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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養犬管理條例全文(通化養犬證在哪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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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犬證是用于證明狗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很多城市不準養烈性犬,狗肩過高也不準養,所以以前專門有群打狗隊,你要是養條寵物狗那得辦養犬證,就是帶去檢查身體,一年辦一次,和汽車年檢差不多。在有些地方(飛機、火車)等帶寵物必須出示養犬證。那么最新通化養犬管理條例全文,通化養犬證在哪辦呢?

一、通化養犬管理條例全文

通化市養犬管理條例

(2021年8月27日通化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文明和諧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經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軍用、警用、搜救、導盲等工作犬,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飼養的特定用途犬只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犬管理工作部門聯動機制,組織指導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健全聯合執法、動態監督等制度。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養犬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養犬管理工作必要的人員、經費、場所和設施設備。

第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養犬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指導制定文明養犬公約,建立養犬管理服務系統,具體負責養犬登記,建立電子檔案,查處影響城市公共場所市容和環境衛生等違法養犬行為,設置和管理犬只留檢場所,指導社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參與養犬管理。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防疫、檢疫、診療許可、疫情監測等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查處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處置狂犬和疑似狂犬等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發展和改革、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社區、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應當引導、督促養犬人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依法調解養犬引發的糾紛,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社區、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區域養犬實際制定養犬公約,或者將養犬行為規范納入相關公約。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于違反本條例的養犬行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將處理結果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投訴人,并對舉報人、投訴人負有保密義務。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渠道。

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記

第八條 養犬人應當在犬只犬齡滿三個月或者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屆滿前到免疫機構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并領取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疫苗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公布犬只疫病免疫點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九條 養犬人應當自首次領取狂犬病免疫證明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請辦理養犬登記。

個人養犬的,應當攜犬并持下列材料辦理養犬登記: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

(二)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單位養犬的,應當攜犬并持下列材料辦理養犬登記:

(一)單位營業執照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二)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飼養犬只的場所、設施證明;

(四)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放養犬登記證和智能犬只識別牌,根據自愿原則為犬只植入電子識別標識,智能犬只識別牌和電子識別標識成本費用由養犬人承擔;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于十五日內將犬只自行處理或者送至犬只留檢場所。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自相關事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及相關材料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一)轉讓或者贈予犬只的,變更后的養犬人應當與原養犬人共同辦理養犬變更登記;

(二)養犬人的住址、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辦理養犬變更登記;

(三)放棄飼養犬只的,應當將犬只送交留檢場所,并辦理養犬注銷登記;

(四)犬只死亡的,應當辦理養犬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統一制作養犬登記證、智能犬只識別牌、犬只電子識別標識。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養犬登記證、智能犬只識別牌、犬只電子識別標識。

養犬登記證、智能犬只識別牌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當自損毀或者遺失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效證明到原登記機關申請換發、補發。

第十二條 養犬登記有效期為登記日至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屆滿日。養犬人應當于養犬登記有效期屆滿前,憑養犬登記證和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請辦理延續登記。

第十三條 攜帶外來犬只進入本條例施行區域的,應當遵守本條例規定,同時需要攜帶免疫證明。無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的,應當在五日內接種狂犬病疫苗;停留時間六個月以上的,應當辦理養犬登記。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與農業農村、公安機關等部門實行養犬管理信息共享,并逐步實現犬只狂犬病免疫和登記集中統一辦理。

第三章 犬只飼養和經營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飼養犬只的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固定住所。飼養犬只的單位應當具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專門人員、安全牢固的犬籠、犬舍等設施。

第十六條 本市市區、醫藥高新區、港務區、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禁止飼養、經營列入禁養犬名錄的犬只。禁養犬名錄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公安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飼養的禁養犬只,養犬人應當自禁養犬名錄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自行處理。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養犬行為:

(一)放任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二)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三)在公共通道、樓道、樓頂、綠地、地下室等公共區域飼養犬只;

(四)遺棄、虐待犬只;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下列場所:

(一)機關、醫院、學校、幼兒園、老年和少年兒童活動場所;

(二)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封閉管理公園、游樂場、KTV 等文化娛樂場所;

(三)餐飲、商場、賓館等場所;

(四)烈士陵園、文物保護單位;

(五)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

攜帶犬只乘坐出租汽車應當征得駕駛員和同乘人員同意。

禁止犬只進入的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

第十九條 舉辦大型活動期間,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可以劃定犬只臨時禁入區域,并設置犬只禁入標識。

第二十條 攜帶犬只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佩戴智能犬只識別牌;

(二)用長度一米五以下的犬繩牽領小型犬只,一米以下的犬繩牽領大型犬只;

(三)主動避讓他人;

(四)不得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攜帶犬只;

(五)進入樓道、電梯等狹小空間應當給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或者近身約束犬只;

