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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機關工作規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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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機關工作規則

國稅局機關工作規則

一章 總 則

一條 為提高市局機關的行政質量和工作效率,逐步實現機關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機關工作規則》以及省局、市委、市政府的有關制度、規定,結合局機關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二條 市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局、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局內各單位)都要嚴格執行本規則的各項規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并相互協調,密切配合,確保政令暢通。

二章 機關人員守則

三條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條 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一切從大局出發,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個人利益服從黨和國家的利益,服從人民群眾和集體的利益。

五條 增強法制意識,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稅收政策,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行使職權,規范執法行為。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局機關各項規章制度,勇于同一切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

六條 熱愛國稅事業,恪盡職守,勤奮工作,開拓創新,圓滿完成工作任務。努力鉆研本職業務,不斷提高業務技能和工作水平。

七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服從組織領導,樹立全局觀念,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大事講原則,小事講風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八條 轉變工作作風,雷厲風行,講求效率。深入群眾,深入實際,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傾聽基層的意見,為基層和群眾辦實事、辦好事。

九條 廉潔自律,秉公辦事,不徇私情,自覺抵制不正之風。

十條 熱愛集體,團結互助,謙虛謹慎,艱苦樸素,遵守公德,講究衛生,愛護公物。

十一條 嚴格遵守考勤打卡制度,堅守崗位,文明辦公,禮貌待人,舉止端莊,儀容整潔,嚴格執行著裝規定。

十二條 提高警惕,嚴守機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三章 市局領導班子分工負責制度

十三條 市局領導班子在局黨組的統一領導下,實行局長負責制,既堅持民主集中,又實行分工負責。局長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局領導按照分工或受局長委托,協助局長工作,并對局長負責。對重大問題和事項,由局黨組會或局長辦公會、局務會集體研究決定。按照集體決策和分工,市局領導班子成員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一般性、日常性工作事項,由各分管局領導在職權范圍內決策,不需報局長審定或局長辦公會、局務會討論決定。

十四條 局長和分管局領導的主要職責

(一)局長的主要職責范圍:主持市局的全面工作;主持召開局長辦公會和局務會;貫徹國家稅務總局、省國稅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決策和部署;系統、省局機關的重要工作決策和部署;國家稅務總局、省國稅局和市委、市政府等上級領導指示、批示、過問的重大問題;會議計劃審批;國家重要稅收政策調整的貫徹意見;系統人事和財務管理工作;稅收計劃分配和調整;其他重大問題和重大工作;

(二)分管局領導的主要職責范圍:分管范圍內的重要工作決策和部署;分管范圍內的工作思路和工作計劃;督促落實黨組會、局長辦公會、局務會和局長研究決定的事項;分管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分管范圍內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分管處室決定不了的重要工作;其它重要事項。

(三)局領導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要勇于負責,不等不靠,大膽開展工作,同時對需要局長決策的重要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或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重要工作辦理情況,以及分管局領導認為需要局長了解的重要事項,可口頭或以書面材料形式向局長匯報,或在局長碰頭會上匯報。

十五條 為了保證局領導因公外出時工作不受影響,局長赴外地工作期間,市局的工作由局長委托副局長主持。對于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分管局領導要及時向局長報告。

十六條 市局實行局領導每周工作安排制度。辦公室每周五將《局領導擬辦工作請示單》發至局領導,局領導對本人下周工作安排進行書面明示,每周五時前由辦公室匯總后報局長簽批,并發至全系統。

十七條 市局實行局長接待日工作制度。每周四為局長接待日,由各局領導輪流值班。負責接待來自系統內外反映稅收工作、隊伍建設等方面問題的來訪人員。

四章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十八條 黨、政、工、青、婦組織齊抓管思想政治工作,行政領導逐級負責。

十九條 堅持思想政治工作和業務工作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兩手抓,兩手都要硬”,行政領導在布置、檢查工作時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其中,以保證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

二十條 局內各單位每要召開—次思想政治工作例會,單位領導與支委成員參加,總結前段工作,分析本單位人員的思想動態,制定工作目標及措施。

二十一條 局領導與分管的處級干部,處級干部與本單位的人員,應經常開展談心活動;對有思想問題的人員,要及時談話,做好轉化引導工作,并根據干部的實際情況酌情進行家訪工作。

二十二條 對本單位人員的重要思想情況和重大事件,有關單位領導同志要及時向分管局領導報告。

二十三條 局機關黨委每要對局內各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五章 會 議 制 度

二十四條 市局機關的會議種類包括:局長碰頭會、局長辦公會、局務會、全市國稅系統工作會議和系統專業會議。

二十五條 局長碰頭會。局長碰頭會一般每周召開一次,如無特殊情況,原則上星期五召開。局長碰頭會由局長主持,局領導和辦公室主任參加,秘書人員列席。會議的主要內容是局領導通報本周工作開展和外出活動情況,交流工作信息,安排下周或近期工作。

二十六條 局長辦公會。

(一)局長辦公會一般于星期五在局長碰頭會結束后召開,視情況也可以隨時召開。局長辦公會由局長主持召開,局領導、辦公室主任及有關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秘書人員列席并記錄。局長辦公會的召開時間和主要議題,由局長決定;如局長外出,由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長決定。

(二)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全局性的工作安排;稅收計劃;經費預算;有關單位提交的需要局領導集體決定的重要工作;需要出臺的重要政策、制度和辦法;聽取有關單位的工作匯報,協調安排有關單位的工作;局領導認為需要集體研究的其它重要事項。

(三)各單位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的有關事項,事先必須做好充分準備,一般情況下應于會前征求相關處室意見,并根據反饋的意見修訂完善。凡準備提交研究的事項與其他單位職權范圍和業務分工有交叉的,事前由主辦單位與有關單位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向分管局領導匯報。分管局領導能作出決定的,不再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分管局領導不能決定的,可按照分管局領導的批示和要求,在每周三前提交辦公室。辦公室匯總各單位提交的事項,由局長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長決定是否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各單位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的有關材料,應于會議召開前兩天送到會議出席者手中。對提交會議討論的材料,相關部門有明顯不同意見的,應向局長辦公會說明情況。

二十七條 局務會。局務會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局長或局長委托其他局領導主持召開,局領導和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局務會研究決定的內容主要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安排,涉及局機關全體人員切身利益的有關事項,局領導的重要會議講話,重要的工作制度和辦法等。

凡需要匯報的事項,一般情況下由處室負責人匯報,對于專項工作匯報,由處室負責人請示主持人同意后,可由負責該項工作的人員匯報。為提高會議效率,匯報人應當做好充分準備,匯報發言要言簡意賅,控制時間。

二十八條 會議紀錄。局長碰頭會、局長辦公會、局務會由辦公室負責記錄。記錄要全面、準確,對一個問題的不同意見也應如實記錄。局長辦公會和局務會要由辦公室形成會議紀要,經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長或主持會議的副局長簽發。

二十九條 全市國稅系統稅務工作會議。

(一)全市國稅系統稅務工作會議由局領導、各市國稅局局長、市內各國稅局局長、市局機關處室、各直屬局和事業單位負責人和基層局有關科、室負責人參加。

(二)全市國稅系統稅務工作會議的內容,主要總結一個時期或全的稅收工作情況、經驗、體會、做法及存在的問題;學習貫徹全國、全省稅務工作會議精神,討論研究做好稅收工作任務落實的措施;表彰獎勵稅收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工作者等。

