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之所屬企業財務人員調配及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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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之“所屬企業財務人員調配及管理規定” 一章總 則 一條 依據總公司集團化管理模式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的原則和精神,結合總公司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條 總公司財務本部代表總公司對系統各所屬企業(以下簡稱所屬企業)行財務領導和管理權,為所屬企業財務部門業務歸口管理部門。同時對各專業公司(不括有獨立人事管理權的專業公司,下同)財務人員及外派的各級財務人員有直接調配權考核管理權,對其它公司各級財務負責人有建議任免權。二章 財會機構設置 三條 各所屬企業必須設立獨立的財會部門,直屬該企業總經理領導,同時接受總司財務本部的業務領導和管理。 四條 各所屬企業應根據本企業的行業特點和業務規模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財公部門的人員編制,選配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為爸勝任相應崗位工作的人員從事本企業的財會工作。專業公司財務人員的編制和配備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三章 財務人員調配 五條 專業公司的財務經理(主管)和財務人員均由總公司財務本部直接選派和調遣。經總公司財務本部同意,也可由專業公司自行推薦財務人員,但必須通過財務本部的業務考核并轉人事本部按總公司人員招聘程序辦理。 六條 專業公司下屬企業的財務人員由專業公司總經理聘任,報財務本部備案。 七條 各子公司及下屬企業、參股公司可以采取擇優錄用的方法自行在當地聘任財務負責人及財務人員。各子公司聘任的財務負責人報總公司財務本部備案。 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總公司財務本部有權通過人事本部直接向各子公司派駐財務負責人。 九條 財務本部征求各用人單位意見后,有權調動所屬各級財務人員,所屬各級財務人員應服從財務本部的工作安排,聽從工作調動,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絕,兩次以上不服從工作安排者,財務本部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或提請人事本部按公司制度進行處理。 十條 總公司財務本部對外派的各級財務人員采取定期輪換制,聘任期為一(試用人員除外),以鍛煉財會專業隊伍、提高他們全面和多項的工作技能和適應能力。 十一條 決定派出的各級財務人員人選要經財務本部考核了解,并征求人事本部意見后,由財務本部總經理簽署派任決定,經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財務本部和人事本部同下達任職通知書。 十二條 總公司財務本部派駐各企業的各級財務人員,仍隸屬總公司財務本部管理和考評。 十三條 總公司財務本部人員和派出的各級財務人員的檔案及任聘手續,由總公司人事本部管理。四章 財務主管及各級財務負責人職責 十四條 根據國家《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分行業的會計制度、財務制度及本企業實際情況,建立本企業完善的財務核算體系,健全本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和核算制度,設置崗位,安排人員,明確分工,實施本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和財務管理、監督工作。 十五條 貫徹執行總公司下達的各項任務和計劃指標、利潤指標,并保證完成,一切圍繞經濟效益開展工作。 十六條 按照總公司財務本部要求,制定本企業財務制度和度的財務計劃、預算(收人和支出),按規定做好各期報表的編制上報工作,真實、及時、準確地向總公司財務本部呈報財務報表和資料。 十七條 執行國家各項稅收政策,保證企業依法納稅。 十八條 對企業違反國家政策、法令、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要堅決抵制,對違紀和不執行總公司規定的行為要及時向總公司財務本部匯報。 十九條 接受總公司財務本部的領導,做好財務分析,特別是所在企業項目的經濟可行性分析,加強財務管理,向財務本部和所在企業提供有價值的資料和信息。 二十條 加強對所在企業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鍛煉,努力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并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切實履行當家理財的職責,做好領導的參謀和助手。五章 會計交接 二十一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二十二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應將經辦事項結清,并編制移交清冊,列明各項移交內容、交接日期等。交接雙方及監交人應簽章。移交清冊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二十三條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財務經理(主管)監交。財務經理(主管)辦理交接手續,屬總公司派譴的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財務管理處派員監交;不屬總公司派譴的由該公司總經理監交。六章 考評辦法 二十四條 各級財務人員必須按照崗位職責的要求做好本職工作,對違反國家各項政策法令、財經紀律、財務制度和規定及本企業內部財務制度,利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侵害企業權益,給企業造成損失者,財務本部將提請人事本部按總公司相關制度進行相應處理。 二十五條 為全面衡量各級財務人員的實際業績,總公司財務本部將根據總公司的考核辦法通過定期考核其日常工作和派專人檢查組對各級財務人員的德、才、勤、績實行全面考評。同時認真聽取用人部門經理的意見。 二十六條 考評結果,將決定各級財務人員的晉升、降職、獎罰和續聘。總公司財務本部將在用人方面建立一套科學嚴謹的激勵約束機制,表揚和鼓勵先進者,鞭策和幫助落后者,懲罰和辭退不稱職者,建立競爭機制,樹立競爭意識,為公司培養一支品行端正、技術熟練、作風過硬、善于管理的財會專業隊伍。七章 附 則 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解釋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