxx]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區局實行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局長專題會議、區局國稅工作會議、專業會議、部門專題會議制度。
一、局長辦公會議
(一)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副局長、紀檢組長、總經濟師、調研員、助理調研員(以下簡稱“區局領導”)和辦公室主任組成。
(二)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或局長委托的副局長召集和主持。
(三)會議的主要任務:
、傳達、學習上級決定、指示和有關重要會議精神;
、研究貫徹落實上級指示精神的辦法和措施;
、制定區局度工作計劃;
、學習稅收政策,討論稅收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審定度區局國稅工作總結;
、討論決定局屬各單位請示區局的重要事項;
、分析稅收工作形勢;
、互通重要工作情況;
、審定召開區局國稅工作會議和專業會議;
、研究部署其他重要工作。
(四)局長辦公會議一般每半個月召開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
(五)局長辦公會議可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六)局長辦公會議由辦公市辦。
二、局務會議
(一)局務會議由區局領導、局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二)局務會議由局長或局長委托的副局長召集和主持。
(三)局務會議的主要任務:
、傳達學習上級重要文件、指示,重要會議精神,研究貫徹意見;
、研究落實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議定有關事項的貫徹措施;
、研究度和中長期工作計劃的制定方案;
、初審度區局國稅工作總結;
、制定區局度階段性工作計劃;
、通報經濟和稅收形勢;
、聽取局屬各單位的階段和專題工作匯報及下階段的工作安排,協調工作關系;
、審議內部工作制度;
、學習有關稅收政策,討論貫徹落實措施;
、其他需要局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四)局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至二次。
(五)局務會議議題由局屬各單位于每月日前交辦公室集中,由召集人或主持人確定。
(六)單位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參加局務會議的,應事先向會議召集人或主持人報告,并指定人員代替出席。
(七)局務會議由辦公市辦。
三、局長專題會議
(一)局長專題會議由區局分管領導和有關科室的負責人以及有關人員組成。
(二)局長專題會議由區局分管領導主持。
(三)局長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研究、部署專題性工作。
(四)局長專題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五)局長專題會議由主要相關科市辦。
四、區局國稅工作會議
(一)區局國稅工作會議由區局領導、局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二)會議由局長或局長委托的副局長主持。
(三)會議的主要任務:
、總結全稅收工作;
、分解全稅收收入計劃;
、表彰區局國稅系統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
、交流工作經驗;
、討論局長主題報告;
、研究新一稅收工作要點;
、討論研究其他有關重要工作。
(四)區局國稅工作會議一般每召開一至二次。
(五)區局國稅工作會議由辦公市辦。
五、專業會議
(一)一般專業會議由區局分管局長、 區局承辦科室及相關單位負責人組成;重要專業會議由區局黨組書記、局長和局領導、局機關各科室主要負責人組成。
(二)一般專業會議由區局主辦科室主要負責人主持;重要專業會議由區局局長或局長委托的區局領導召集和主持。
(三)專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部署專業性工作。
(四)專業會議分專業每召開一次至二次。
(五)專業會議由主要相關科市辦。
六、部門專題會議
(一)部門專題會議由區局承辦部門及相關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參加。
(二)部門專題會議由承辦部門負責人主持。
(三)部門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和布置部門重要工作。
(四)部門專題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五)部門專題會議由有關部門承辦。
七、有關要求
(一)會議要本著精簡效能的原則,能夠精簡的會議要精簡,能夠合并召開的會議要合并召開。
(二)會議實行審批制度。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由局長審批;局長專題會議由分管局領導審批;區局國稅工作會議由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局長簽批;專業會議由局長辦公會議或局務會議審定,局長簽批;部門專題會議由分管局長審批。
(三)記錄紀要
、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由辦公室記錄,整理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局長專題會議由承辦部門記錄,整理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專業會議由各承辦單位記錄,會議結束后,應將全套會議材料送辦公室歸檔。
(四)會議辦理
、經批準的會議,由承辦單位起草會議通知,經辦公室審核,報局領導簽發;
、會議上局領導講話的書面稿由承辦單位起草,需要上網發布的,可先送辦公室核稿,再報講話領導審定。如涉及較為重大的內容,應由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或局長審定;
、辦公室負責會議通知的上網發布、會議材料的文印和對外宣傳聯絡工作;
、會議承辦單位負責領導講話和有關文件的起草、人員的組織、會議文件分裝、發放以及會場布置等會務工作;
、機關服務中心負責會場的聯系和車輛安排以及會議的食宿等工作。未經審批的會議,機關服務中心不得列支會議經費。
(五)會議地點
會議原則上安排在區局召開,需要在局外召開的,應報局長審批。
(六)本辦法適用于區局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