(三)全市國稅系統稅務工作會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工作部署和稅收工作的實際情況召開,一般每兩次。會議召開前,召開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會議主題、需起草的會議文件等。根據局長辦公會的要求,由辦公室和有關處室開展調研,起草工作報告,匯總會議材料;會議召開前三天成立會務組,負責會議的籌備工作。

三十條 系統專業會議。系統專業會議按與會范圍劃分為三種類型:(一)由基層單位一把手參加的會議;(二)由基層單位分管領導參加的會議;(三)部分基層單位參加的研討會、座談會。前兩類會議由局長辦公會或局長碰頭會研究決定召開。三類會議由分管局領導批準后召開。系統專業會議的有關會議材料由主辦處室負責。

三十一條 各類會議要認真貫徹精減、高效、節約的原則,必須有實質性的內容。召開一類會議,局長可到會講話;召開二、三類會議,必要時,由分管局領導到會講話,局長一般不講話。要盡量縮短會期,控制與會人數。要嚴格執行會議預算,節約會議經費。

三十二條 為切實壓縮會議,為基層減負增效,市局實行“會議日”制度。即每周四為市局機關“會議日”,會議地點一般在市局機關會議室。除每周四外,其他工作日市局各處室、直屬局不得安排有基層人員參加的各類會議。特殊情況,要由市局局長或局長辦公會批準。

三十三條 各類會議經批準后,由市局辦公室以“青國稅函”或“青國稅辦函”的形式下發會議通知,各級稅務機關只能憑市局正式公文的通知接待和參加會議。其他局內各單位不得以便函或電話傳真等形式發以上各類會議通知,局內各單位不得未經審批擅自組織會議。機關服務中心根據會議通知安排會議室。局內各單位組織舉辦的培訓班,視同會議進行管理。

三十四條 召開局長辦公會、局務會、全市國稅系統工作會議,如無特殊情況,各單位必須由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未經局領導批準,不得由其他同志代替;需要增加列席人員的,需事先報告;參加會議者,必須嚴格遵守會議紀律,未經局領導批準,不得遲到、早退和缺席。會議參加者必須對會議內容保密,除會議紀要和主持人指定的內容可以按照規定傳達外,其余內容一律不得外傳。

三十五條 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主持召開的會議,一般由局長或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長參加;市委、市政府召開的其他會議,一般由分管局領導參加;市直有關部門召開的會議,一般由分管局領導或有關單位負責同志參加。

三十六條 其他會議。

(一)對于市局承接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國家稅務局舉辦的各類會議,有關處室要在接通知后,由分管局領導審簽,報市局局長批準。

(二)對于市局承接有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國家稅務局主要領導參加的各類會議,按照《XX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承接本市以外會議有關問題的通知》(青政辦字[]號)要求,辦公室提前報市政府辦公廳。

對于國家稅務總局副司長以上、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副局長以上領導來青,接到通知的處室應及時通知辦公室。

六章 請示報告制度

三十七條 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一級管一級,下級對上級負責。要服從命令,聽從指揮,保證政令暢通。對工作開展情況和遇到的重要情況及問題,下級要及時向上級請示、報告,不得延誤。

三十八條 對上級領導安排的工作和決定的事項,以及局黨組會、局長辦公會、局務會和局領導決定的事項,要堅決貫徹執行,認真抓好落實,并及時報告完成情況和效果。對未能按照要求完成的,也要將未完成的原因、遇到的問題及工作建議及時報告。

三十九條 局領導外出活動要事先向局長請示報告,并同時告知辦公室。對出市的,辦公室按照魯國稅辦[]號《關于進一步落實領導干部請銷假制度的通知》規定程序報省局審批。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要事先向局長報告,返回局機關后,要將活動情況報告分管局領導,重要情況要向局長報告。

四十條 對發生的緊急事項和重大責任事故,重大涉稅案件,國稅干部違法違紀案件,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被盜案件以及發現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苗頭性問題,按照《XX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重大情況報告工作的通知》(青國稅發[]號)的程序及要求執行。辦公室在收到情況報告后,于當天整理形成專報,報送市局主要領導批示,由市局領導根據報告事項按職責分工提出擬辦意見,由分管局領導和分管處室落實,并決定是否向上級報告。

四十一條 外省市國稅系統來我局考察工作,由機關服務中心請示局領導后,按領導要求做好接待工作,各有關處室按領導要求做好工作交流安排.

國稅系統外領導同志來局與局領導商談工作,由辦公室請示局領導后答復對方;機關服務中心根據局領導意見負責做好接待工作。

四十二條 為保證市局領導集中精力研究和處理稅收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和深入一線調查研究,除上級機關和市委、市政府同意組織安排的重要活動以外,市局領導一般不參加外系統及各基層稅務機關召開的會議、禮儀和事務性活動。確有需要,應當事先報告市局辦公室,由辦公室向局領導報告。

七章 簽 報 制 度

四十三條 局機關各單位凡需要請示局領導研究決定的事項,或需要提交局務會、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的事項以及召開的專業會議、培訓等,均實行簽報制度。

四十四條 提報單位要將請示事項填寫“簽報單”, “簽報單”的文體、格式、編號由辦公室統一管理。“簽報單”經提報單位負責同志簽字后,報請局長或者分管局長審批。審批后,送辦公室督查室統一編號、登記、復印、備案,并根據局領導意見進行工作督查或下發有關會議通知。

四十五條 凡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事項,由主辦單位與有關單位協商,同簽署意見后,按前述程序辦理。

四十六條 填寫“簽報單”要簡明扼要,重點突出。局領導要明確簽署意見,如果只簽名或圈閱,則視為同意。

四十七條 各單位對局領導簽批的意見,要采取有效措施,認真抓好落實。

八章 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四十八條 督查督辦工作是轉變機關作風,改進工作方法,抓好工作落實,克服官僚主義和形式主義,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的主要措施。

四十九條 督辦查辦工作由辦公室負責,其主要內容包括上級轉辦、領導批示、重點工作目標、局務會、局長辦公會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等。對督辦查辦的事項,按照職責分工,由局內各單位承辦。各單位要對承辦工作建立相應的工作責任制。辦公數直接承辦有關事項外,并負責登記、分辦、督辦、協調、綜合、反饋等工作。

五十條 督辦查辦的具體程序和要求。

(一)登記。辦公室對督辦查辦事項后,應及時在“督辦查辦事項登記簿”上登記交辦人、事項內容、辦理時間等,以備查詢。局領導對各類文件會議的批示等需要督辦查辦的事項,也列作督辦內容,一并予以登記。

(二)分辦。辦公室根據督辦查辦事項的內容和領導的具體要求填制“督查通知”,經局領導簽署意見后,將“督查通知”和督辦查辦件及相關材料及時送交承辦單位。

(三)承辦。對督辦查辦事項,各單位要責成有關人員具體辦理。各單位負責同志要及時督促、檢查,對辦理意見要親自審閱,把關。

承辦單位如認為督辦查辦事項不屬于本單位的職責范圍,于次日前退回辦公室并說明理由,不得自行轉送其他單位。

(四)對兩個以上單位或處市辦的事項,要分別注明主辦和協辦部門,明確任務范圍。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事項,由主辦單位牽頭辦理。主辦單位要主動與協辦單位協商,協辦單位要認真提供有關情況、數據、資料及協辦意見。

主、協辦單位在辦理過程中出現分歧意見時,由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出面協調解決,盡可能地達成一致意見;如意見分歧較大,主辦單位要列明雙方理據,送分管局長協調解決。