(六)即時清理犬只糞便、嘔吐物和梳剪的毛發。

因免疫、診療需要,攜帶列入禁養犬名錄的犬只進入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禁養區域,應當給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

第二十一條 從事犬只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

銷售經營的犬只應當附有檢疫證明。

第二十二條 犬只診療、銷售、美容、配種等經營機構,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擾民、破壞環境衛生。

第四章 犬只留檢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犬只留檢場所。犬只留檢場所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配備無害化處理設施。犬只留檢場所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管理下開展下列工作:

(一)接收養犬人、城鄉居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送交的犬只;

(二)組織開展入所犬只的免疫;

(三)對受傷和生病的犬只進行救治;

(四)保證犬只必要的生存條件;

(五)建立犬只入所、出所登記制度和犬只檔案。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可以向社會購買犬只收容留檢服務。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走失、流浪犬只,可以送至犬只留檢場所或者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狂犬和疑似狂犬的處置由公安機關負責。

第二十五條 犬只留檢場所接收走失犬只,應當通知養犬人在七個工作日內領回。養犬人逾期不領回的,視為放棄,按照無主犬處理。

走失犬只在犬只留檢場所期間產生的飼養、診療等所需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犬只留檢場所應當建立犬只領養制度。具備飼養條件的棄養犬只和無主犬只,可以由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養犬人領養。

第二十七條 鼓勵具備條件的民間動物保護組織開展犬只的收容救助工作。

收容救助的犬只不得用于營利活動。

第二十八條 病死、病害犬只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三條規定,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或者免疫有效期限屆滿未重新免疫接種,以及攜帶無犬只免疫證明的外來犬只未在規定期限內免疫接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未辦理養犬登記、變更登記或者登記有效期屆滿前未辦理養犬延續登記的,智能犬只識別牌損毀或者遺失未按時換發、補發的,以及攜帶外來犬只停留時間六個月以上未辦理養犬登記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沒收犬只,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養犬登記證、智能犬只識別牌、犬只電子識別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在本市市區、醫藥高新區、港務區、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飼養、經營列入禁養犬名錄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沒收犬只,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三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間隔不滿一年累計處罰三次的,由公安機關協助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沒收犬只,注銷養犬登記,三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協助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沒收犬只,注銷并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在公共通道、樓道、樓頂、綠地、地下室等公共區域飼養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沒收犬只,注銷養犬登記。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遺棄飼養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注銷養犬登記,三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虐待飼養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沒收犬只,注銷并不予辦理養犬登記,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攜帶犬只進入禁入場所的、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攜帶犬只出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未即時清理犬只糞便、嘔吐物和梳剪毛發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元罰款。

間隔不滿一年累計處罰三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沒收犬只,注銷養犬登記,三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犬只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銷售的犬只未附有檢疫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犬只價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將病死、病害犬只進行無害化處理,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阻礙養犬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養犬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或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犬只登記、變更、注銷手續的;

(二)對犬只免疫、檢疫、診療許可、疫情監測工作組織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舉報、發現的依法應當處罰、處理的違法養犬行為未予處罰、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通化市禁養犬名錄

為加強我市養犬管理工作,規范養犬行為,保障人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保護環境衛生,維護公共秩序,根據《通化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現將我市禁養犬名錄公告如下:

1、藏獒,2、法國波爾多獒犬,3、斗牛獒犬,4、西班牙獒犬,5、丹麥布羅荷馬獒,6、圣伯納犬,7、意大利卡斯羅犬,8、英國馬士提夫犬,9、愛爾蘭獵狼犬,10、拳獅犬,11、加納利犬,12、意大利扭玻利頓犬,13、比特犬(斗牛梗),14、日本土佐犬,15、斯塔福斗牛梗,16、英國斗牛犬 ,17、中亞牧羊犬,18、蘇俄牧羊犬,19、大白熊犬(比利牛斯山地犬),20、德國牧羊犬,21、雪達犬,22、阿根廷杜高犬,23、大丹犬,24、俄羅斯高加索犬,25、阿富汗獵犬,26、波音達犬,27、威瑪獵犬,28、狼青犬,29、尋血獵犬,30、紐芬蘭犬,31、貝林登梗,32、凱麗藍梗,33、巴西菲勒犬,34、杜賓犬(篤賓犬),35、羅威納犬,36、靈緹犬,37、獵鹿犬,38、比利時牧羊犬,39、法國狼犬,40、昆明狼犬,41、沙皮犬,42、阿拉斯加雪橇犬,43、韓國杜莎犬,44、英國古代牧羊犬,45、大麥町犬(斑點狗),46、馬犬,47、山東萊州紅犬等,有上述犬種血統的雜交犬,以及經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聯合認定并向社會補充公布的其它禁養犬種。

二、通化養犬證在哪辦

居民養犬,應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犬只照片兩張。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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