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進工作作風,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管理體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條 首問負責制適用于環保局全體工作人員。
二條 首問責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圍內一個接待來電、來訪、來信、來函或來人(以下簡稱辦事人)詢問的工作人員。
三條 實行首問負責制,要求全體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本單位、本股室工作職能職責,有職業道德意識,具有為群眾、基層服務的責任感,能自覺的加強業務學習、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做到素質高,形象正。
四條 首問責任人的責任和義務。
首問責任人根據不同的情況應當承擔下列責任和義務:
一、屬于首問責任人職責范圍內能夠解決的,應當及時(在規定辦事時限內)辦理或一次性告知有關辦事程序、要求及所需資料等,熱情耐心地解答有關詢問。
二、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但有關責任人因故不在的,首問責任人應當負責填寫《首問負責登記表》,并將登記表及有關事項轉交責任人或本部門負責人。責任人應盡快與辦事人聯系。
三、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首問責任人應盡己所能告知辦事人。
四、首問責任人在接待辦事人時應文明禮貌、熱情服務,使用文明用語,不得敷衍、應付、推諉。
五條 執行首問負責制,對存在問題和違紀的人和事要給予嚴肅處理。有下列情節者經查屬實的,按《環境保護局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處理:
一、首問責任人未及時為辦事人辦理擬辦的事項,或未一次性告知有關辦事程序、要求等,或不解答詢問的。
二、首問責任人不填寫《首問負責登記表》,未將辦事人擬辦的事項移交給有關責任人或本部門負責人,延誤辦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首問責任人對不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不盡己所知給予解答和指導的。
六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局限時服務制度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限時服務制度:
一、建設項目環境管理
㈠、辦理事項: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辦理部門:
綜合股
、辦理依據: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省環境保護條例》
4、辦理條件:
總投資萬元以下(不含萬元)的建設項目,有立項批復文件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或登記表
5、辦理程序:
申請
→受理
→評審
→批復
、辦理時限:
環境影響報告表日內、登記表日內
㈡、辦理事項: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
、辦理部門:
綜合股
、辦理依據: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4、辦理條件:
環保審批手續、技術資料檔案齊全;環保設施落實,并具備正常運轉條件,有監測報告或調查報告,達到環境影響報告表、登記表規定的要求
5、辦理程序:
申請
→受理
→檢查驗收→批復
、辦理時限:
日內
二、排污費收繳
、辦理事項:
排污費緩繳
審批
、辦理部門:
財統股
、辦理依據: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4、辦理條件:
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經營困難處于破產、倒閉停產、半停產狀態
5、辦理程序:
申請
→核準
→批準
、辦理時限:
日內
三、防治污染設施管理
、辦理事項:
停用、拆 除、閑置污染防治設施
、辦理部門:
環境監察大隊
、辦理依據:
《省環境保護條例》
4、辦理條件:
經營困難,處于破產、倒閉、停產、半停產狀態
5、辦理程序:
申請
→現場檢查→批復
、辦理時限:
停用日,拆除、
閑置日
四、鍋爐、茶爐、窖爐管理
、辦理事項:
鍋爐、茶爐、窖爐審核批準
、辦理部門:
環境監察大隊
、辦理依據:
《大氣污染防治法》、《省環境保護條例》
4、辦理條件:
符合集中供暖規劃,有規劃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環保設施合格證
5、辦理程序:
申請
→現場檢查→批復
、辦理時限:
日內
五、排污許可證
、辦理事項:
排污許可證的發放
、辦理部門:
環境監察大隊
、辦理依據:
《省環境保護條例》
4、辦理條件:
污染物申報如實,排污總量符合指標,排污口規范,污染防治設施落實
5、辦理程序:
申請
→現場檢查→發證
、辦理時限:
日內
以上制度規定如有違反,按《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環境保護局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為促進我局公務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強化依法行政,確保局機關和公務人員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特制訂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一、違諾責任追究
(一)有以下行為的,追究經辦人責任,并報經局領導批準給予書面告誡:
、首問責任人不執行首問負責制,延誤辦事人辦事,造成不良影響的;
、效率不高,超過服務期限的;
、不執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態度生硬,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有以下行為者,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關獎懲規定處理:
、在審批項目過程中,利用職權“吃、拿、卡、要”的;
、在公務活動中,收取“紅包”和禮品的;
、當被告誡三次以上的;
、度考核不稱職的;
、審批期限超過法定時限的;
、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情節嚴重的;
、執行公務中有重大失誤的。
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一)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不按時限辦理,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工作作風粗暴惡劣,故意刁難,被投訴的;
(二)不執行、不正確執行或拖延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上級的決定和命令,被投訴的;
(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有欺騙領導和群眾行為或違反規定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集資,損害政府形象和人民群眾利益,造成不良影響,被投訴的;
(四)在公務活動中,接受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場所的娛樂活動,被投訴的。
三、被訴人員的處理
(一)本制度所稱執法過錯責任,是指環境保護行政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條款,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依照本制度應當受到追究的行為。
(二)環境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全局通報批評并暫扣其行政執法證,情節較重的,度考核給予“不稱職”等級。
、因疏于職守,未及時依法受理群眾舉報案件,對正在進行的環境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而造成嚴重后果的;
、濫用職權超權限進行處罰的;
、利用職權包庇縱容環境違法人員或組織,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對當事人申請的應辦事項拒絕或者拖延辦理,影響經營或者生活的;
、不如實報告案件,不嚴格把關致使案件錯定案的;
、在征收排污費中,違反規定,擅自減免的;
、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收費不按規定開具票據的;
、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
、不持執法證上崗執法,造成嚴重后果的;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自行提出回避而沒有自行提出的,經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的律師要求回避,而拒絕回避的;
、違反行政程序,造成嚴重后果的;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吊銷其行政執法證件:
、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
、三內被暫扣行政執法證件三次以上;
、將行政執法證件交給非執法人員使用的;
、有不再適宜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其它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