凡由幾個單位同辦理且沒有明確主、協辦單位的,可按分辦意見所列順序依次速辦速傳,由最后承辦單位負責在期限內將辦理意見退辦公室。

(五)督辦。辦公室要按照承辦要求,在辦理時限到達前,對承辦單位或人員進行督辦,并將督辦情況記入“督辦查辦單”。

督辦查辦工作應根據事項內容和辦理時限,實行重要事項重點督辦,緊急事項跟蹤督辦,疑難事項反復督辦,一般事項定期督辦,保證需要督辦的事項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辦好。

對所督辦查辦的事項因特殊情況逾期未辦結的,要說明原因,并根據簽署意見,經局領導同意后重新明確限辦時限,由辦公室進一步督辦。

(六)反饋。承辦單位要在辦理時限內,將辦理進展情況和結果,反饋給辦公室。需要幾個單位同辦理的,主辦單位要在匯總各單位的意見后予以反饋。緊急、復雜或重大的事項,辦公室或承辦單位要隨時向局領導匯報辦理情況和結果。

(七)結辦。對承辦單位或處室上報的情況,由督查部門及時將辦理結果進行整理、匯總,并撰寫《督查專報》,經辦公室主任審閱后,報局領導;對國家稅務總局、省局、市委、市政府及市局領導明確要求處理的,要一事一報,對重大、緊急事項的督查情況要隨時反饋,反饋情況時要講真話,報實情況,為領導提供有參考價值的情況和建議。督查部門要在辦結后,在“督辦查辦事項登記簿”上注銷督辦查辦事項,并歸檔備查。

五十一條 市局督查部門對辦理意見和結果要認真把關,嚴格審核,對辦理不認真、敷衍塞責、應付了事的,要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對因工作疏忽而影響辦理進度,不能如期辦理完畢,而貽誤工作,或發生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予以通報批評,并按規定追究有關負責同志及具體承辦人的責任。

五十二條 為使市局機關和領導同志及時準確地掌握全系統的重要工作情況,辦公室督查部門每周編發《上周要情》,主要內容有上級及局領導批示情況、局領導參加的會議活動情況、督查督辦情況、一周內的重要發文以及重要信息的摘編;辦公室督查部門每周五將上述內容進行匯總,每周一報分管局長簽批后,發至全系統。

九章 “在線服務中心”工作制度

五十三條 “在線服務中心”主要為納稅人提供稅務政策、法規及辦稅程序方面的咨詢服務;受理納稅人對稅務違 法、違章行為的舉報;受理對XX市國稅系統各級部門和工作人員工作作風、態度和效能問題的投訴;接受納稅人對國稅工作所提的意見和建議;定期對納稅人進行電話工作回訪。

五十四條 “在線服務中心”工作程序:

(一)人工咨詢業務。受理納稅人對國稅征管范圍的業務咨詢,對通過查找資料、內部求助等方式能夠準確答復的問題,當場予以答復;對不能直接答復的問題,作為疑難問題進行登記,按疑難問題業務處理。

(二) 疑難問題業務。包括疑難問題的登記、查詢、答復及回復。對不能當場答復的問題,作為疑難問題登記,要求根據軟件界面設計的內容逐項登記,對問題記錄做到詳細和準確;然 后根據業務范圍通過內部流轉管理系統轉給各有關單位,有關單位應在小時內將結果答復在線服務中心,在線服務中心于收到結果后次日內回復咨詢人。如有關單位對疑難問題暫時不能答復或不能單獨解決而需其它單位協同解決的,應在上述期限內向在線服務中心說明情況。工作人員要注意及時查詢疑難問題的答復情況或辦理狀態,按照規定時限及時回復納稅人。

(三)電話預約咨詢業務。定時對語音信箱中的留言咨詢進行登記、處理,并根據問題難易程度選擇直接回復或按疑難問題業務流程進行處理。

(四)舉報受理業務。受理偷稅等稅務違法、違章舉報 或廉政舉報,立即告知市局稽查局舉報中心或監察室廉政舉報電話,由稽查局或監察室按規定程序辦理;受理其他舉報,工作 人員先行登記,然后轉相關單位,相關單位自收到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反饋給在線服務中心。在線服務中心于收到次日內回復舉報人。

(五)投訴受理業務。對于國稅系統工作 人員工作態度和效能問題的投訴,受理人員要及時將 投訴的詳細內容進行登記,然后轉市局投訴處理辦公室(監察室),投訴處理辦公室于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和意見回復在線服務中心。在線服務中心于收到次日內回復投訴人。

(六)對納稅人定期進行電話工作回訪。定期通過系統 按一定比例隨機抽取部分來電名單,通過電話問詢,征求納稅人的意見和建議,并對回訪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及時進行信息傳遞,落實責任人和責任單位。通過這種手段進行事后跟蹤監控,強化監督,達到不斷改進,全面提高服務質量的目的。對未按規定期限回復納稅人咨詢、舉報、投訴的,納入督查考核程序。

十章 調查研究制度

五十五條 調查研究是黨的實事求是思想路線的具體體現,是一項基本的工作方法,是實行民主、科學決策的基礎和前提,是發現問題、了解情況、把握形勢、總結經驗、研究對策的重要途徑。

五十六條 局領導應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的新情況、新矛盾、新問題。各單位要圍繞中心任務,從工作需要出發,針對重點、熱點和難點問題,選準調研課題,有針對性地開展調查研究工作。

五十七條 市局機關各部門到基層單位調研及檢查工作,要深入基層,講求質量和效率;要盡量減少隨行人員,簡化接待禮儀,切實為基層減負增效。調研結束后,各單位要寫出調查報告,報分管局領導審閱。調查報告要有情況、有問題、有分析、有建議,搞好調研成果的運用,指導稅收工作的開展。

五十八條 市局機關各部門要緊緊圍繞全市國稅系統中心工作以及基層關心的重點、熱點問題,制定切合實際的調查研究計劃。要把PDCA閉環管理方法運用到調研過程,既要發現問題,更要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抓緊時間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防止形式主義,做表面文章。

五十九條 市局機關各部門要按季向機關黨辦、市局督查部門報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解決問題的情況。機關黨委要通過講評會、目標考核,對各處室、直屬局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解決問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個季度機關講評會都要對處室、直屬局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解決問題的情況進行講評,表揚先進,樹立典型。

十一章 大事記編寫制度

六十條 “XX市國家稅務局大事記”(以下簡稱大事記)是一種及時、準確地記載和反映全市國稅系統、市局機關重要工作、重大活動情況的公文形式,是機關重要的文件資料。

六十一條 大事記記載的主要范圍和內容:

(一)黨中央、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等上級領導同志對我市國稅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到我局視察、檢查、指導工作情況。

(二)市委、市政府及市局機關制定的涉及稅收管理方面的重要制度、規定、條例;

(三)全市國稅工作會議情況;

(四)局黨組、機關黨委和局長辦公會、局務會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五)局機關內設機構增減變化、干部任免和調換、重大獎懲等事項;

(六)局領導的重要活動情況;

(七)全系統和局機關的重大工作、活動情況;

(八)其它需要記載的重大事項。

六十二條 辦公室負責大事記的收集、整理和編寫工作。局內各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于每的月日前和次的月日前將涉及本單位可記入大事記的事項,以書面形式提交辦公室。局領導重要活動情況,由陪同人員或有關單位負責提供。

六十三條 大事記每半編寫一期,以時間為序一事一記。記入大事記的事項要不重不漏,時間、地點、人員、主要情況都要簡明扼要地記述清楚。辦公室將大事記文稿編好后,經辦公室主任審閱,送局長審簽。

