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交通安全行為規范(縣公安交警大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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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交通安全行為規范(縣公安交警大隊制)行人交通安全行為規范(縣公安交警大隊制)一、講究交通公德,遵守交通法規,嚴守交通信號,聽從交通民警指揮。二、行人外出時,必須在人行道內行走,在沒有人行道的地方要靠路邊行走。三、橫過馬路必須走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或地下通道,在設有人行橫道信號燈的地方,要四、嚴格遵守信號。在沒有劃人行橫道的地方過馬路時,要注意來往車輛,不要斜穿、猛跑。五、不要在道路上聚集打鬧、追車、扒車、強行攔車拋物集車或進行其它有礙交通安全的活動。六、學齡兒童上街一定要有成人帶領。七、不得損毀和隨意拆移交通設施,不得鉆跨、倚坐交通護攔、隔離墩。中小學生交通安全行為規范(縣公安交警大隊制)一、未滿十二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不準在三輪摩托車后座乘座。未滿十六歲的人,不準在道路上沿途趕畜力車。二、騎車轉彎前必須減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三、騎車時不準雙手離把,攀扶其他車輛或手中持物。四、自行車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五、騎車時不準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駕。六、不準在道路上打鬧追逐。七、不準在車輛臨近時搶道橫行。八、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九、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乘坐公汽車、電車、出租車和長途汽車。十、機動車行使中,不準將身體的任何部分伸出車外,車未停穩,不準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