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證是用于證明狗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很多城市不準養烈性犬,狗肩過高也不準養,所以以前專門有群打狗隊,你要是養條寵物狗那得辦養犬證,就是帶去檢查身體,一年辦一次,和汽車年檢差不多。在有些地方(飛機、火車)等帶寵物必須出示養犬證。那么最新荊州養犬管理條例全文,荊州養犬證在哪辦呢?
一、荊州養犬管理條例全文
荊州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養犬行為,加強犬類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犬只的飼養、經營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軍用犬、警用犬、導盲犬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城區是指:市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具體為東至南北渠,西至引江濟漢渠,南至長江,北至海子湖)和紀南文旅區紀南鎮集鎮、荊州高新區太湖街道城市建成區(含國際聯投城所在區域)。
本辦法所稱流浪犬是指沒有主人飼養的犬只,包括養犬人刻意遺棄、自行走失或長期在野外生存的犬只。
第三條 各區人民政府(含功能區管委會)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并建立養犬管理協調機制。
市、區(含功能區)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一)公安部門負責建立養犬管理信息系統,做好養犬登記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養犬行為,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行政執法和應急處置工作。
(二)城管執法部門負責督促相關執法主體依法查處占道售犬行為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養犬行為,負責組織捕捉、轉運流浪犬。協助公安部門查處違法違規養犬行為。
(三)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的免疫,監督指導動物診療機構發放免疫證明,對犬類狂犬病等實行疫情監測和處置工作;負責對犬類集中飼養和無害化處理等場所、犬類診療機構等進行監管,監管獸用犬類疫苗,查處非法獸用狂犬病疫苗和非法定單位開展犬類狂犬病免疫行為;負責建設和管理犬只收容所;負責犬只的收容留檢、病死犬只的無害化處理等工作。
(四)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開展犬類經營者的工商注冊登記,對犬類經營者及犬只交易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五)衛健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預防接種、登記和狂犬病疫情監測、狂犬病人的診治等工作。
(六)住建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引導物業區域內居民規范養犬,及時勸阻、制止和報告違法違規養犬行為。
(七)財政部門負責養犬管理工作經費保障。
(八)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養犬管理工作。
機關、企事業單位在單位范圍內,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在小區物業區域內,影劇院、商場、超市、旅店、餐館等行業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在經營場所內,公園、綠地等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在公共區域內,應當履行養犬管理責任,及時勸阻、制止和報告違法違規養犬行為,開展養犬宣傳教育,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養犬登記、犬只收容移送、狂犬捕殺及無害化處理、狂犬病疫情監測及處置等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財政預算。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養犬行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及時受理、處理群眾舉報和投訴。
第六條 本市城區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特殊犬只按照上級相關規定管理。禁養犬只的品種及標準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七條 本市城區養犬實行狂犬病免疫和登記管理制度。
第八條 養犬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為養犬人)應當及時攜犬到農業農村部門批準的動物診療機構,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領取免疫證明。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具備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
第九條 養犬人應當攜犬到公安部門指定的養犬登記機構辦理養犬登記。養犬登記具體辦法由市公安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養犬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只標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養犬人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登記的犬只失蹤或死亡的,養犬人應當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 禁止轉借、冒用、涂改、偽造、買賣養犬登記證、犬只標識、動物免疫證明。
養犬登記證、犬只標識或者動物免疫證明損毀、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到公安部門指定的養犬登記機構或農業農村部門批準的動物診療機構補辦。
第十二條 提倡飼養絕育犬。犬只生育的幼犬,可送他人領養。
第十三條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犬出戶時,應當為犬束犬鏈(繩)、掛犬只標識,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引,每人限牽引1只,主動避讓他人;
(二)不得攜犬進入機關辦公場所、政務便民服務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公共文化服務場所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商場、超市、餐館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
(三)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攜犬進入公用電梯等密閉空間的,應當為犬只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籠),防止犬只傷人、傳播疫病;
(五)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驅使、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不得損壞公共設施;
(六)在犬只狂犬病免疫保護期臨近期滿時,養犬人應攜犬到動物診療機構續種狂犬病疫苗;
(七)攜犬出戶,須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除犬只戶外排泄物,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八)不得遺棄、虐待犬只;
(九)法律、法規等作出的其他規定。
殘障人士攜帶導盲犬、輔助犬的,不受前款(二)、(三)、(四)項規定限制。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其管理者或者經營者可以決定是否允許攜犬進入。禁止犬只進入的,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
鼓勵有條件的公共場所設置犬只臨時寄放場所或者設施。
第十五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犬只傷人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對狂犬和正在傷人的犬只,公安機關可視情形,就地實施捕捉或捕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或者懷疑犬只患有狂犬病的,應當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舉報或向公安機關報警。經檢驗確認有狂犬病的,由農業農村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七條 從事犬類養殖、交易、診療服務或者其他犬類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證照。對犬只表演、競賽、展覽活動的管理,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犬只收容所由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建設,接收按規定送交的犬只和留檢、沒收的犬只。
犬只收容所接收的犬只可以被認領、領回、領養;收容之日起十五日內無人認領、領回、領養的,按流浪犬處理。
捕捉、轉運、收容犬只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進行。
第十九條 犬只死亡的,應當將犬尸交農業農村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食用、出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丟棄犬尸。
第二十條 因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而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二十一條 攜犬出戶未束犬鏈(繩)牽引或者進入公用電梯等密閉空間未戴嘴套或者裝入犬袋(籠)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犬只。
遺棄飼養的犬只的,由公安機關收容犬只,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規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養犬人未及時清除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責令予以清除,可以并處警告、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未按規定為飼養的犬只定期進行狂犬疫苗接種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飼養犬只的,養犬人應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權限,被列入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范圍的,由相應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行使。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荊州養犬證在哪辦
居民養犬,應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犬只照片兩張。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