六十四條 辦公室負責大事記的印發。大事記只印發各位局領導,上報市政府有關部門。大事記由辦公室負責留底備查,終統一歸檔。

十二章 請假銷假制度

六十五條 機關干部的休假分為休假,婚假、產假、護理假,喪假,事假、病假等,對假期的范圍及待遇,按照市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十六條 假期批準權限及程序。

(一)機關工作人員申請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護理假、喪假、病假等的,要求本處(室)領導同意并簽字后,報機關黨辦審批;其中,處(室)主要負責人要報局長審批后,送機關黨辦備案。

(二)機關工作人員申請事假,副處級(含副處)以下干部在青天以內的,由本處(室)領導審批,送機關黨辦備案;超過天或離開XX市區的,要經本處(室)領導同意并簽字后,報機關黨辦審批。處(室)主要負責人報局長審批后,送機關黨辦備案。

(三)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各種假期,均須填寫《XX市國家稅務局機關請、休假條》,假條一式二份,審批人簽字批準后,存根聯留機關黨辦備案;另一份由請假人所在處室保管,作銷假時用。

(四)機關工作人員請假到期后,應及時向準假人和機關黨辦銷假,超過請假時間不銷假的視為曠工。

(五)因故需要延長假期的應提前辦理續假手續。情況特殊的,應事前說明原因,事后辦理補假手續。

(六)銷假應履行銷假手續,本人要在《請、休假條》的存根聯上簽字,并注明銷假時間。本人在休假內提前返回工作單位的,銷假時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時間。

六十七條 假期待遇。

(一)機關工作人員在批準的休假、婚假、產假、喪假、事假和路程假期內,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變。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個人自理。機關工作人員的標準工資計算,其他假期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按照市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探親路費由本單位簽署意見報機關黨辦審核后,按照有關規定到市局機關服務中心財務部門報銷。按規定應扣發的假期工資由機關黨辦直接通知市局機關服務中心財務部門扣發。

六十八條 因參加學歷教育復習、上課、考試或因其他個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員,要首先使用本人的應休假期;無假期的,在單位工作允許的情況下,可適當給予時間,但要按規定程序報批。

十三章 機關借調人員管理制度

六十九條 本制度所稱借調人員,是指XX市國家稅務局機關從所屬基層單位借調到市局機關從事短期幫助工作的稅務工作人員。

七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機關各處(室)可提出借調申請。

(一)在機構及人事制度改革中,工作職責、崗位設置發生變化,暫無法保證日常工作需要的;

(二)處(室)人員編制尚未達到核定人數的;

(三) 全局階段性工作需要臨時增加人員的;

(四)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國稅局因工作需要借調的。

七十一條 借調人員的審批程序

(一)有七十條前三款所列情況之一者,申請處(室)必須向人事處擬報借調書面申請,并填寫《XX市國家稅務局機關借調人員審批表》;對四款所列情況,由人事處報局領導審批。

(二)人事處根據擬報的借調書面申請進行嚴格審查,認為確系工作需要,且符合借調范圍的,提出擬辦意見報市局主管領導審批,并根據審批意見辦理相關手續。

(三)借調人員的借調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確因工作需要,需繼續延長借調時間的,應重新填寫《XX市國家稅務局機關借調人員審批表》,按上述程序審批。但連續借調兩個期限后,不再續辦借調手續。

(四)對市局批準需借調人員,由人事處填發《XX市國家稅務局借調人員通知書》,并通知借調人員所在單位。

七十二條 借調人員的管理

(一)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按照市局機關工作人員管理規定執行,并將考核結果按月或按季反饋給借調人員原所在單位。

(二)借調人員不改變人事隸屬關系,工資、福利、獎金和度考核等仍由借調人員原所在單位管理。

(三)借調人員的就餐,由機關服務中心按人事處提供的借調期限,按照有關規定向IC卡儲值。

(四)借調人員借調期滿后,由借調處(室)就該在借調期間思想、工作表現等寫出鑒定。

(五)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違反市局機關各項管理規定,考核不合格,又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的,退回原所在單位。

七十三條 借調工作紀律

(一) 加強干部管理,嚴肅干部人事調配紀律,是做好市局機關各項工作的重要保證。因此借調處(室)主要負責人,要嚴格執行人事調配工作紀律和調配工作程序,未經批準擅自借調基層工作人員或延長借調期限的,人事處一律不予審批,違者將報經領導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各基層局要依據市局填發的《借調人員通知書》派遣借調人員,對市局各處(室)擅自借調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并報告市局。

十四章 外事管理工作制度

七十四條 XX市國稅局的外事工作接受總局、省局統一領導管理,任何涉外公務活動都要按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報批,經批準后方能執行;任何部門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自行對外聯系和開展涉外公務活動。

人事處負責出國(境)人員的政審、出國(境)手續的辦理;所得稅處(國際稅務管理處)負責外事接待計劃的擬訂和具體組織實施;機關服務中心負責來訪接待及后勤安排;辦公室負責安排來訪期間局領導接見事宜及參加會見、會談的人員安排;其他需協調事宜由所得稅處(國際稅務管理處)負責。

七十五條 系統和機關各級干部因公出訪須統一報市局人事處,局長批準后由市局人事處按干部管理權限報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市局外事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出國任務立項報總局批準,各單位不得越級進行出國任務立項。

七十六條 因業務需要,由政府機關部門邀請,系統人員可隨團出訪。應由邀請方向國家稅務總局發出國任務通知。系統各級國稅機關、事業單位由地方政府立項組織出國團組或被邀請參加地方政府出國團組的,以正式文件報市局人事處審核后(附報市外辦出國任務通知書),報主管局長同意,上報總局國際稅務司審批。憑總局開具的委托地方政府辦理護照簽證手續證明函和出國任務確認件辦理出國手續。

國家稅務局系統組團由總局統一組織,市局人事處根據總局的出國任務批件,辦理有關出國手續。

七十七條 市局人事處負責XX國稅系統正處(含)以下出國人員的政審,副局以上人員的出國政審由省局負責。人事處根據出國任務批件及市局主管領導簽署的意見等辦理出國政審手續。

七十八條 國稅系統工作人員申請因私出國(境)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國稅系統工作人員應根據XX市委組織部、市公安局和市人事局的規定及時向公安部門備案登記。國稅系統人員申請因私出國(境)的,須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嚴格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經市局外事主管部門批準后,再到公安部門辦理出國(境)手續。其中:市局副局級以上領導干部應分別報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七十九條 各級國稅機關、事業單位不得自行組織出國培訓和稅務考察活動。不得參加公司、企事業單位或政府機關的掛靠單位邀請的出國團組,以及出訪費用畸高、帶有商業性質或與稅收業務無關的團組。凡僅以招商引資、經貿洽談、商業考察和開拓市場為主要目的的出訪團組,不論是否政府組團,稅務干部原則上不參加。

八十條 外事管理。

.國內外事活動的內容。

()會議與培訓。會議分為國際會議和專業研討會。國際會議是指應國際組織的指派或要求在我國境內召開的有各國代表參加的世界性或區域性的稅收業務專業會議;專業研討會是指與國際組織、境外有關機構、團體及跨國集團公司同舉辦的有我國官員參加的稅收業務討論會。業務培訓是指邀請外國組織、機構的專家來為我國稅務干部進行專業知識講座、授課等專業活動。總局確定在XX市召開的會議與培訓,按照市局會議制度的規定,經市局局長審批后,由所得稅處(國際稅務管理處)在國際稅務司的指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會務安排等工作。

