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互聯網宗教事務管理,落實《宗教事務條例》相關規定,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國家安全部五部門近日公布了《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22年3月1日,該《辦法》開始施行。現就《辦法》予以解讀:
《辦法》全文共5章36條,分為總則、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
一、《辦法》規范的行為定義
本辦法涉及兩個基本概念:一是互聯網宗教信信息;二是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根據《辦法》第二條與第六條相關內容予以明確。
互聯網宗教信信息指的是“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方式向社會公眾提供宗教教義教規、宗教知識、宗教文化、宗教活動等信息”。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指的是“包括互聯網宗教信息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臺服務以及其他與互聯網宗教信息相關的服務”。
二、《辦法》對違法的互聯網宗教信息與行為有哪些內容?
(一)任何個人和組織發布下列宗教信息屬于違法
①利用宗教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破壞制度、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宣揚極端主義、恐怖主義、民族分裂主義和宗教狂熱的;
②利用宗教妨礙國家司法、教育、婚姻、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
③利用宗教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損害公民身體健康,欺騙、脅迫取得財物的;
④違背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⑤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和睦相處的;
⑥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損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權益的;
⑦從事違法宗教活動或者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便利的;
⑧誘導未成年人信教,或者組織、強迫未成年人參加宗教活動的;
⑨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經銷、發送宗教用品、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⑩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開展活動的;
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二)《辦法》規定任何個人或組織在互聯網上的以下行為屬于違法
①以宗教名義開展募捐。
②在互聯網上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發展教徒。
(三)除特定情形外,《辦法》規定任何個人或組織在互聯網上發布下列信息屬于違法
特定情形指的為兩種:
一是第十五條規定的“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可以且僅限于通過其依法自建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等由宗教教職人員、宗教院校教師講經講道,闡釋教義教規中有利于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內容,引導信教公民愛國守法。參與講經講道的人員實行實名管理。”
二是第十六條規定的“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宗教院校,可以且僅限于通過其依法自建的專用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等開展面向宗教院校學生、宗教教職人員的宗教教育培訓。專用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等對外須使用虛擬專用網絡連接,并對參加教育培訓的人員進行身份驗證。”
除此兩種情形外,《辦法》規定任何個人或組織發布的以下5方面內容都屬于違法:
①網上傳教
②開展宗教教育培訓
③發布講經講道內容或者轉發、鏈接相關內容
④在互聯網上組織開展宗教活動
⑤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方式直播或者錄播拜佛、燒香、受戒、誦經、禮拜、彌撒、受洗等宗教儀式。
三、如何合法開展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
《辦法》規定合法開展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前提是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一)哪些主體能夠申領《許可證》?
《辦法》第六條規定:申領《許可證》的申請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具有中國國籍的內地居民。”
根據第六條全部條款分析,能夠申領《許可證》的申請人主要分三類:
一是合法登記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
二是互聯網平臺公司;
三是其他組織。
個人不能申領《許可證》。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及其在境內成立的組織也不能申領,且不得在境內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即不能通過互聯網平臺開展相關服務)。
(二)如何申領《許可證》?
1、《辦法》第七條規定: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全國性宗教團體及其舉辦的宗教院校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向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填報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請人依法設立或者登記備案的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件;
②宗教信息審核人員參加宗教政策法規和相關宗教知識的教育培訓,以及具備審核能力的情況說明;
③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材料;
④用于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場所、設施和資金情況說明;
⑤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近3年內無犯罪記錄和無違反國家宗教事務管理有關規定情況承諾書;
⑥擬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欄目、功能設置和域名注冊相關材料;
⑦申請提供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臺服務的,還應當提交平臺注冊用戶管理規章制度、用戶協議范本、投訴舉報處理機制等。用戶協議范本涉及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
2、申請名稱要求:申請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所使用的名稱,除與申請人名稱相同以外,不得使用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等名稱,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
3、審批流程: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作出批準決定的,核發《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許可證》使用、變更與有效期
①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許可證》編號。
②申請人取得《許可證》后,發生影響許可條件重大事項的,應當報原發證機關審核批準;其他事項變更,應當向原發證機關備案。
③終止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④《許可證》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后擬繼續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重新提出申請。
四、如何規范地發布互聯網宗教信息?
(一)規范發布講經講道內容
第一是發布主體,《辦法》明確,必須是取得《許可證》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
第二是平臺,必須是且僅限于通過其依法自建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等;
其三是人員,只有宗教教職人員、宗教院校教師才可以講經講道;
其四是內容,要闡釋教義教規中有利于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內容,要引導信教公民愛國守法;
其五是管理,要求參與講經講道的人員實行實名管理。
這些規定既賦予了合法宗教團體、院校、寺觀教堂以及宗教教職人員,在互聯網上開展講經講道的權利,又有效防范非法宗教組織和個人在互聯網上拉攏信徒,進行非法活動。
(二)規范開展網絡宗教培訓
第一是主體。開展網絡宗教培訓的主體只能是取得《許可證》的宗教院校,宗教院校是培養愛國宗教后備人才、培訓在職宗教教職人員的重要基地,宗教院校可以根據辦學實際需要,按照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有關規定開展互聯網宗教教育培訓;
第二是平臺,僅限于通過其依法自建的專用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等,對外須使用虛擬專用網絡連接;
第三是人員,參加教育培訓的人員只能是宗教院校學生、宗教教職人員,并且要進行身份驗證。這一規定,既體現了對宗教傳統教育的尊重,也體現了對宗教事務依法管理的與時俱進。
(三)規范發布其他宗教信息
(一).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三).青島市教師教育信息化管理服務平臺網站查詢
(四).青島市教師教育信息化管理服務平臺:http://jsjy.qdedu.net/
(五).青島教師教育信息化管理服務平臺入口
(六).青島教師教育信息化管理服務平臺常見問題
(七).青島市教育信息化管理服務平臺 構建信息化服務平臺
(八).青島市教師教育信息化管理服務平臺如何登錄
(九).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公共服務平臺入口https://service.most.gov.cn/
(十).安徽省特崗計劃信息管理與服務系統入口http://tg.ahzsks.cn
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通過取得《許可證》的互聯網平臺發布宗教信息;平臺應當與注冊用戶簽訂協議,核驗注冊用戶真實身份信息;未取得許可證的平臺,不得為用戶提供互聯網宗教信息發布服務。
五、具體監管部門有哪些?
《辦法》明確了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的監管職責,并規范了相關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