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證是用于證明狗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很多城市不準養烈性犬,狗肩過高也不準養,所以以前專門有群打狗隊,你要是養條寵物狗那得辦養犬證,就是帶去檢查身體,一年辦一次,和汽車年檢差不多。在有些地方(飛機、火車)等帶寵物必須出示養犬證。那么最新撫順養犬管理條例全文,撫順養犬證在哪辦呢?
一、撫順養犬管理條例全文
經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實施。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養犬的管理,進一步規范養犬活動,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根據《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結合我市養犬管理的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市市區內養犬活動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養犬管理工作由市控犬辦組織實施,公安機關具體承辦。衛生、畜牧、工商、城建等部門依其職責予以配合。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四條 養犬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五條 在市區內,個人不得養大型犬,可以養小型觀賞犬,但每戶只可養一只。
本規定所稱大型犬是指成犬體重超過八千克以上的大型犬種,小型觀賞犬是指成犬體重不超過八千克的小型犬種。
第六條 在市區內,個人養小型觀賞犬,應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提供下列材料,由區公安機關批準,市控犬辦備案:
(一)犬主的城市常住戶口或身份證;
(二)居住地房照及居民委員會的獨戶居住證明;
(三)犬的彩色照片兩張;
(四)畜牧部門出具的免疫證明。
第七條 獲準養犬的個人,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到批準的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養犬許可證》和犬牌。
《養犬許可證》和犬牌由市控犬辦統一制作。
養犬許可證和犬牌損壞或遺失后應及時申請補發。
第八條 市區內,獲準養犬的個人,第一年必須繳納登記費,每只犬為200元,從第二年起繳納注冊費,每只犬為50元,每年注冊一次。
第九條 市區內,獲準養犬的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時間,持《養犬許可證》到公安機關指定的畜牧部門,為犬注射狂犬疫苗,核領犬免疫證明;
(二)按規定時間,持核領的犬免疫證明,到發證部門注冊;
(三)按規定時間遛犬,遛犬時間為每日19時至次日7時,犬出戶必須掛犬牌、束犬鏈,并由有行為能力的人牽領;
(四)犬在排泄糞便后,立即予以清除;
(五)變更住址的,及時到發證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六)當犬傷人時,應立即將被傷者送醫療機構診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將傷人犬及時送畜牧部門檢查;
(七)準養犬死亡、宰殺、轉讓,必須在30日內到發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八)準養犬繁殖新生幼犬時,豢養者須在幼犬出生后 5日內,辦理臨時準養證。犬主除用于本戶老犬更新外,應在30日內處理。
第十條 市區內,獲準養犬的個人,禁止下列行為:
(一)攜犬進入商貿市場、飯店、學校、車站、公園、廣場等各類公共場所,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二)轉借、涂改和倒賣《養犬許可證》及犬牌;
(三)妨礙、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一條 單位豢養軍用犬、警用犬、科研用犬、護衛用犬以及演藝用犬等特種犬,須經市公安機關批準,按規定定期檢疫,辦理犬準養證。辦證時,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軍用犬、警用犬、科研用犬,必須有縣團以上單位有效證明,畜牧部門出具免疫證明,到市控犬辦辦理《養犬許可證》,公安機關依照規定只收證件工本費;
(二)護衛用犬、演藝用犬,應持縣團以上單位有效證明,畜牧部門出具免疫證明,到市控犬辦辦理《養犬許可證》。每只犬登記費為500元,注冊費為每年100元。
第十二條 在市區從事犬類養殖的業戶,必須距居民區500米以上圈養,經屬地公安機關批準,持畜牧部門出具的免疫檢驗證明,到市控犬辦,辦理《養犬許可證》。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業戶,種犬登記費為每只犬300元,注冊費為每年每只犬100元,新生犬按成犬登記,肉食犬每只年注冊費為50元。
第十四條 收取的登記費,注冊費應上繳同級財政,養犬管理工作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十五條 準養的大型犬必須拴養或圈養。
第十六條 收購、銷售、販運活犬須到市公安機關辦理收購、銷售、販運活犬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及公共場所屠宰犬。
第十七條 從事犬類養殖、舉辦犬類展覽、開辦為養犬服務的商店和醫院,必須經市公安機關、畜牧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工商執照。
犬類交易必須到市公安機關、工商行政部門指定的場所。
交易成犬必須有犬證、犬牌、免疫證明。
第十八條 對無證犬、散放犬和狂犬,由公安機關組織強制捕殺。對捕殺的狂犬和疑似狂犬的犬尸必須遠離水源徹底焚燒、深埋。
第十九條 畜牧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疫苗的供應,并做好犬類狂犬病的疫情監測、犬類免疫和檢疫工作。
第二十條 衛生防疫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疫苗的供應以及疫情監測工作。
第二十一條 發生狂犬病疫情時,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滅犬措施,防止疫情擴大和蔓延。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養犬未經批準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辦理有關手續,逾期不辦的,沒收其犬,并處登記費2至5倍罰款;
(二)逾期不注冊、不為犬注射狂犬疫苗的,倒賣、涂改、轉借《養犬許可證》和犬牌以及轉讓準養犬、變更住址未辦理相應手續的,由公安機關吊銷其《養犬許可證》,處 100-300元罰款;
(三)在市區內準養犬嚴重妨礙、干擾居民正常休息或者致人傷害,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處50元-200元罰款;
(四)偽造《養犬許可證》和犬牌的,由公安機關處300元-1000元罰款,擅自銷售人用或獸用狂犬疫苗的,由公安機關或由公安機關會同衛生、畜牧部門沒收物品和非法所得,處1萬元至3萬元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進行犬類交易,從事犬類養殖或舉辦犬類展覽、開辦為養犬服務的商店和醫院、收購、銷售、販運活犬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部門沒收其犬、犬用物品以及全部非法所得,處1萬元至3萬元罰款;
(六)攜犬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汽車或不及時清除犬在戶外排泄糞便,由城建部門處50元至200元罰款;在道路兩側及公共場所屠宰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處200元罰款;
(七)不按規定時間遛犬的,由公安機關或城管部門沒收其犬,并處50元至2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執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及物品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罰沒款物上交同級財政。
第二十四條 公安、衛生、畜牧、工商、城建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較輕的,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撫順市市區犬類管理辦法》(撫政發〔1994〕96號文)同時廢止。
二、撫順養犬證在哪辦
居民養犬,應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犬只照片兩張。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