()臨時來訪。來訪分為官方來訪和非官方來訪。官方來訪是指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官員來我局進行的拜會、工作等訪問。官方來訪在國際稅務司的指導下由所得稅處(國際稅務管理處)制定詳細的接待計劃報外事和業務主管局領導,經批準后組織實施。接待規格一般按對等原則安排。對工作訪問經批準可提供用車和工作餐等。非官方來訪是指外國公司、企業、民間團體及學術機構等人員來我局進行的拜會、咨詢等訪問。由所得稅處(國際稅務管理處)根據來訪者要求協調安排會見。外方要求會見局領導的,報主管外事局領導及主要局領導批示。對要求商談具體稅政業務問題的,商有關業務處室給予安排。

.外事紀律。

()XX市國稅系統人員在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動中,要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和有關規定,不得自作主張,越權行事;不得泄露國家機密;不得做有損國格、人格的事情;不得利用職權牟取私利。

()在外事活動中要嚴格遵守涉外禮儀,做到守時、守紀、守信。人員儀表要端莊、舉止要文明、著裝要整潔得體。

十五章 公文審批管理制度

八十一條 市局機關各處室、各基層單位報送市局審批的公文,按《XX市國家稅務局公文處理辦法(試行)》(青國稅辦〔〕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八十二條 市局機關和各基層單位報送市局審批的公文,由辦公室按照領導分工呈批。重大情況,按照《XX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重大情況報告工作的通知》(青國稅發[]號)的辦理程序審批。審批公文時,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審批日期,其他審批人員簽名視為同意;沒有請示事項的,簽名視為已閱知。

八十三條 除特殊規定的文電由專門人員或部門啟封處理外,外來公文一律由辦公室統一收辦。局內各單位擬辦公文,除密級和監察、人事方面文件外,一律在局機關辦公自動化公文處理系統上運行。

八十四條 收文處理。

(一)外來公文由辦公室文檔部門統一收辦。對收到的外來公文,辦公室文書人員一般應在收文的一日內,在“計算機公文處理系統”中分類登記,并將登記后的文件掃描、拷入或錄入軟件系統,送入“辦公室領導信箱”,由辦公室領導填寫擬辦意見后,分送有關領導和處室信箱。

(二)對下級稅務機關上報并需要處理的公文,文檔部門應對公文進行審核,審核中對出現的以下情況應予退回:文種使用不當,未注明簽發人,文頭與機關代字相矛盾,標題不規范,引用公文不規范,層次序數混亂,用印有誤,未注明附件或附件有缺漏等。

(三)機關有關部門根據批辦意見提出具體處理方案,須經有關領導批準同意的,得到明確答復后要迅速辦理;凡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聯合承辦的公文,以批辦處室的順序為主辦和協辦單位,主辦部門應積極主動做好協商工作,協辦部門也要積極配合;承辦任務較多時,要分別輕重緩急,保證緊要公文優先處理。

(四)對公文進展情況要進行催辦。公文的催辦分對內和對外。對內催辦主要是對本機關承辦的公文和其他擬制、審批公文的各個環節及情況進行查詢、督促催辦;對外催辦主要是就本機關會簽外單位和征求意見的公文,向收文機關催詢辦復情況。

八十五條 發文辦理。

(一)草擬公文。辦文單位在擬辦公文時,應按要求認真擬寫,并由擬稿人所在處室負責人審稿簽名后,送辦公室審核;凡公文內容涉及稅政業務、征管政策以及制發上述內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辦文單位應送政策法規處會簽;凡公文內容涉及局內其他處室的,應當送有關處室會簽;會簽應在小時內會簽完畢,以提高辦文效率;需要外單位會簽的公文,應先經本機關負責人審簽,外單位來會簽的公文,有關處室應在本機關負責人會簽后,辦公室將會簽文稿復印一份備查。

市局與外單位聯合發文或者會簽公文,如有不同意見,由主辦處室先與有關單位協商,并向分管局領導報告。

(二)公文審核。辦公室對處室送審的公文要認真進行審核、把關,重點審核行文方式是否妥當,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和擬制公文的有關要求等等;未經辦公室審核的公文,負責人一律不予簽發。

(三)公文簽發。辦公室對公文審核后,由文檔部門通過辦公自動化送局領導簽發(密級文件除外);市局發布的決定和行政規章,向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報送的請示、報告、人事任免,以市局名義向上級請示、報告的公文和以市局名義下發的公文,由局長簽發,局長如外出,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長代簽;應經但未經政策法規處或者有關處室會簽的,局領導不予簽發;各部門內部的便函不需局長簽發,可由各部門負責同志審核簽字后,由辦公室代為封發。

(四)公文復核。文檔部門在公文正式印制和發出前進行復核,重點審核審批、簽發手續是否完備,附件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統一、規范,印制件與原稿是否一致等;不合要求的不予印制和發出;經復核需要對文稿進行實質性修改的,由主辦單位說明意見,返回辦文單位進行修改。在總局、省局沒有明確取消紙制文件前,上報材料仍由行文處室負責。

(五)市局印章由辦公室保管,加蓋印章要嚴格按照公文處理和市局《XX市國家稅務局機關印章使用管理規定》(青國稅辦[]號)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用印。

八十六條 涉及局內幾個處室職責范圍的發文,主辦處室應主動與有關處室協商、會簽,有關處室應當積極配合,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辦處室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出面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時,主辦處室可以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并與有關處室會簽后,提報分管局領導協調解決;上述公文凡涉及兩個局領導分管工作的,一般應當由分管主辦單位的局領導簽發;涉及重大問題又有明顯意見分歧的公文,應當由局長決定,或者召開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八十七條 除市局領導交辦的事項和重大突發事件外,市局各處室和基層局不得將需要市局審批的公文,以處室或基層局的名義直接報送市局領導個人,也不得以白頭信函、或以“呈批件”和“呈閱件”等形式代替需要市局審批的公文直接報送市局領導個人。

屬本處室職權范圍內的一般事務性問題,由各處室自行發便函,但不得未經審批而下發開會、培訓和書刊征訂等通知。

八十八條 向市局請示或報告問題,落實市局領導批示的情況報告,以及各單位自行印制的材料及內部刊物,均應報送市局辦公室文檔或督查部門,不應直接報送市局領導個人。

要切實精簡文件和簡報。市局各處數辦公室和直屬局外,其它部門不得正式對外行文。各類信息、簡報統一由辦公室編發,其它部門不得自行編發信息或簡報等刊物。

八十九條 市局直屬機構對外行文,局黨組、機關黨委行文,以及人事、紀檢監察等方面屬于保密性質的文件,可以不通過辦公室傳遞、核稿,由有關單位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十六章 檔案管理制度

九十條 實現局機關檔案的科學管理,提高檔案工作的水平,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可以更好地為機關工作服務,促進整體工作上水平。

九十一條 檔案的收集

(一)檔案是指局機關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二)局機關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檔案,均應當集中到局機關的檔案室統一保管,不得分散保存。各單位要有專人兼管檔案工作。

、以本局名義統一編號的“青國稅黨、青國稅任、青國稅發、青國稅函、青國稅辦發、青國稅辦函、辦便函”文件及收文,均由局機關文檔室收集、整理、歸檔。“青國稅任”文件,由人事處收集、整理、保存,并于次月份移交檔案室。各單位的便函,屬非正式公文,由各單位收集、整理、保存。

