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廣東退伍軍人補貼新政策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
全省各級切實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擺上政府重要議程日程。鄧海光副省長提出了貫徹落實全國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會議精神的意見,要求各級抓緊制定配套政策,建立完善新型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體系。為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長任組長的廣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發改委、教育、監察、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19個部門為成員單位,辦公室設在省民政廳。全省各級也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或議事協調機構。成員單位講政治、顧大局,積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形成了政府主導、部門支持、社會參與、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扎實開展教育培訓,確保取得成效
廣東是全國最早在全省范圍廣泛開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省份,早在2006年,即立足改革開放、國防建設和科學發展全局,作出了不分城鄉、為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教育培訓的決定,在全國起到了示范和引領作用。不斷調整完善政策,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先后下發了《關于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實行職業技能培訓促進就業的實施意見》、《關于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實行職業技能培訓促進就業的補充通知》等文件,建立了統一完善的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幫助退役士兵學員順利實現“三個轉變”(即從軍人到學生、從軍營到校園、從習武到學技的轉變),促進了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順利開展。不斷加強教學管理,根據退役士兵學員特點,以現有的學籍管理等教育管理制度為基礎,進一步修訂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各項規章制度。
邀請承訓學校所在地軍事機關指派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的優秀軍官,掛鉤指導學校有關管理工作。發揮退役士兵學員自我管理的作用,挑選優秀學員擔任學生會和團組織干部,參與學校日常管理,發揮其模范帶頭作用。淡化退役士兵學員的特殊身份,取消退役士兵學員就餐專用窗口以及專門教室、專門活動室等特殊措施,退役士兵學員不單獨編班,與普通學生同學習、同實操、同生活;統一著校服,不穿迷彩服。
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教育活動,努力營造退役士兵學員學法、知法、守法、護法的良好氛圍。不斷增進教育培訓與就業的緊密度,每年在廣東省民政廳信息網公布80多項專業提供退役士兵選擇報讀。建立符合退役士兵學員特點的校企合作機制,由有關部門、企業和學校組成校企合作指導委員會,共同研究退役士兵學員培訓和推薦就業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各承訓機構主動與企業溝通,幫助學員聯系就業實習崗位,實現培訓與生產崗位對接,拓寬學員就業渠道,堅定學員參加教育培訓的信念,促進退役士兵學員穩定、優質就業。全省有14186名退役士兵參加培訓,有參加教育培訓意愿的退役士兵參訓率100,雙證(職業資格證和畢業證)獲取率92%,就業率先96%。
三、創新工作方式,從寬領域服務退役士兵
全省從講政治的高度,從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從鞏固軍政軍民團結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義。把退役士兵看做政府需要予以特別優待、關注的社會公民。建立了復員退役軍人之家制度。2012年,省委、省政府、省軍區聯合召開了全省創新軍隊退役人員服務管理工作現場會,全面推廣惠州市建立復員退役軍人之家的做法,為退役士兵搭建了安置政策宣講、接受訴求反映、解決實際困難、提供就業信息交流的綜合服務平臺。建立了領導干部幫扶聯系制度。
惠州市市委書記、市長帶頭聯系8位重點優撫對象,其他市委常委各聯系5位重點優撫對象,縣處級干部各聯系3位重點優撫對象。博羅縣2307名重點優撫對象,全部落實了一對一的幫扶。建立了烈士戰友祭掃烈士墓制度。惠州市每年組織200多名參加過對越自衛還擊戰的退役軍人到中越邊境掃墓,既滿足了退役軍人對戰友的思念之情,又體現了政府對退役軍人的體恤關懷。
四、制訂配套政策,立足改革平穩過渡
廣東省在推進實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過程中,注重新舊政策的銜接,確保了安置改革平穩過渡,有效地維護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在消除城鄉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待遇差別方面,廣東省人民政府制訂出臺了《關于做好我省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粵府〔2014〕58號),從2013年冬季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開始,按照不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發放一次性補助金。退役士兵的安置待遇不再與其入伍時的戶籍性質掛鉤,而是與其服役貢獻掛鉤,城鄉退役士兵享有同等安置待遇。,全省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助7.25億元。
在規范退役士兵易地安置方面,廣東省民政廳、公安廳在全國率先出臺了《關于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實施辦法(試行)》,明確了退役士兵可易地安置的六種情形,規定了申請易地安置需要提交的具體材料,制發了全省統一的《異地入伍退役士兵入戶介紹信》。每年全省辦理60多宗。在開展教育培訓方面,制發了《關于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實行職業技能培訓促進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廣東省財政補助經濟欠發達地區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管理辦法》,印發了《廣東省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申請表》、《廣東省退役士兵參加短期職業技能培訓申請表》、《廣東省2013年招收退役士兵院校一覽表》、《2013年廣東省退役士兵報考高等職業技術院校簡明流程》。
全省統一退役士兵報讀中高職業院校的時間。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方面,全力以赴落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崗位。,全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607人,其中,政府安排工作崗位382人;選擇自謀職業領取一次性安置補助金225人。嚴格按照《傷病殘士兵移交安置工作規程》操作。
怎么計算繳費年限
軍人在服役期間為國家奉獻了無數汗水與激情,服役完畢退伍之后,國家實施了一系列的退伍軍人基本權益的保障政策。在養老保險辦理中,退伍軍人即可享受“視同繳費年限”的優惠政策。
事實上,根據國務院第259號令《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退伍軍人跟普通市民一樣自己交錢辦理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到60歲之后開始享受養老金。但達到退伍軍人的服役年限(軍齡)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即參軍的10年雖然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但視同他已經繳納,就是說在他繳納保險費年限的基礎上多算10年。
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并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發養老保險金。另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后,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規定,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養老金怎么計算
養老金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勞動能力的人作為生活來源由失去勞動收入者定期領取。根據國家既定政策,退伍軍人可享受一定數量的養老金。
復員退伍軍人(含制度實施時60周歲以上的人員)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復員退伍軍人享受四部分養老金,而且其軍齡可按一定的標準賬戶化。
其中,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當地的統一標準發給。
