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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第二師范學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證學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7〕1號)有關精神及廣東省招生考試相關文件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廣東第二師范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4278。
第五條 學校地址:海珠校區:廣州市海珠區新港中路351號,郵政編碼:510303;花都校區:廣州市花都區迎賓大道西30號,郵政編碼:510800。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要求時,準予畢業并頒發廣東第二師范學院畢業證書,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學校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設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五條 學校錄取批次詳見生源省 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專業目錄。在廣東省內,我校各專業安排在第二批本科批次錄取。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根據各省(區)上線生源和分數線以上考生投檔情況,適當使用本科預留計劃錄取已投檔并符合錄取條件的考生。
學校與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在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聯合開展四年制應用型本科人才培養試點項目。試點項目用80023單獨代碼進行招生。有關協同培養(育人)方式和學籍管理規定,請考生在填報志愿前向學校咨詢。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廣東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音樂類和美術類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 本科文科類、理科類招生實行平行志愿,投檔比例不高于105%。
省外生源按生源省招生層次及投檔比例。
第十九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本校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依據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不設置專業志愿分數級差,不設置男女生招收比例。當同批投檔線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檔案不足時,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后續志愿的考生。
同等條件下,高考總分相同的,按高考總分排位前者優先錄取。
第二十一條 在廣東省,報考本校文科類、理科類的考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兩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在廣東省,報考本校美術類、音樂類、體育類的考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二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三條 美術類、音樂類和體育類專業分檔原則:對省招生辦第一次投檔考生專業分檔時,對投出的檔案考生按照“高考文化成績(含照顧加分)×30%+術科統考成績×70%=總成績”計算,然后按總成績排名,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在省招生辦第一次投檔錄取結束后,如果還有剩余招生計劃,在第二次投檔時錄取原則為院校志愿優先,在院校志愿優先的基礎上采用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分數計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檔錄取時的計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四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五條 本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