、本機關制發的會議材料、信息、調研材料、報表、介紹信等各類非正式公文,由各責任部門負責收集、整理,并于次月份移交檔案室。

、對于會計檔案、音像檔案、基建檔案、設備檔案、實物檔案等其它門類檔案,由各責任部門負責收集、整理,并于次月份移交檔案室。

、市局直屬機構的正式公文,由各單位收集歸檔。

、本局發的正式公文一式兩份保存。

九十二條 文件的歸檔。

(一)各單位把具有使用和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在辦理完畢后,由各單位進行整理,并移交局機關檔案室歸檔。

(二)局機關與外部門會辦的文件,屬本局主辦的,由本局歸檔;外部門辦的,本局協辦單位以副本歸檔。本局代上級機關草擬的文件,由上級機關歸檔,草稿和副本由本局歸檔。

(三)文書檔案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規律和特點,保持文件之間的有機聯系,區別不同價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具體要求是:

、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齊全完整。

、在歸檔的文件材料中,應當將相應的正件與附件、請示與批復、批轉文件與原件、多種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合在一起整理歸檔,文電應當合一歸檔。

、不同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歸檔,跨度的請示與批復放在復文歸檔;沒有復文的放在請示歸檔;跨度的會議文件放在會議開幕歸檔。

、歸檔文件材料應當按照其內部聯系、重要程度、時間順序科學排列,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批復、批示在前,請示、報告在后;批轉文件在前,被批轉文件在后;法規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的定稿在前,歷次修改稿在后;案件材料在前,依據性材料在后。

、歸檔文件、材料以“件”為單位整理歸檔。一般以每份文件為一件,文件正本(包括附件)與定稿為一件,正文與附件為份,原文與復制件為 件,轉發文與被轉發文為件,報表、名冊、圖冊等一冊(本)為一件,來文與復文為一件。

、應歸檔的電子文件(包括各版本)與紙質文件標引一致,并存入檔案數據庫。

、有關歸檔文件材料的情況說明,應當填寫在備考表內;若無情況說明,也應當將整理人、檢查人的姓名填上,以示負責。備考表應置檔案盒底。

、歸檔文件應按件裝訂,永久保存的文件可采用縫紉機、棉線或不銹鋼裝訂針裝訂,其它歸檔文件及書籍、刊物等保持原裝訂狀態。

、歸檔文件應齊全完整。已破損的文件應予修整,字跡模糊或易退變的文件、熱敏傳真紙文件應予以復制。

、聲像材料應當單獨存放卷盒、像冊中,并用文字標出攝像或者錄音的對象、時間、地點、中心內容和責任者。

、歸檔文件要科學地劃分保管期限表。

九十三條 檔案的鑒定、利用和銷毀。

(一)檔案保管期限的劃分: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和短期三種。其中,永久為以上,長期為至,短期為以下。

、凡是反映本局機關主要職能活動和基本歷史面貌的文件材料,對本機關、國家和歷史研究有長遠利用價值的,列為永久保管。主要包括:本機關制定的屬于政策法規的文件,處理重要問題形成的文件材料,召開各種重要會議的文件材料,黨組和行政辦公會的記錄、紀要,重要的請示、報告、總結,綜合統計報表,機構演變的文件材料;上級機關頒發的屬于本機關主管業務并要貫徹執行的重要文件材料,以及對本機關*及對直屬單位*任免的文件材料。

、凡是反映本機關一般工作活動,在較長時間內對本機關工作有查考價值的文件材料,列為長期保管。主要包括:本機關一般工作問題文件材料,一般會議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黨員、干部介紹信;直屬上級機關頒發的屬于本機關主管業務并需要貫徹執行的一般性材料,對本機關中層及一般干部的任免文件;下級機關報送的重要總結、報告、統計報表等文件材料。

、凡是在較短時間內對機關有參考價值的文件材料,列為短期保管。主要包括:本機關一般事務性的文件材料;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頒發的非本機關主管業務但要貫徹執行的文件材料;下級機關報送的一般工作總結、報告等文件材料。

(二)檔案的借閱和復制。

、本機關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可以借閱庫存檔案。但是,如果借閱非本人主管業務的涉密文件,必須經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外單位來查閱機關檔案,必須持有單位介紹信,并經本機關辦公室負責人批準。

、復制絕密文件必須經原發文機關批準,復制其它涉密或者非本人主管業務的文件必須經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密碼電報一律不得復制。

、檔案借閱者必須遵循有關規定,履行必要的手續,一般只限在檔案室查閱,若因特殊情況確需借出檔案室,須經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并負有保護檔案安全完整的責任。借閱文件不得涂損,不得轉借他人,閱完及時歸還。借閱絕密、機密檔案,還負有保密的責任,違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檔案利用結束后,應辦理退還手續,并由借閱人員認真填寫利用效果登記。

(三)檔案的銷毀。

局機關檔案室銷毀確無保存價值的檔案時,應當寫出銷毀檔案報告,說明銷毀理由、原保管期限、數量和簡要內容,連同編寫的銷毀清冊,經有關業務單位領導和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報分管局領導批準后,方可銷毀,并在原案卷目錄上注銷。在銷毀檔案時,要與局機關負責安全保衛的單位取得聯系,指定兩人以上監銷,并由監銷人員在銷毀清冊上簽字。

十七章 信訪工作制度

九十四條 信訪工作是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稅機關了解社情民意、接受群眾監督、獲取信息、提高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徑。正確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是一項關系到社會穩定的經常性政治任務,是稅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九十五條 各單位要正確對待人民來信來訪,善于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積極主動辦理,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著落,不得壓信、拖辦、推諉。其受理范圍為:

(一)對稅收法律、法規、制度和政策的咨詢;

(二)對國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意見;

(三)對國稅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的申訴、控告;

(四)對納稅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為的檢舉、揭發;

(五)依法應由國稅機關處理的其他事項

九十六條 辦公室是機關信訪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來信來訪工作的登記、分辦、催辦、上報歸檔以及接待、情況綜合等工作以及內網、外網上局長信箱、意見箱的管理。

九十七條 對人民來信來訪的辦理實行統一協調,歸口辦理。屬于人事方面問題的,由人事處負責辦理;屬于控告、檢舉稅務人員違法違紀問題的,由監察室負責辦理;屬于反映偷稅、抗稅和詢問稅收業務問題的,由稽查局或相關基層局、業務處室辦理。

九十八條 人民來信的辦理程序

(一)登記。辦公室信訪工作人員和各單位負責信訪人員對每件人民來信都要認真登記、編號,對來信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家庭住址)、來信的時間和反映的主要問題等內容記錄清楚。

(二)分辦。凡群眾寫給局機關或負責同志的人民來信(不包括親啟件),由辦公室信訪工作人員統一拆閱、登記、填寫處理單,送辦公室主任、分管局領導閱批;重要的人民來信要送局長閱批。根據局領導閱批的意見,由辦公室根據各單位的職責范圍,將人民來信轉送有關單位承辦。

(三)辦理。對人民來信反映的問題和事項,各單位要認真對待,一般應從收受之日起兩個月內辦理完畢。對上級機關轉來的人民來信,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完畢,各單位對辦公室分辦的人民來信,要將辦理結果形成書面材料反饋給辦公室。上級機關要求報告查處結果的,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上報結果。因特珠原因到期不能辦理完畢的,應當向上級機關說明情況。

(四)復信。對需要復信的人民來信一般都要在兩個月內給予復信。復信要由承辦單位同志審閱,加蓋專用章后,由承辦單位發出。對答復重要的人民來信,需要加蓋局機關印章的,要送交分管局領導審簽。對有關詢問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或對稅務工作的意見、建議等方面的信件,承辦單位一般應當直接答復來信人,必要時也可以責成下級機關復信。