在個人賬戶養老金方面,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準賬戶化。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當地平均繳費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賬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賬戶儲存額。復員退伍軍人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在繳費年限養老金方面,相關部門指出,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
此外,復員退伍軍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養老金待遇的同時,還享有優待養老金。每人每月再加發40元優待養老金。
退伍軍人養老金:
一、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的統一標準發給。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準帳戶化。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繳費檔次的平均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帳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帳戶儲存額。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三、繳費年限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其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四、優待養老金。養老金是對退伍軍人晚年生活的經濟保障,具有國家政策支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服務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四條 退役士兵安置堅持城鄉一體、多元安置、體現優待、統籌兼顧的原則,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國防建設和社會進步相適應。
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業為主,實行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與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機制,將退役士兵安置納入有關規劃,將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和安排工作納入國防動員及“雙擁”考核評比目標體系,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經費和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步增加投入。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農業、衛生、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編制、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落實退伍安置、就業、個體經營、稅收等各項優惠政策,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按照有關規定接收安置或者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應當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提高就業創業能力。
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為退役士兵就業創業營造良好環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章 接收與移交
第九條 退役士兵的接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批準提前或者推遲退役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可以相應提前或推遲接收。
第十條 退役士兵集中離隊返鄉期間,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主要車站、港口設置臨時接待站、中轉站,負責安排退役士兵返鄉途中的食宿和交通工具中轉換乘,為退役士兵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 退役士兵安置地一般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
退役士兵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或者被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退出現役后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戶口所在地。
第十二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部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
第十三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第十四條 退役士兵在市州行政區域內易地安置的,由市州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批;跨市州行政區域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部隊介紹信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60日內,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部隊介紹信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接收安置通知書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統一簽發。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給相應的服務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退役士兵檔案由所在部隊團級以上單位移交給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退役士兵檔案由退役士兵攜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可以拒收。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退役士兵檔案的接收、保管、查閱和轉遞工作,并建立退役士兵基礎信息數據庫。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檔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管理。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檔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給退役士兵接收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管理。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檔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給相應的服務管理機構管理。
第十八條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退役士兵檔案審核完畢且退役士兵報到后,為退役士兵開具落戶介紹信。
安置地在城鎮的,公安機關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為退役士兵辦理戶口登記,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不在安置地的可以隨遷落戶。
安置地在農村或者回原籍農村就業,退役士兵申請落戶農業戶口的,公安機關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為退役士兵辦理戶口登記,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落戶。
第十九條 士兵被部隊除名或者被開除軍籍的,不享受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其檔案移交、落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會同軍人保險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退役士兵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工作。
第三章 促進自主就業
第二十一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養條件的;
(二)符合安排工作條件,但退役時選擇自主就業或者退役后放棄安排工作的。
第二十二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并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適時調整。
