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證是用于證明狗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很多城市不準養烈性犬,狗肩過高也不準養,所以以前專門有群打狗隊,你要是養條寵物狗那得辦養犬證,就是帶去檢查身體,一年辦一次,和汽車年檢差不多。在有些地方(飛機、火車)等帶寵物必須出示養犬證。那么最新曲靖養犬管理條例全文,曲靖養犬證在哪辦呢?
一、曲靖養犬管理條例全文
曲靖中心城區養犬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曲靖中心城區飼養犬只行為,預防、控制和消除狂犬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環境衛生和社會秩序,根據《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曲靖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曲靖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麒麟區、沾益縣、馬龍縣、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建成區和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應規劃控制的區域)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軍用、警用、科研等特殊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對飼養犬只行為的管理,實行管理與服務相結合、基層組織與社區成員單位參與相結合、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自律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中心城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飼養犬只行為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公安、農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衛生等職能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并及時協調解決犬只管理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對飼養犬只行為的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公安部門負責犬只的登記、審批和《準養證》的核發;
(二)農業部門負責犬只的免疫、檢疫等防疫工作,辦理犬只免疫證;
(三)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規范養犬行為的管理,查處因戶外攜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捕捉流浪犬、無主犬并進行處置;查處無證養犬、違規攜犬出戶等行為;
(四)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以及人員診治、疫情監測、狂犬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畜牧部門負責犬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以及犬類診治、疫情監測。
第五條 發生狂犬病疫情的疫區或疑似發生狂犬病的區域,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疫情控制需要,迅速組織開展預防、控制工作,有關職能部門應按照職責做好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犬只的捕殺及無害化處理工作。
第六條 村(居)委會、物業管理公司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組織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宣傳教育活動,制定管理公約,及時調解因犬只引發的鄰里糾紛,糾正違規、不文明飼養行為,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犬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飼養犬只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八條 城市建成區內單位和個人所飼養的犬只,實行強制免疫和準養證制度。
第二章 免疫和登記
第九條 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攜帶所飼養的犬只到農業部門指定的犬類狂犬病免疫接種點接受免疫,持免疫證到公安機關辦理犬只《準養證》。
第十條 申請養犬的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四)持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第十一條 申請養犬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單位合法證明,能夠承擔民事責任;
(二)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
(三)有專人負責管理;
(四)有犬籠、犬舍、圍墻等封閉圈養設施;
(五)持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第十二條 對符合飼養犬只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養犬申請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并核發《準養證》和犬只標識牌。
第十三條 《準養證》實行核驗制度。《準養證》有效期滿30 日內,養犬戶應持有效犬只免疫證明和《準養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核驗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養犬戶居住地變更、放棄所飼養犬只、犬只死亡或《準養證》遺失的,應當在 30 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注銷或者補辦等手續。
第十五條 犬只登記辦證費、犬類狂犬病免疫費由犬主承擔。犬只登記辦證費按有關程序報批后向社會公布,費用全額上繳財政。
第十六條 犬類狂犬病免疫接種點,應當建立犬只免疫檔案,定期向農業部門報告;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犬只飼養單位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應加強對飼養犬只的管理,每年應組織養犬戶開展一次犬只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種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個人所飼養的犬只,只能在養犬戶居住處所內飼養。單位所飼養的犬只必須圈養或拴養。嚴禁放任所養的犬只自由出戶;
(二)不得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只吠叫時,應當及時制止;
(三)不得隨意遺棄所飼養的犬只;
(四)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第十九條 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隨身攜帶犬只《準養證》,犬只佩戴標識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引,注意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二)小型犬只的牽引用繩(鏈)長度不超過 2 米,大型犬只的牽引用繩(鏈)長度不超過 1.5 米;
(三)攜犬乘坐出租汽車的,應首先征得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同意,并且犬只應戴口套或將犬只裝入袋(籠)內;
(四)攜犬進入公園、人員密集場所或電梯間的,應當為犬只戴口套;
(五)嚴禁在公共場所給犬只喂食;
(六)應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物。
第二十條 嚴禁攜帶犬只進入辦公區域、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娛樂場所、車站候車室、餐館、商場、賓館酒店等場所或者乘坐公交汽車。盲人攜帶導盲犬或者肢體重殘人員攜帶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二十一條 對疑似狂犬病的犬只,養犬戶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農業部門報告;對已確認患狂犬病的犬只,應在農業部門的監督下及時采取撲滅措施,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二條 發生狂犬病疫情的地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并依法采取緊急滅犬、犬只免疫等防治措施,養犬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棄犬只尸體。所養犬只屬非傳染性疾病死亡的,應當作深埋處理;屬傳染性疾病死亡的,應當報告農業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未按規定對飼養的犬只進行狂犬疫苗免疫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可處 1000 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未經登記辦證私自飼養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犬只飼養人處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罰款;對犬只飼養單位處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對飼養人處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處
警告或 200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并可處 500 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養犬單位和個人未盡到看管義務,導致所養犬只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犬只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二、曲靖養犬證在哪辦
居民養犬,應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犬只照片兩張。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