(五)轉辦。根據“分級負責”的原則,對人民來信反映問題屬于下級機關職權范圍的,應將人民來信轉請下級機關處理。對局領導有批示的重要信件,承辦單位應將調查處理結果上報轉辦機關。

九十九條 人民來訪的辦理。對人民來訪由接訪人進行登記,認真記錄來訪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地址和來訪時間、反映問題等主要內容。來訪者詢問有關稅收政策和涉及人事工作以及干部違紀、違法等問題的,辦公室信訪工作人員要根據各單位的職責范圍,將來訪者送請有關單位予以接談。對市長公開電話辦公室轉來的交辦件和局長公開電話及網上信箱接收的來話來件,嚴格按照《XX市國家稅務局局長公開電話工作辦法》的要求辦理。

一條 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利,對信訪人的控告、檢舉及反映的問題要注意保密,嚴禁將舉報信轉交或者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個人。

一一條 接訪人對來訪者要熱情接待,耐心聽取其申訴,認真做好記錄,弄清其反映的問題和要求;對來訪者既要宣傳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幫助其解決實際問題,又要注意解決思想問題,有針對性地做好工作。

一二條 人民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需要通過調解、仲裁、行政復議或者訴訟解決的,要告知來信來訪人員分別向調解組織、仲裁機構、復議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提出。

十八章 宣傳工作制度

一三條 稅收新聞宣傳工作歸口辦公室統一管理。任何新聞單位來市局進行涉稅采訪或約稿,統一由辦公室負責協調,按照分工和審批程序,安排有關單位辦理。凡按照有關程序審批后的采訪或約稿,局內各單位要積極辦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推托。

一四條 局內各單位需要宣傳報道的稅收工作情況、會議等,應及時與辦公室聯系,經市局領導批準后,方可對外發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接受新聞單位采訪,對外發布涉稅信息。

一五條 凡以市局領導職務名義對外公開發表的署名文章,以及涉及市局領導活動、講話的稿件,須經市局領導本人同意并簽名后,方可送新聞媒體刊發。個人撰寫的業務、理論探討文章,不涉及稅收工作動態或領導講話、內部信息資料的,一律文責自負。未經市局領導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市局的名義或署以XX市國家稅務局機關的名稱發表文章。不得在學術會議、講課中擅自發表內部工作動態或對外披露未正式發布的涉稅信息。

一六條 局內各單位制作、出版和發行各類稅收宣傳品(包括音像品、書籍、宣傳畫等)由辦公室統一管理。未經領導審查批準,任何單位不得以XX市國家稅務局的名義自行或與其單位、個人聯合制作、出版、發行宣傳品。

十九章 保密工作制度

一七條 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國稅干部和職工都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保密法》、《國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關于計算機網絡(包括國際互聯網)安全方面的有關規定。

一八條 市局機關保密工作在局機關保密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保密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局辦公室,負責保密工作的辦理和督查,并對本系統的保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

一九條 市局日常工作中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應當符合《XX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保密工作各項制度的通知》(青國稅發〔〕號)的有關規定。稅收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門和行業的國家秘密事項,應按有關主管部門的保密范圍確定密級。

一一條 各單位產生的各種秘密文件、資料、數據、報表、憑證、磁帶、磁盤、錄音帶、錄像帶等(以下簡稱密件)都應當按照有關保密規定標明密級、保密期限、知悉(或者發放、傳達)范圍及印制數量。

一一一條 保密期限應依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

(一)能預見解密時間的,根據解密的時間確定保密期限,可以按照、月計算。

(二)以某事件的發生或者終止為解密條件的,根據該事件的發生或者終止情況確定保密期限。

(三)暫時不能預見解密時間的,其保密期限按絕密級事項、機密級事項、秘密級事項確定。

一一二條 各單位在收受和傳遞秘密級以上的文件時,要認真進行登記和管理,履行簽收手續,確保文件安全。絕密級文件要由機要人員逐份登記,進行跟蹤管理。

一一三條 在未解決加密問題前,密級文件暫不通過公文處理系統處理。在與國際互聯網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不得存儲處理、傳遞國家秘密信息。禁止使用已聯接機關局域網的設備同時訪問因特網;機關局域網必須與因特網實現物理分離。存儲過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媒體介質(包括軟盤、光盤、磁帶)不能降低密級使用,不再使用的媒體介質應及時按規定渠道銷毀;媒體維修時,應保證所存儲的國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一一四條 對外來的機要文件不得隨意復制。絕密級或注明不得翻印的文件一律不準復制。其它機密文件確需復制時,要經辦公室主任和局領導批準,并注明復制單位、時間和份數,不得改變原件的密級,不得多印、私留。復制中的廢品要及時銷毀,復制件用完后交辦公室登記之后銷毀。

一一五條 密碼電報不得復制抄錄,確需摘抄的,要嚴格履行批準手續,并不得抄錄密電全文及日期和編號;嚴禁密電明復和密電、明電混用,嚴禁密電與普通公文一起運轉。

一一六條 絕密級文件不得復制、摘抄或通過傳真機傳輸,確需要復制的,經局領導同意,報經制發機關批準并按絕密級文件管理;機密、秘密級文件傳輸應使用加密機。禁止攜帶絕密級文件出境,其它涉密文件如需帶出,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一一七條 閱辦密件應當在辦公室內進行,特別是絕密級文件和密碼電報不得帶出辦公室閱辦。在離開辦公室或者下班時,應當將密件整理、存放起來。

一一八條 送發密件時應當封裝,并在封套上標明密級、編號,由收發人員專送機要通信局發出。絕密級文件和密碼電報應當派專車專人直接送達,并實行兩人護送制。

一一九條 密件一般不得攜帶外出,如確需攜帶密件外出,要報經辦公室主任和局領導批準。

一二條 凡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各類會議,要事先研究制定安全保密措施。會議秘密文件、資料應當按照規定印制、分發、管理。會議結束時,應當收回秘密文件、資料。如從其他部門召開的會議上帶回秘密文件、資料,應及時送交局機關機要室登記和管理。

一二一條 向其他部門、新聞單位(包括國稅機關的報刊)等提供稿件、資料時,必須嚴格審查,防止泄密現象的發生。因工作需要對外提供密件、內部資料時,要經辦公室主任和局領導審查批準。

一二二條 國稅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門的國家秘密,不得擅自引用和對外提供。確因工作需要引用或對外提供時,要經辦公室主任和局領導審查批準。

一二三條 對密件要按照規定妥善保管,不得損毀、丟失。用于記錄密件收發、使用、清退、銷毀等情況的登記簿用完至少要保存,絕密件的登記簿用完后至少要保存。無保存價值的密件、資料(包括內部發行的書刊等),交由局機關機要室統一集中銷毀,不得私自作為廢品出售。

一二四條 對在保密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或者在危急情況下保護國家秘密安全的,要給予表彰或獎勵。對泄露國家秘密,造成嚴重后果和情節嚴重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行政處分,直至送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章 信息化管理與應用工作制度

一二五條 稅務管理信息系統一體化是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指導思想和根本原則。根據一體化的原則,全市國稅系統要在堅持統一規劃、規范管理的基礎上,按照功能齊全、協調高效、信息享、監控嚴密、安全穩定的目標,理順信息化建設管理機制,對現有的數據信息、應用系統按照一體化的要求進行整合和建設。信息化建設要始終把握依法治稅、從嚴治隊、優化服務的方向,有計劃、有步驟的逐步實施,項目的設計、引進、研發、試點、推廣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集體研究后才能進行,杜絕隨意性。要強化IT管控的機制,使人力資源管理、業績評估與信息化建設的中心任務同步協調。