第二十三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從批準入伍之日起算,到下達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現役年限按周年計算后,剩余月數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年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第二十四條 退役士兵滯留部隊期間,不發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士官按義務兵處理退役的,參照義務兵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因學習成績、身體條件不合格被軍事院校退學或者給予結業的學員,服役2年以內(含2年)的參照義務兵辦理,服役2年以上的參照士官辦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政策咨詢、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為退役士兵提供公共就業服務,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服務。
第二十六條 退役士兵退役1年內,可以在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培訓機構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并免收教育培訓所需的學雜費、住宿費等費用;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推薦就業。
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培訓費補貼或者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財政等主管部門,統籌協調、組織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
第二十七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報考成人高等學校、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院校,享受下列優待:
(一)報考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的,分別由市州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技工院校主管部門根據條件和本人意向,免試安排入學;
(二)報考成人高等學校的,錄取時可在其考試成績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其中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以上的,錄取時可在其考試成績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三)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錄取時可在其考試成績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其中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者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錄取時可在其考試成績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第二十八條 自主就業的大學生退役士兵參加政法院校為基層公安機關、人民檢察、人民法院定向崗位招生時,優先錄取;退役后3年內參加碩士研究生考試初試總分加10分,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免試推薦入讀碩士研究生;大學專科學歷的,免試入讀成人高等學校本科,或者經過一定考核入讀普通高等學校本科。
第二十九條 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或者被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的,退出現役后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入學后或者復學期間可以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入學或者復學后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
第三十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退出現役后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原工作單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安置;原工作單位撤銷的,由其上一級主管單位負責安置。
第三十一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在就業服務、社會保障、個體經營、稅收、貸款、戶籍等方面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優惠政策。
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待。
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者強制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落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發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時,應當享有優先承包權。
第四章 合理安排工作
第三十三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和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業。
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較重的縣(市、區),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第三十五條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和照顧特殊弱勢群體的原則,采取考試考核等辦法予以安置。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年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和用人單位實際情況,確定本級人民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工作計劃,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七條 中央國家機關駐鄂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和省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計劃,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市、縣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計劃,由市、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編制,報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時,應當優先招收錄用列入政府安排工作計劃、符合崗位條件的退役士兵。
國有企業招收聘用職工時,應當提供不少于招收聘用人員數量百分之五的工作崗位,擇優錄用符合崗位條件的退役士兵。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任務,及時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不得以人事代理、勞務派遣等形式接收安置。
第四十條 接收安置單位應當在收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并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對服現役滿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續期內,接收安置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接收安置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四十一條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百分之八十的標準按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第四十二條 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因戰、因公致殘的退役士兵,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第四十三條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與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四十四條 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期限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安排工作的;
(三)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期限到接收安置單位報到的。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