一二六條 要認真執行總局關于《稅務系統計算機類設備管理辦法》和《稅務系統網絡運行管理辦法》的有關制度規定,落實崗位職責,確保網絡正常、安全、穩定地運行。建立健全完整、規范的計算機硬件資源檔案及其運行狀況的信息資料。計算機設備檔案要與經費支出、固定資產管理作到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一二七條 要按照《XX市國家稅務局數據質量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在數據的采集、存儲、傳遞、處理、應用等環節加強數據質量管理,為信息應用提供客觀、真實、準確、完整的數據源,防范信息失真和相關的違規、違法行為。加強對數據質量的審計和對違規異常操作的監控、糾正力度。

一二八條 要按照《XX市國家稅務局內部數據信息公開發布制度》的要求,為不斷提高數據信息公開發布的質量,為管理、考核提供客觀、公正的依據和導向。同時,還要作好數據信息對外提供和交流的規范化管理,嚴格執行保密工作制度。

一二九條 要根據《XX市國家稅務局數據信息應用管理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應用管理職責和工作標準落實各項責權要求,加強稅務監控、稅收征管、金稅工程、網站等信息系統的應用,根據公開發布的數據信息和反映出的問題,不斷提升管理水平,實現稅收信息資源的增值。要按規定進行需求論證和軟件開發,不斷提高信息化應用效率和水平。

一三條 網站信息系統是未來信息化建設的重要基礎,是進行各項應用系統整合的平臺,外部網站是稅務信息化建設重要的基礎設施,是面向社會執法、服務、監督、交流的主要的綜合信息系統平臺,應用重點在于強化為納稅人的服務;內部網站是我局各個信息系統進行數據整合和軟件整合的主要途徑和基礎平臺,應用重點是強化內部政務管理和服務。

一三一條 依據市局局長辦公會的決議,市局辦公室負責牽頭組織內部網站的政務管理服務需求,征管處負責牽頭組織外部網站為納稅人服務管理需求,信息中心負責進行網站的規劃、建設和日常維護,各基層局、直屬局、市局機關相關處室應當加強對網站信息系統的應用,按照職責分工,通過市局內部網站的維護模塊進行網站內容的維護和更新,信息中心定期進行內外部網站的信息同步和更新。

一三二條 切實提高信息化安全意識,認真遵守和嚴格執行網絡建設的規章制度。首先,各單位要認真落實稅務系統計算機系統運行和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嚴禁擅自改建計算機網絡,改變網絡拓撲結構;嚴禁在沒有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下擅自聯入外網;嚴禁未經批準或雖經批準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聯入互聯網;嚴禁未經技術管理部門許可,擅自拆裝本單位計算機及其周邊設備和修改計算機配置。其次,各單位應嚴格按照總局和市局安全體系規劃和建設的要求,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水、防雷擊、防電磁干擾、防盜等措施,提高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和規范操作水平。三,要認真落實市局《關于計算機應用人員違規行為處理意見》的有關規定。計算機操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操作規范和權限范圍進行日常工作,對于利用計算機手段以稅謀私、弄虛作假以及影響網絡設備正常運行的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

一三三條 要按照《XX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稅控和為納稅人服務類設備、應用技術的服務保障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以集體決策、透明管理的方式加強技術服務單位的資格認定和管理,以及對技術服務單位的產品銷售和服務質量的保障措施,優化面向納稅人的服務,維護國稅機關形象。

二十一章 安全工作制度

一三四條 局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實行領導分級負責制。局機關安全工作委員會,由局長、分管領導和機關服務中心、辦公室、監察室、機關黨辦、人事處的負責同志組成,負責領導和組織局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辦事機構設在機關服務中心。局內各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對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各單位要指定一名科級干部為局機關安全保衛工作聯絡員,協助單位負責人做好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一三五條 要經常性地對全體人員進行法律、法規知識教育,提高警惕,防火防盜,防止各種事故,確保安全。

一三六條 有關單位的檔案室、資料室、票證庫、財務室、動力室、鍋爐房,要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嚴格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丟失、被盜和責任事故的發生。

一三七條 各類人員下班前要檢查門窗、燈火、電源的關閉及安全情況。離開辦公室,應隨時鎖門;個人的貴重物品和大宗現金不準存放在辦公室;各單位的貴重物品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一三八條 嚴禁在辦公樓內吸煙,嚴禁在辦公樓內焚燒紙張及其它物品。

一三九條 嚴禁私自變動和拆卸電源插頭、開關、電器設備,確因工作需要,必須經有關部門同意,派專修人員辦理。

一四O條 配電室、總機房、鍋爐房、微機室、電梯房等重點部位,在工作期間應加強值班,不能擅離職守,對設備進行定期維修保養,保持良好的狀態,不能帶故障運行,防止事故發生。

一四一條 市局機關各單位及全體人員要高度重視消防安全工作,落實市局有關規定,履行消防職責;主管單位要對滅火器按照要求時限更換粉液,消防栓和消火龍頭每維修保養一次。

一四二條 加強節假日安全保衛工作。在節假日和特殊時期,要堅持局領導帶班、干部值班,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格履行職責,做好交接班記錄。對突發事件和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不得遲報、漏報。節前由機關服務中心組織有關單位對各單位和重點部位進行檢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立即整改;對整改措施不力、發生問題的,要追究有關單位負責同志和當事人的責任。

一四三條 臨時工聘用按照青國稅發[]號《XX市國稅系統聘用、借用臨時用工實行社會化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一四四條 加強安全保衛檢查。各單位要自覺遵守安全保衛有關規定,單位負責同志要經常進行檢查,局機關服務中心牽頭組織有關單位每進行兩次全面檢查。

一四五條 辦公樓門衛設立保安值班,外來人員進入機關辦公樓,必須接受保安值班人員的詢查和登記,主動向值班人員說明來意事由和會見人;門衛值班人員應及時與被會見人進行電話聯系與約定;如果需會見局領導,應事先與辦公室進行聯系與約定,經許可并做好會客登記后方可進入辦公樓辦理有關事宜。客人離開時,被會見人應在《會客登記證》上簽字,出樓時交給門衛備查。

二十二章 基層請示(咨詢)答復工作制度

一四六條 為進一步轉變機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為基層一線服務,市局在內部網站啟用“請示(咨詢)答復”專欄。基層單位均可通過該欄目就日常工作中除需正式行文進行工作請示之外的業務問題向市局各處室、直屬局進行請示或咨詢。

一四七條 對基層單位的業務請示,受理部門要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處理。

(一) 一般性業務問題要在小時內答復。

(二)問題復雜需向總局、省局或分管局長請示研究的,可暫緩處理,但要在上述時間內說明原因,并在日內予以答復。

(三)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受理部門應于小時內進行轉辦處理。轉辦部門應在受理小時內進行答復。

一四八條 對基層的業務請示實行首問負責制。對需兩個以上部門進行答復的問題,由首問部門負責答復全部內容,不得再進行轉辦處理。要求按時答復率不低于%(按時答復是指各部門受理的請示在小時內進行答復或轉辦的,緩辦除外)。

二十三章 附 則

一四九條 本規則納入市局機關目標責任制考核,市局各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抓好落實。

一五 條 本規則各項內容由相關責任處室負責解釋。

一五一條 本規則自XXXX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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